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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不分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五湖四海董庆银 2016-10-21
 2009年,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在《学习时报》发表《关于当代中国政教关系》,阐述了当代中国的政教关系。

王作安局长认为: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匹配、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一种新型政教关系。这种新型政教关系,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基础,以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的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并不把政教分离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终极目标,而是在政教分离基础上努力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王作安局长将这种新型政教关系概括为“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并将之称为“我国当代政教关系的精髓”。

王作安局长指出: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

遗憾的是,我们看到在王作安局长领导下的国家宗教局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却没有能够“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的界限”,出现了诸多“以政代教、以教代政”的问题。

一是以政代教的问题

(送审稿)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稍有法律常识的公民都清楚,“正常”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规范。就宗教活动而言,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明确的“正常”标准。这种表述的实质是赋予各级宗教行政机关充当宗教异端裁判所的权利,可以不受制约地判定某个宗教或者某个宗教中的某个教派的活动是“正常”的,某个宗教或者某个宗教中的某个教派的活动是“不正常”的。我们就基督教举例说明:今天宗教局可以说灵恩派主张“圣灵充满”是不正常的,明天可以说某教派不过圣诞节是不正常的,后天可以说某教派不使用《圣经》和合本是不正常的...。因此,“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规定明显违背了王和安局长所指出的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是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典型的“以政代教”。

(送审稿)第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具有“(三)指导宗教教务,制定宗教教规制度并督促落实;(四)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五)开展宗教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这些规定到底是属于宗教事务还是宗教教务?宗教事务条例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当我们对照一下中国基督教全国性教务组织--中国基督教协会的《章程》,相信大家肯定就一目了然。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第七条规定本会的任务“(二)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三)推进中国教会的神学教育、人才培训;(七)制订教会规章,督促各地教会贯彻执行,并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协会(或教务委员会)制订本地的规章制度,以提高教会管理水平”。很显然(送审稿)第八条第(三)、第(四)、第(五)的规定不应该属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而是属于“宗教团体内部事务”。王作安局长强调要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的界限,防止以政代教,那么,请问这些规定不就是“以政代教”吗?

二是以教代政的问题

(送审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要由宗教团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拟办理法人登记需经宗教团体同意(送审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要征求宗教团体意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送审稿第六条第二款)。而宗教团体只是“宗教教务机构”,并无行政审批与管理职能。如中国各级“基督教协会”只是“基督教教务机构”(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本会为中国基督教全国性教务组织”)。那么由负责教务的宗教团体来参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等宗教事务管理,就是典型的“以教代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关系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国家宗教局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王作安局长“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的界限”的指示精神,认真听取广大信教群众的意见,坚决纠正(送审稿)中出现的以上“以政代教”、“以教代政”的问题条款,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西布伦原创(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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