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21日讯 10月21日晚间,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中对于未能披露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可信、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等11种情况做了详尽解释。 以下情形满足其一,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未能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并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二)【信息披露不可信】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重大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欺诈挂牌】 因欺诈挂牌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 (五)【多次违法违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 (六)【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 2.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 3.连续两年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 (七)【公司治理不健全-参照挂牌条件】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在十二个月内不能恢复的; (八)【无主办券商督导】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九)【强制解散】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宣告破产】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一)【兜底条款】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 编辑:高晓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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