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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谁在撇清责任

 指间飞歌 2016-10-17

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谁在撇清责任

赵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猛兽区的危险性而擅自下车,自身过错很大,但园方将自己的责任开脱得干干净净,法律上的理由也不那么充分。

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了一起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赵女士在东北虎区下车时被老虎咬伤,其母下车营救时被老虎撕咬致死。近日赵女士通过媒体发声,对于动物园拒绝担责且仅赔偿定损的15%感到不满,将提起法律诉讼。

现在双方各执一词,赵女士方认为,野生动物园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上还显不够,巡逻员未下车施救,现场没有麻醉枪等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提出了274万元的赔偿要求。野生动物园一方则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充分的安全告知义务,安全保障措施也是到位的,政府调查组也有了“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的结论,因而他没有法律责任,只愿意在定损的基础上,承担15%的道义责任。目前对赵女士母亲死亡,双方共同定损为124 .5万元;对赵女士的受伤,双方未形成一致定损,赵女士方主张159万元左右,动物园主张75.4万元。按照园方的说法,我计算一下,应该是只愿承担约30万元的道义责任。双方差距也太大了。

根据双方披露的信息,我在此斗胆预测,园方绝不能推脱得那么干净,并非只有道义责任没有法律责任,其确定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赵女士购票,动物园提供服务,双方之间确实形成了游园服务合同关系。但这种由《合同法》确立的服务关系,只限于一般层面———只要购票即应允许游园,未让游园即应退票并赔偿损失;购票不游可依约不予退票,损失由游客自负等方面。至于发生了野生动物伤人事件后的责任,则不是游园服务合同所能阐明的,而应由《侵权责任法》进行规制。

侵权责任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应由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应担责。但法律也规定了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不了即担责。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即是如此。《侵权责任法》这样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81条)。也就是说,法律在此首先推定动物园管理者有过错,直接令其担责;然后又规定动物园作为被告可以证明自己管理上没有过错,来推翻法律的推定。举证责任上实行的正是“原告主张,被告举证”之倒置规则。动物园免责的法定情形是唯一的,即证明自己“尽到了监管职责”。

具体到本案,赵女士方主张园方侵权应当担责,依法不由原告赵女士方证明园方有过错,而应由被告园方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才不承担责任;园方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赵女士方虽没有举证义务,但有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权利,其行使了这一权利就会大大增加园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难度,令其完成不了举证责任,承担败诉赔偿的风险。

本案中园方称,东北虎园内有11块安全警示牌分布于游览线路沿途两侧,间距30到100米不等,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似乎很充足了。但赵女士方提出,当时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园方的检票员并没有特别提醒赵女士方注意“自驾车游览六严禁”的规定。这恰恰提醒了园方,应在此多尽些提醒义务,事后园方在新修订的协议中,三个条款下画线并加粗,进行了改进,实际上等于间接承认了安全告知义务上还有些许不足。

园方又称,其巡视员事发时就在园内,见到赵女士下车就用喇叭喊话,让她回到车内;老虎袭击赵女士后,巡视员立即启动巡逻车赶到山坡下,同时用设备呼叫隔壁两个园区的巡逻车也赶过来,似乎尽到了安全保障职责。但赵女士方提出了园方没有配备麻醉枪、猎枪等设备,安全保障不到位。园方仅称“麻醉枪、猎枪等属于国家管制器具,有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是不够的,还需证明获得它们来保障游园安全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可见,园方未配备猎枪、麻醉枪等,“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如此危险的游览项目,不作这些必要的装备配备,确实难以说“尽到了管理职责”,进而难以为自己开脱免责。

毋庸否认,赵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猛兽区的危险性而擅自下车,自身过错很大,但园方将自己的责任开脱得干干净净,法律上的理由也不那么充分;所谓政府组织的调查组也认定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也只是其不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而其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有赖于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和举证规则作出认定,让我们共同期待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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