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广西地税局、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6-10-18 | 阅:  转:  |  分享 
  
Sheet3

Sheet2

Sheet1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不予处罚。

一般

严重

税务登记类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一般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轻微

较重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

纳税担保类

发票管理类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不予处罚。

较重

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涉及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转让发票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丢失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单位处一百元罚款。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严重

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处二千元罚款。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对个人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税款0.3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0.3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50%罚款。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处纳税人未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罚款。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且定额发票损毁5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损毁10份以下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且定额发票损毁5本以上10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毁损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涉及定额发票面额3万元以下或非定额普通发票10份以下的或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涉及定额发票面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普通发票1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定额发票3万元以下或非定额普通发票25份以下的。

丢失定额发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普通发票25份以上100份以下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下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定额发票10万元以上,或非定额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擅自损毁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3万元以下或非定额普通发票25份以下的。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普通发票25份以上100份以下,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下的。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10万元以上,或非定额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代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非法印制发票的、私自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印制普通发票25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下的;或者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或者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印制普通发票250份以上12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或者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印制普通发票1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或者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普通发票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在2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在5千克以下的;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在5枚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普通发票10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在5千克以上8千克以下的;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在5枚以上8枚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在8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在8枚以上10枚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伪造、变造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或者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在10千克以上的;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在10枚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涉及普通发票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防伪专用品在5千克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监制章在5枚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涉及普通发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防伪专用品在8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监制章在8千克以上10枚以下的。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涉及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发票防伪专用品在10千克以上的;或者涉及发票监制章在10枚以上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涉及普通发票1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

涉及普通发票10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涉及普通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级20万元以下的。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3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3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

帐簿和凭证管理类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税务检查类

27


发票管理类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30日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30日以上仍未改正的。

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的。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损失的。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损失的。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未造成税款损失。

造成税款损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

造成税款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的。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存在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报告虚假账号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存在故意毁损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存在丢失、损坏、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涉及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

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超过30日或虽改正但违法行为涉及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

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及时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在50%以下;或比例在50%以上,违法情节一般的。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已扣、已收税款比例在50%以下;或比例在50%以上,违法情节一般的。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50%以上且违法情节恶劣的;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及时申报、补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已扣、已收税款比例50%以上且违法情节恶劣的;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未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下的。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在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前自行改正的。

积极配合检查、主动缴纳骗取税款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

5年内再次违反,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

以威胁方式抗拒不缴纳税款,且未造成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暴力方式抗拒不缴纳税款,且未造成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但司法机关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五年内因抗税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有特殊困难的。

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且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缴纳的。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以上仍不缴纳的。

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扣缴义务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50万以上的。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属于经营行为的。

属于经营行为,且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同一行为的。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同一行为。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缴纳的。

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不缴纳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当场改正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的;或采取暴力、威胁、漫骂等方式拒绝检查的。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改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累计1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改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改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未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

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

责令限改限期内改正。

责令限改限期内未改正。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拆本使用发票1本以上5本以下的。

拆本使用发票5本以上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收回发票作废改正的。

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凭证金额100元以下且凭证数量3份以下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凭证金额在1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凭证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凭证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凭证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下,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金额3万以下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10份以上100份以下金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定额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数量100份以上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定额发票损毁10本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损毁30份以上的。

涉及定额发票10万元以上或非定额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的。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虚开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非法代开发票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涉及普通发票25份以上10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上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5万元以上级10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伪专用品在5千克以上8千克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监制章在5枚以上8枚以下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广西地税局、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献花(0)
+1
(本文系江湖一飘168...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