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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吉跃销售不合格化肥一案

 昵称7590206 2016-10-20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字〔2016〕031号

当事人:平阴县吉跃农资门市部(负责人:席吉跃)
经营场所:平阴县平阴镇东蛮子村
经营范围:化肥、农膜、农药药械零售,经销不再分装的农作物小包装种子
成立日期: 2014 年 07 月 21日
2016年3月8日,我局与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席吉跃销售的腐植酸钾肥进行抽检,2016年4月8日,我局收到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从聊城一辆送货车上购买50袋腐植酸钾肥(每袋20kg,共计1吨),每袋进货价16元,共计80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3月8日对其进行抽样,经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至立案之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腐植酸钾肥,每袋售价21元,货值金额共计1050元,违法所得250元。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腐植酸钾肥进行抽样并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50袋腐植酸钾肥并全部销售且售价每袋21元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两份,证明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且对销售的腐植酸钾肥抽样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腐植酸钾肥经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书面告知当事人其销售的腐植酸钾肥经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聊城一辆送货车购进50袋腐植酸钾肥的事实;
证据九:《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书面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交《关于召回不合格化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向购买该化肥的农户召回的事实;
证据十一:《行政建议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建议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不合格化肥的生产者的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出具的《关于涉案证据的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提交了所有涉案证据,别无其他应提交而未提交的证据且对所提交的所有涉案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0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市监听告字〔2016〕0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要求听证。
当事人作为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农资产品质量合格负责,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腐植酸钾肥经检测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5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共计1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科(地址:平阴县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到平阴县内工商银行代收罚款网点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 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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