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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店宰客 遇到宰客黑心店 你有权三倍索赔

 相逢就是缘 2016-10-19
 【经典搞笑视频】吐槽黑店宰客《宰客买卖》
 
 
 

遇到宰客黑心店 你有权三倍索赔

http://money.163.com/15/1010/14/B5ISA0OS002526O3.html

2015-10-10 14:44:59 来源: 北京晚报(北京)

在国庆长假期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青岛“天价大虾”事件昨天下午有了最新进展。当事游客肖先生已经收到了644元的退款。汇款短信显示为“石某梅”,并非网传店主范某杰。至于汇款人身份为店主还是相关单位,肖先生表示暂时不知。此前,涉事的青岛“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被要求停业整顿,并被处以了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也受到了严肃处理。

该事件算是有了阶段性的结果。围绕这起事件,有一些争议,也有一些问题尚待解答。然而,几乎每逢假日必会曝出的宰客事件为何屡禁不止?这才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宰客频发暴露执法问题

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一边是烧烤店老板威胁游客,嚣张宰客;另一边,当游客报警后,派出所说管不了,物价局说下班了。可以想象,游客当时有多无助。

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告诉记者,根据《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价格问题由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管理问题由工商部门负责,这在处理机制上是很明确的。但是,实践中一些部门总是怠于执法。

“遇上这种情况,如果物价部门不能及时处理,不仅相关证据无法及时保留,更重要的是,外地游客耗不起时间,出门在外受了‘欺负’却没有执法部门来给撑腰,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妥协求安。”李学辉认为,在这类事件中,公安部门的地位虽然“尴尬”,却不能逃避职责。通常遇到这种事,外地游客投诉最容易且能够找到的求助对象往往就是110,尽管公安机关并非民事欺诈行为适格的执法主体,但还是应该协助消费者找到相关负责部门,不能让消费者无所适从。尤其是针对同一商家的宰客报警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时候,公安机关绝不应该坐视不理。

黑心商家违法成本太低

宰客事件不断出现的另一个原因是黑心商家的违法成本太低。虽然最终涉事商家被关停并处9万元的罚款,但若不是媒体曝光,事情“闹大了”,还不知道这件事最终会是一个什么结果。

李学辉认为,目前的处罚力度远不足以阻止经营者“宰客”的冲动,要想杜绝这种行为,除了相关部门积极执法,还必须提高违法成本。比如,提高处罚金额、延长停业整顿期、情节严重者则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同时,还应完善黑名单机制,对列入黑名单者,提醒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累犯达到规定次数,永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此外,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商家的诚信记录,提醒消费者注意分辨、预防。

特殊时期应有应急机制

“假期往往是旅游旺季,针对假期消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假期应急机制。”李学辉表示,在青岛大虾事件中,相关部门不是管不了,就是在休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部门,在旅游旺季最容易发生侵权事件的时候,却都放假了,客观上无疑成了对商家的纵容。”

如何保障消费者“投诉有门”? 李学辉表示,针对旅游旺季应当建立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急机制,遇到投诉、报警,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反应。如果只等闹大了再事后处罚以给社会交代,恐怕“青岛大虾”这种事还会发生。

消费者有权三倍索赔

据报道,在青岛市北区物价局提出退款时,善良的肖先生拒绝了全额退款,仅要求退还多收的部分,“我吃了那顿饭,该付的钱要付。”他说。其实,作为消费者,他有权主张更多的权利,善良的忍让,并不能帮助黑心的商家记住教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欺诈经营的三倍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李学辉表示,价格欺诈也属于消费欺诈的一种,应适用上述三倍赔偿的规定。

菜单上小字算不算明示?

涉事商家之所以这么嚣张,全仗着菜单上的所有菜品均没有明显的计价单位,只有最下方跟主食列在一起的一行字体、字号全无分别的黑字:“以上海鲜单个计价”。

李学辉表示,根据交易习惯、通常理解以及涉案餐厅的就餐环境和条件,以盘计价是较常见的模式。有关于价格的关键性问题,商家对于计价单位应当清楚地明示出来,明显字体、特别标注、口头告知都是明示的方式,尤其对于特殊商品(如果大虾真值38元一只的话),都应清楚地告知消费者。仅以菜单下面一行不起眼的字就想推脱责任,恐怕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尤其如果与口头告知不符,更是难脱故意欺诈之嫌。

李学辉表示,在现今这种消费环境下,消费者外出旅游时也应当留个心眼。对于商品或服务有歧义、不明确的问题,在询问商家时,如果与文字标注不符,或者有文字之外的承诺,最好录音留证,以备不时之需。

杜豪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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