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在解答离婚案件的法律咨询中,经常涉及到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总有一方对此反悔,拒不履行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协议约定,那么一旦出现这种出尔反尔的情况,法律上支持吗? 【律师解答】 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不能任意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该赠与行为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一般赠与行为明显不同,不能单独撤销!因为有的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给子女。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任意撤销,而且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任意撤销赠与。有的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和对方造成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任意撤销的法律依据。 1、《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简介】 陈正斌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借贷欠款、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公司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刑事辩护等案件,微信号chen20996859,QQ20996859,欢迎咨询法律问题或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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