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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2017年版 解读

 黄老邪896690 2016-10-22










附录: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摘要

(意见征求稿)

1、 [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2、 [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3、[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用户市场准入: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4 [市场用户分类管理]市场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

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

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

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5 [电力大用户交易要求]现阶段,电力大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

(一)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二)全部电量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6 [一般用户交易要求]一般用户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7 [售电公司要求]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

8 [用户侧电价计算]输配电价核定前,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按照广东省政府确定的电网环节输配电价暂不作调整的原则执行。具体如下:

(一)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大用户购电的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为该大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二)适用于单一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为该大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三)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大用户,交易价差不随峰谷电价浮动。

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参照执行。

9 [交易限价]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争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交易价差设置上限,电力供应严重过剩时可对报价或成交交易价差设置下限。

10 [年度交易时序]年度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结果,签订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含年度及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

11 [总体要求]参加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准入的发电企业、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应在年底前完成。

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应包括年度总量及各月份分解电量、交易价差等。

12 [开市时间]原则上在每月的25日前组织开展次月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13 [售电公司申报交易需求]售电公司参照电力大用户,申报所代理全部用户的次月用电需求。

14、 [集中竞争交易申报]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大用户均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交易电量、交易价差,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售电方(发电企业)和购电方(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双向报价、报量。发电企业申报与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价差,电力大用户与售电企业申报与目录电价中电量电价的价差,电价下浮为负,电价上浮为正。现阶段,申报价差应小于或等于0。

交易电量维持三段式申报方式不变,售电方各段累计不超过可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购电方各段累计应等于申报的次月需求增量。售电方和购电方各段申报电量应占其申报电量一定比例。

15 [出清程序]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出清程序:

(一)将购电方申报价差、售电方申报价差配对,形成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 = 购电方申报价差 - 售电方申报价差

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可以成交,价差对大的优先成交。

(二)售电方申报价差相同时,机组能耗低者优先成交;机组能耗相同的,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三)所有成交的价差对中,最后一个成交的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为统一出清价差。

(四)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

(五)鼓励市场份额大的发电企业多签订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B类机组中装机容量排名前3位的发电集团,各集团月度集中竞争市场申报电量份额超过其装机份额时,其所属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不作为统一出清价差计算依据。从已成交的价差对中选择最靠近边际机组的其他发电企业,以其申报价差计算统一出清价差。

(六)按照以上原则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七)无约束交易结果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经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果一并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因安全校核需要调整无约束交易结果的,按以上原则重新形成交易结果。

16 [用户侧执行偏差处理]对于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

17 [大用户结算]非市场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

电力大用户的结算顺序如下:

(一)根据月度实际用电量以及对应的目录电量价格计算用户电费支出。

(二)根据以下各项计算电力大用户价差电费,其中负值为收入项,正值为支出项:

1.所有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按各自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价差结算。

2.电力大用户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后形成的月度总市场电量包括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和集中竞争电量。

当总市场电量大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时,总市场电量减去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后的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结算;

当总市场电量小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时,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减去总市场电量后的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的绝对值结算。

3.电力大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与月度总市场电量的偏差,按以下方式结算。

(1)正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的2结算。

(2)负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的3结算。

(三)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结算费用之和为电力大用户净支出。

18 [售电公司结算]售电公司按照以下程序结算电费:

(一)与售电公司签订售电合同的用户,其实际用电量之和为售电公司的实际用电量。售电公司参照电力大用户结算其参与批发市场的价差电费。

(二)分别按售电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约定的商务套餐以及用户实际用电量,计算售电公司参与零售市场的价差电费,其中负值为支出项。

(三)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结算费用之和为售电公司的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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