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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方案

 方圆儒人 2016-10-21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实施xx市城区中小学布点规划,切实解决城区范围内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xx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现就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教育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建原则。建筑面积在50万㎡以下的开发小区,一般不再要求开发企业在居住小区内配建中小学校,改为缴纳配套教育建设资金,由市、区政府组织建设。

(二)强制配建原则。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万㎡的大型居住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单独配建小学。达到100万㎡的大型居住区,应单独配建小学、初中。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实施。

二、强化各阶段监管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的监管

1.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用地面积及开发强度,核算应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或应缴纳的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数额。拟开发地块开发规模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达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城乡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教育设施。

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中,对于达不到相应配建标准的教育设施,需按规定缴纳相应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同时配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的,无需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需配建幼儿园和小学,无需配建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仅需配建幼儿园,无需配建小学、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达不到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标准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幼儿园配建的规划条件:

(1)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6万㎡的,无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

(2)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万㎡但不足2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用地面积不少于2300㎡;

(3)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万㎡但不足3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9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700㎡,用地面积不少于3200㎡;

(4)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但不足5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600㎡,用地面积不少于4300㎡;

(5)住宅面积超出50万㎡的,应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征求市教育局意见,以满足该小区居民子女入学需求为标准进行配建。

(二)土地出让阶段的监管

1.国土资源部门对达到配建相应教育设施规模的住宅小区,应根据规划条件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作为前置条件予以明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将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的教育设施的产权归属、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作为独立条款,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2.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交纳的时间与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财政部门应设立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收取专户,专户资金专门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

3.开发企业缴清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审批建筑方案阶段的监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设方案时,须确保教育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指标。

2.幼儿园设计建筑面积如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面积,超出部分可不计入小区容积率。

3.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会,对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是否符合办学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4.开发企业配建的教育设施在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许可、交纳各项配套费用时,享受与政府建学校同等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开发企业教育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立即函告市教育局及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四)建设过程中的监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批面积达到小区住宅建筑面积50%的,开发企业须按要求报建教育设施,与住宅一并开工建设。在办理项目规划竣工核实时,核实建筑面积达到小区住宅建筑面积80%的,要求配建教育设施全部竣工并向所在区政府(含xx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建设管委会,下同)办理无偿移交手续,无移交手续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配建教育设施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施工图施工,各项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教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先于小区的整体竣工验收,教育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前,不得组织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配建的教育设施未移交区政府的,不予办理小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对因拆迁未完成等非开发企业因素造成配套教育设施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区政府核实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竣工移交过程的监管

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的无偿移交接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方案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教育设施已建设完成。

2.配建教育设施的各单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已按规定程序通过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各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详实,结论明确,签章齐备,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3.配建教育设施的教学用房、教辅用房、运动场地等具备举办相应规模的办学要求。校园道路畅通,大门、传达室、运动场、围墙、厕所、配电房、供电、供气、给排水系统等设施齐备,并通过专项合格验收,有专项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技术资料。校园环境整洁,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和亮化。

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的无偿移交接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配建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完成80%前全部竣工,在通过合格验收后,由开发企业向配建教育设施所在区政府提交移交接收商洽函。

2.区政府接到开发企业移交接收配建教育设施的商洽函后成立移交接收小组,拟定移交方案,组织实施交接仪式。

3.双方进行交接时,开发企业与项目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签订《移交协议书》(协议文本由市教育部门印制)。

4.配建教育设施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时,相关材料(含规划、建设资料)一并移交,并及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后的使用及确权

1.区政府在接收配建教育设施后,应及时配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配置有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保证在接收该教育设施后一年内投入使用。

2.区政府应在接收教育设施一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

3.配建教育设施整体移交后,开发企业不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和后续使用维修费用,但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4.已建成小区的教育配套设施移交工作,仍按2012年市政府第38号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三、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同志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确定目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找准切入点,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协调,强化服务引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政府要将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规范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做到不降品格、建则达标。要对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监理、验收以及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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