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6.4.14-1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9.3.7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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