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单位将取得代扣税款手续费返还款项发放给了非个税代扣代缴人员,请问该人员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将取得的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返还款,发放给非财务人员的职工,应与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二条第五款: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奖励给办理代扣代缴个税人员(如财务人员、个别单位是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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