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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张寅案考略

 Povetkin 2016-10-22

  张寅案即张寅大狱,也称之为李福达案,结案于嘉靖六年(1527年)。至嘉隆之交,徐阶利用《世宗遗诏》平反大礼、大狱,涉案官员应此复职恤录。隆庆二年十月至隆庆三年间,庞尚鹏等煅铸“李同”冤案,后以庞尚鹏上《以诛逆贼正国法以销祸本事疏》,称:李午初名福达,诈称张寅,“复闻嘉靖四十五年四川妖贼蔡伯贯反逆就擒,状招以山西李同为师,即李午之孙也,传习白莲教。……[①]”由此而翻案。

  时人郭子章[②]、李诩[③]等质疑庞论,吴瑞登《两朝宪章录》[④]、卜大有《皇明续记》[⑤]、支大纶《皇明永陵编年信史》[⑥]、高汝轼《皇明法传录嘉隆纪》[⑦]、等仍持张寅论。沈德符《万历野获编》[⑧]、谷应泰《明史记事本末》[⑨]、张廷玉《明史》[⑩]、等则采庞疏之说,认为“是狱始明”。由于二种不同说法的并存,严重影响了人们对该案的客观认知,探究张寅案真相,有助于澄清一些流传已久的不实说法。张寅与反贼李福达二者身份是否同一的问题,是此案的焦点。庞尚鹏与常泰等人的奏疏至今存世,以这些第一手资料为线索,与其他传世文献相比照,可发现一些历史细节。笔者梳理相关史料,爰成此篇,以期能收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隆庆“平反”运动中的庞尚鹏与张寅案

  嘉靖四十五年(1567年)十二月十四日,明世宗崩于乾清宫。首辅徐阶夜与门人、侍读学士张居正共谋,所草拟《世宗遗诏》犹如“罪己诏”,将先朝弊政归咎于己死的世宗皇帝身上,推卸了自己的应负之责。又否定嘉靖先政,“凡先帝所去,如大礼大狱及建言得罪诸臣,悉起用之,不次超擢,立至公卿,其已死者悉为赠官荫子。”[11]隆庆改元开始了平反大礼、大狱运动,徐阶的所作所为主要为达个人政治利益,洗刷自身劣迹,转移视线,也笼络了部分人心。次则报了当年张璁斥他为延平府推官的一箭之仇。

  隆庆元年(1567年)正月,吏部上报的“复职恤录”名单,张寅案涉案官员御史马录、卢琼、都御史李璋、大理寺左少卿徐文华、都给事中刘琦等人已名列其中[12]。八月,赠“刑部尚书颜颐寿为太子少保”[13]给事中张逵、常泰俱赠光禄寺少卿[14]。九月,“追赐刑部尚书颜颐寿,祭葬如例”[15]。隆庆二年(1568年)十一月,复大理寺卿汤沐原职[16]。隆庆三年四月,复故刑部右侍郎王启原职,赐照品级祭葬,给事中沈汉、王科、等人俱赠太常寺少卿[17]。……事隔四十余年,当事人多数已亡故。从恤录实施的过程来看,时间跨度比较大,在这场反大狱运动中,庞尚鹏扮演了主力干将的角色。

  庞尚鹏(1524年-1581年),字少南,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进士,曾与罗嘉宾劾奏戚继光、张四维、胡宗宪等人而出名,称:“戚继光剿贼无功,通番有迹,参将张四维不能邀截,纵寇复逞。”[18]隆庆元年九月,庞尚鹏与凌儒等人对武英殿大学士郭朴攻不止。郭朴曾经指责徐阶“谤先帝,可斩也[19]”,“庞尚鹏论朴员才使气,无相臣体。上以朴先朝旧臣,雅称慎静,尚鹏言妄,不听。”[20]在连番攻击后,郭朴只得致仕回籍,庞尚鹏升任大理右寺丞。隆庆二年(1568年)二月,擢为“右佥都御史”[21]

  庞尚鹏以右佥都御史之职兼理九边屯田,时在隆庆二年(1568年)九月八日。《明实录》隆庆二年九月甲寅条有载:“九边屯田归并江北屯盐都御史庞尚鹏总摄。”[22]同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完《清理盐法疏》后,随即开往辽左、赶赴边关,开始他的巡历九边清理屯田之行。”[23]九边辖区相当辽阔,包括了辽东、蓟州、宣府、大同、延绥、山西、宁夏、固原、甘肃九个边防重镇。巡历至山西时,李同案发,庞尚鹏以“钦差总督江北等处盐法兼理九边屯田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身份上《以诛逆贼正国法以销祸本事疏》,声称白莲教首李同供为李午之孙,要求朝廷对“凡未经恤录者”进行恤录。庞疏言:

    臣自为书生时读嘉靖初年《钦明大狱录》,前后翻异若矛盾,然及询诸海内士大夫,乃知李午系山西太原府五台县人,本逆贼李钺之侄,初名福达,因发戍迯归窜居陕西洛川县,倡白莲教,聚众称乱攻杀长史,屠其城,后余党尽灭,惟午变姓名占籍该府徐沟县,诈称张寅,纳授太原左卫指挥使,数被韩良相等诘其罪,悉夤缘脱免,已而,巡按山西监察御史马录捕治之,午即赂武定侯郭勋移书请托,欲待以不死。录飞章劾勋党逆贼,执其手书及午反状以闻。[24]

从徐阶到庞尚鹏,如此事件之发展,并非是自然之演进,乃出于有目的而为之。尽管庞疏经过了精心编织,但仍有疑点。第一,庞尚鹏所谓询诸海内士大夫乃知“李午”是山西太原府五台县人,这与马录等涉案官员认为“李午”系山西崞县人相左。庞尚鹏夸大其词,此误实为弄巧成拙。第二,屠城后的李午仍在老家太原府辖区内居住,改名张寅,纳授成为太原左卫指挥使。但作为一个谋反重犯竟如此招摇过市,有悖常理;第三,庞尚鹏所说“巡按山西监察御史马录捕治之”,也不符合实情,事实上张寅是自投官府。例如,嘉靖五年七月,马录党聂贤等奏言:“山西太原府崞县人李福达,……官司捕得其子大义、大礼,案治之,福达窘,乃身自抵。”[25]可见庞尚鹏是有意污蔑,庞疏又言:

    逆贼李午与其亲男李大仁、李大礼等乃脱然于法网之外,业有成案,人不敢复言。臣亦以事经数十年,无从发其隐矣。近巡历山西三关至安绥访徐沟、洛川二县,皆李午狼蹲之乡也。质知故老,益知其详。复闻嘉靖四十五年四川妖贼蔡伯贯反逆就擒,状招以山西李同为师,即李午之孙也,传习白莲教,自言为大唐子孙,当出世安民,结谋倡乱,扇惑人心。随该四川抚按移文山西,捕李同下狱,反复按问,佐验甚明,称李大仁、李大礼,皆号为祖师。查刊该《大狱录》姓名来历,一一相同。则李午以妖术传家,世为逆贼,别无可疑。今抚按衙门将李同等依律坐斩,题钦依听秋后处决。臣复行山西按察司,取原发招由与《大狱录》参对,彼此互见,不谋同符。[26]

观庞尚鹏的巡历路程是先东后西依次展开,受古代交通工具速度所限,加上系列行动,多需较长时间,此疏应已在隆庆三年。庞疏说“臣亦以事经数十年了,无从发其隐矣”,声明之前不能翻案的原因,大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意。又言“捕李同下狱,反复按问。”说明这位“李同”经过多次审问,不肯服输,但终被屈打成招。另外,据《明实录》嘉靖四十五年正月戊午条载:“四川官兵讨妖贼蔡伯贯等,擒之,降其众七百余人。”[27]又,《明实录》嘉靖四十五年九月庚戌条载:“初,四川妖贼蔡伯贯等既擒,都御史刘自强摉捕其党与数百人悉案杀之。”[28]可确认蔡伯贯等擒获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正月,悉案杀之于当年九月之前。而李同案发生在庞尚鹏于隆庆二年(1568年)九月八日兼理九边之后的巡历期间,与蔡伯贯就擒时间相隔了接近三年之久,这其中原因与目的则不言而喻。既称状招“李同”为师,所谓的邪教幕后老大李同也不可能悠然在家近三年,等待着庞尚鹏等人来抓。很显然,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戚继光、郭朴等身为官员,面对庞尚鹏的污蔑之词尚且无可奈何,“李同”仅是一位平民,无异于一只待宰的羔羊。对于庞尚鹏翻案的真伪性,史家支大纶则一言道破:“庞尚鹏时阅四十稔,妖寇及缙绅当事者物故几尽,又何从而讯其真伪乎,尚鹏欺死鬼之无知,徼恩典以沽名,亦足丑也。”[29]

  隆庆改元以来,冤案泛滥呈奔腾之势,隆庆三年(1569年)七月,刑科给事中魏体明指出:“有司率泥成案,惮于平反,又多引嫌却避,即在重辟,心知其冤而莫为伸理。”[30]冤枉者即将处死,有司明知是冤案也坐视不管。九月初四日,刑部尚书毛恺借灾言事:“今灾异频仍由刑狱冤滥所致,其弊有六,曰滥词、曰滥拘、曰滥禁、曰滥刑、曰滥拟、滥罚,六者皆足以殃民生、召灾异。宜严饬内外诸司禁革,犯者以轻重黜罢。”[31]九月二十五日,刑科右给事中许天琦奏曰:“今刑狱之滥,其源有六:一则有司承上官意指,杀人媚人;一则倾任书吏,因公行威,舞文析律;一则以赃罚为名,多受民词而阴济其贪;一则干誉悦名之士,务苛察刻深谓之风力,虽心知其冤而莫之省;一则以威严恐喝,令民诬服而不敢诉;一则长吏教化不先,使民弃仁谊而死财利。故狱讼繁兴。宜饬所司督责郡县,务以仁明公恕、遏恶未形为急,毋相习为滥,以伤天地之和。”[32]许天琦把“有司承上官意指而杀人媚人”放在首条一针见血予以痛斥,当时法纪已极度败坏,法治徒具空文,在如此冤案丛生的黑暗环境下,在反大礼大狱运动的特殊时期里,煅铸“李同”冤案用以推翻张寅案已不足为奇。

  冤狱泛滥的现象最终也引起了明穆宗的重视与警觉,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十七日,庞尚鹏被罢职。“先是,巡按山西御史郜光春论劾总理屯盐右佥都御史庞尚鹏心术狡猾、行事乖谬,乞赐罢斥”[33]。吏部尚书杨愽议留之,明穆宗言:“近来吏部不查各官贤否?应去应留,专事掩饰,殊为欺诈。于是,愽上自讼请解职,上以愽既引罪,令致仕,夺该司官俸半年,勒尚鹏闲住。”[34]隆庆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穆宗诏高拱复起,隆庆四年(1570年)正月十八日高拱抵京,最终,未经甄别的反大礼大狱运动被叫停。

  由上可见,徐阶利用遗诏于隆庆元年正月开始平反恤录涉案官员,庞尚鹏等煅炼“李同”案在隆庆二年(1568年)九月二十八日之后。一前一后,前后矛盾。但由于庞疏落款无日期等多方面原因,以致混淆视听,以讹传讹,形成了李同案事在嘉靖四十五年的舆论,纵使郭子章、支大纶也未能识破这一点。而另有史家更以此谬论供为恤录凭证,如《明史》云:嘉靖“四十五年正月,四川大盗蔡伯贯就擒。自言学妖术于山西李同。所司檄山西,捕同下狱。同供为李午之孙,大礼之子,世习白莲教,假称唐裔,惑众倡乱,与《大狱录》姓名无异,同竟伏诛。暨穆宗即位。御史庞尚鹏言……乞追夺勋等官爵,优恤马录诸人,以作忠良之气。由是福达狱始明。[35]”《《明史记事本末·李福达之狱》的记述大抵相同。都将李同案放在穆宗即位恤录之前,有意无意间突出了隆庆元年平反恤录张寅案涉案官员是事出有据,并颂为徐阶、庞尚鹏之功,马录等俨然成正人君子,贬抑了张璁、桂萼等人。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又认为蔡伯贯“直至隆庆三年就擒”[36],这也是揣摩臆测的结果,此三文所述均背离史实,故皆不足取。

二、嘉靖张寅案始末

  张寅,山西太原府五台县人,其父张友明生前在北京工部替役,“后与秦太监家赘为义女婿,在武定侯家往来”[37]。张寅从事“南北两京并苏杭徐州等处往来买卖”[38],兼作太原府周边放帐。并置买了省城太原“太子府巷门面房八间”,在“五台县地名西村东冶、徐沟县地名同戈镇、太谷地名田受庄、小店庄俱有房屋地土”[39]。正德十四年(1519年),遇明王朝“预防虏患十分紧急缺乏钱粮事例”,张寅将长子张大仁纳银免历起送赴部办事,三子张大礼纳充本布政司承差。正德十六年(1521年),遇“为措处银两接济工程以便官民等事例”及“议处余剩劄付以济营建宫室事例”,将次子张大义上纳晋府候缺典膳,张寅亦上纳山西太原左卫指挥使职位[40]。以“遇事例”捐献财物的方式换取官职,在古代山西晋商之中并不少见,如山西蒲州商人王海峰,七十岁回家乡,“公归者,因入资司,晨拜命为潼关卫千户”[41]。主要是出于追求社会声誉与成就感而博取官职。

  张寅为人较节俭,因财物与三位徐沟县人魏恭、常泰、薛良结仇。魏恭任陕西洛川县典史,“因赊借马匹,张寅不与,亦怀仇恨”[42]。常泰任户科给事中,“先年在京中进士时,曾问张寅借银,不与,后又将己女与张大礼子结亲,先要银一百两,张大礼不肯,因此怀挟仇恨”[43]。薛良乃当地无赖,专一“教唆词讼”,曾“借张寅银一十五两,累被张寅逼讨,不与。”又因薛良因奸逼人致死案,怀疑到张寅“唆使刘意(死者兄弟)告状愈加仇恨”[44]

  “教唆词讼”以告状为生,在当时社会主要是通过诬告而谋利。这种现象在明代成化、弘治间已较为常见,例如,成化十一年(1475年),刑部等官员说:

    臣窃见近年以来,有等刁泼之徒,不务本等营运,惟以告状为生,甚至将不干己人命等事,捏作干己。及将革前事情埋藏,改年月,捏作革后。及有开款三、五件者,有十余件者,牵告男妇三四十人或五六十人者。及至从人到官勘问,有监三五个月者,有一二年者,其被害之人畏其牵缠,只得讲和,用财买免。其无籍原告因而得财,方肯招回。[45]

又,弘治十一年(1498年)十一月,刑部题准一条相关新例时,述及了这样的状况:“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骗害良善,起灭词讼,欺打平人,结成群党,捏词缠告,制缚官府不得行事。”[46]教唆词讼之辈结党诬告之风对明代社会为害实为非浅,但法外用刑与官员不作为也是滋生冤案的温床,如成化时,给事中白昂指出:“大理寺审录,有词称冤人犯,驳回。在外衙门再问,多偏执已见,不与辩明,或用非法重刑,锻炼成狱。囚人虑其驳回,必加酷刑,虽有冤枉,不敢再言。”[47]不法官员利用“教唆词讼”之辈,不择手段狼狈为奸,产生的危害性就更不可小觑。

  嘉靖三年(1524年),薛良听闻“魏恭任洛川县典史,曾被知州刘永振访知福达改名李五,陕西谋反逃走又改名张寅,徐沟县潜住”[48]。又见张寅长年于各处买卖,就妄将张寅作张英系反贼李五变易姓名,讦告张英带领张大仁、大义、大礼、等人窝住惑众。谋反在明朝是“十恶”之首罪,知而首告者将得到犯人的全部财产。明律规定:“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產、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為捕获者、止给财產。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49]薛良状告张寅不仅只是仇恨,更有对于财富的渴望。巡抚都御史毕昭逮捕了张大义与张大礼。但大义、大礼认为是诬告,并具状让家人送官府告薛良先年威逼董米万妻刘氏自缢身死等项已结案件,并指控魏恭之子魏槐与陕西鄜州知州刘永振等人朋盟诬陷“以无影妖言绝陷全家”[50]。魏槐、刘永振等的放风行为,应有借刀杀人之意。刘永振系太原县人,与魏恭是上下级又是同乡关系,太原县与徐沟县相邻,包括崞县、五台县,都属明代太原府辖区。

  嘉靖四年(1525年)五月初二日,张寅投见毕昭,自诉名叫张寅,非张英,仍謄前词具状告薛良等人。巡抚都御史毕昭经过密访地方调查,口审,并拘人审问。俱不得洛川事情,也没有人说张寅系李五缘由。将张寅送按察使李珏处作身体检验,也无薛良所称李五“手脂生龙虎形左肋有朱砂字样”[51]。六月,提魏槐到司省候听理,魏槐称只是曾与徐沟县乡亲们叙说李五惑众烧炼缘由,没有与薛良说张寅即是李五。巡抚都御史毕昭审明此案后,因侍亲于嘉靖四年(1525年)七月十二日离任。薛良与张寅又各具前词赴告。七月二十日,“陕西抄送李五夥贼何蛮汉原招前来,及称李五事内人犯各病故,无凭开解”[52]。陕西反馈结果是没有人能证明张寅与李五的关系,薛良又指张寅为李福达,早年跟随崞县反贼王良、李钺谋反。经李珏调查五台县知县杨琦、文水县县丞署徐沟县印曾巍、崞县知县仇相等人,又通据众证及各县结状查审,认定薛良所告多虚,将前项情由逐节开款写具揭贴尾后,开称必是薛良因仇展转捏告陷害。连人引赴都御史江潮处,后经江潮复审,得出的结果与李珏相同。就将薛良责打发回,要将薛良问拟诬告谋反引例发口外为民[53]

  时张大仁在京不知事已勘明,与郭勋诉张寅事,郭勋寄信山西巡按御史马录为讼其冤。巡按御史的主要权责,一是考察纠劾地方官吏,二是断理冤狱。嘉靖五年(1526年)五月因郭勋信函的到来,马录却欲乘机利用张寅一案倾陷郭勋。因大礼议之故,反对派视郭勋为眼中钉肉中刺,他们无时不在搜索“劣迹”以供弹劾。马录游说江潮、李珏、李璋等人,与给事中常泰、刑部郎中刘仕(洛川县人)等会面。于是,就附会薛良以张为李,以五为午,又采用了恐吓、利诱、严刑威逼等手段使得多人证成张寅系反贼李福达[54],而“张为县中鼎族,谱牒甚具,录诋为伪,一切涂抹”,“科部暨鄺洛父老,皆附和同词”[55]。醉翁之意不在酒,马录、常泰、刘琦、张逵、等交章弹劾郭勋党逆罪,谓罪当连坐。世宗“诘责郭勋,勋乞恩输罪囚为寅辩其枉,寅子大仁亦奏雪父枉。[56]”嘉靖五年(1526年)六月,户科右给事中郑一鹏所上《为纠劾事先该巡按山西监察御史马录劾奏武定侯郭勋嘱讬犯人张寅事情疏》,言:“陛下何惜一勋,不以法哉。如蒙伏望皇上大奋乾刚,将郭勋革去管事,重加罪谴。其张寅事仍行山西抚按衙门差官押解陕西抚按衙门审,系情真照依先题事例,明正典刑。”[57]马录等人欲以雪片般地弹劾摧毁郭勋,他们认为张寅案全程由地方官员所撑控。

  世宗命系张寅等人来京集三法司会审,嘉靖六年(1527年)正月,张寅等押解到京,三法司于二月二十二日在京畿道审讯,世宗之前有令“戒毋狥私酷拷[58]”。刑部尚书颜颐寿在汇报审理结果时,言:“众证明白,俱与原招相同。及审得李福达、李大义、李大礼、郭氏及伊亲赵胜并高武、李景福、张子义等各言词不同,支事掩饰,难结合无,候催陕西洛川县干证人等到日,容臣等会问,通行用刑鞠审,取具归一供词,议拟情罪明白,奏请定夺。[59]”张寅等对洗雪冤情的渴望,到了颜颐寿口中成了“各言词不同,支事掩饰”,颜颐寿不但无视张寅的冤情,见形势不利于己,就说等陕西证人到日再审,并一味偏向马录之说,最后提出用刑鞠审的要求。

  张寅在京畿道被审讯之时,他的二十多位邻里与友人不畏被谋反罪牵连的危险,从山西赶到北京为张寅伸冤。还没等他们进北京城,户科给事中常泰于嘉靖六年(1527年)二月二十六日上《为捕逆贼以正国法以绝祸本事疏》,大肆诬陷,言:

    又访得李福达死党二十余人,潜与大仁传报消息,其间如魏庆、王玄、张公、吴保、张老人等广携财物,明住城外缸市李大仁屋内,朋同营救,辇毂之下岂贼党纵横之地!及照伊亲薛济、赵胜、杨拆等山西问拟供明,何冤可辩?乃令其家人薛奎、赵礼、贾文章扶同逆贼假称分豁捏词代辩,其情甚有可恶。[60]

常泰要将“反贼死党”的罪名戴在这二十余人头上,这样不但可以阻止他们为张寅伸冤,还得依谋反罪处死,这招甚为毒辣。隆庆年间庞尚鹏炮制“李同”冤案时,疏中却说:李福达“倡白莲教,聚众称乱攻杀长史,屠其城,后余党尽灭,惟午变姓名占籍该府徐沟县,诈称张寅,纳授太原左卫指挥使。”[61]余党尽灭,仅剩李福达一人。两人虽极力诬张寅系反贼李福达,但却自相矛盾。

  三月二十六日进行的审讯。“里老韩大善、高五说称只知是张寅,徐沟县同戈里住,正德六年置买庄田”,“赵胜说称与他做亲,是张寅”[62]。颜颐寿则仍执前词,对此,世宗言:

    颜颐寿等职掌刑名奉旨推问事情,不行从公审鞠,却乃偏情回护,非止一端,且不查究。况薛良所讦事情已经毕昭等委官勘问招诬,若今勘是实,原问官员俱该参究,你每缘何不将两情虚心细审,輙欲扶同入人重罪,非朕恤刑之意,这一干人犯且都监着,待斋祀毕日,拿在午门前,待朕亲问。[63]

皇帝亲自巡视监狱直接察讯狱囚并非史无前例,魏明帝、晋武帝、北魏孝文帝、隋文帝、唐太宗、宋太宗等都曾有过亲录囚案之事。时任首辅杨一清以皇帝不亲狱讼为理由劝阻了世宗。四月四日的再次审讯结果,颜颐寿等乃改拟张寅造妖言律,世宗认为:

    死刑大狱不可轻有出入,这起人犯,各官所问先后情词不一,及着你每会问及多偏听回护,不肯从公详辨,谋反重罪先乃率意加人,今改拟妖言,亦不见追出妖书下落,这等含糊不明,有碍发落,必得原问原勘官员俱来质证,方得明白,各犯且都牢固监着。李珏、江潮、李璋吏部便推相应官更替。巡抚、兵部各差千户一员前去,待各官交代,守催来京,毕昭也行文取来,原问三司官同并委官杨琦等都着山西接管巡按御史,差官拘送前来,马录既已交代,不见回京,锦衣卫便差的当官校拿解来京,待各官俱到之日,奏请问理。[64]

没有证据胡乱判为妖言罪,不妥。世宗认为颜颐寿等审案含糊不清,就命原问原勘官员毕昭、李珏、江潮、李璋等人入京作当面对质。而马录久不见回京,当锦衣卫百户刘泰与旗校郭深等欲行山西时,获得马录早已在北京城,“于大兴隆寺僧人宋玉房内潜住”[65]。对于当时的马录来说,不可能不关注事态的走势,潜住期间与颜颐寿等官互相传递消息与商议对策的可能性难以排除。四月,有刑部主事唐枢上疏言:

     是时李珏因见薛良非良民,以见福达指龙虎形肋无朱砂字,又见五台县张子真户内实有张寅姓名,又见崞县左厢都查无李伏答军籍并李五名贯,遂苟且粗率,因小疑而误大狱,据织智而释元凶,殊不知五台县嘉靖元年黄册始收,张寅父子入户时,张寅年五十四岁,则张子名卫辉店内之交,可考而知矣,崞县止有在城坊,李福达其行五,故又私称李五,今改福达字为伏答,乃于左厢都追查,又以李五为实名,求其贯址,安可得耶?则军籍之无查可考而知也,况福达既能妖书妖唱烧炼等事,安知其无妖术?若果有妖术,则龙虎形朱砂字亦不能尽?必薛良之诬矣?此第四疑之不当疑,可得而明矣。[66]

唐枢振振有词地认为李珏断案存在偏见,不能因薛良是个无赖就不相信他。张寅身上没有龙虎形与朱砂字,那李福达既能妖书等事,怎么就知道李福达没有妖术,既然有妖术那就可以尽,不应当去怀疑。可唐枢所说的妖书也是无中生有,马录、颜颐寿等也没找出妖书,唐枢已拿来当证据使用,并以妖书推出就有妖术,不知是什么样的妖术?那就连唐枢自己也无法说清楚了。显然,妖术能尽龙虎形与朱砂字之说,在现代人看来无疑是无稽之谈。

  在李珏、李璋、江潮等人抵京之后,于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初三日,“仍会官廷讯,乃归罪于薛良,言良原与张寅有隙,将李五妄作李福达,李福达妄作张寅,并无聚众谋反,惑众称乱等情。[67]”至此,方证得张寅并不是什么反贼李福达。至于被诬详情,仍需进一步审讯,世宗认为此案还欠明白,“怒三法司展转支调,但以一良当罪。”将全部罪责尽归于薛良一人,也是不客观的,应依法追责炮制冤案的官员。于是,“颜颐寿、刘玉、王启、刘文庄、汤沐、顾佖、汪渊并聂贤、徐文华及江潮等,同各犯俱下三法司,署印官用刑推究,又原问官具言马录主张,所主何意,又录言私嘱书帖尚多”[68]。此案深入审理将涉及到处理一伙胆大妄为报复心理极强的官员,当时朝廷中能敢于得罪这股强劲势力的人并不多。

  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初五日,世宗以诸臣不称任使,乃命张璁摄都察院、桂萼摄刑部、方献夫摄大理事,审理张寅案。经过一番审讯,对张寅家族谱系及其亲属关系理清后,又“查得成化十八年山西黄册内有李福达名字,彼时方七岁,至弘治二年王良、李钺谋反时,方十四岁,岂有谋反充军山丹卫之说也,计今嘉靖六年李福达年五十二,今张寅年已六十七,发就种种矣,何得以张寅即李福达也?”须发尽白的张寅比崞县李福达大出十五岁。并“搜马录箧中有大学士贾咏、御史张英、都御史张仲贤、大理寺丞汪渊、工部侍郎闵楷私书[69]”,与马录等人所勾连的官员也大多浮出水面,最终“具得张寅被诬状”[70],使马录等缔党陷害张寅一家的罪行暴露无遗张璁等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判决。九月初七日,经世宗同意,后来,又将张寅案先后会问招稿集订为一书,名《钦明大狱录》颁布于世,以示刑罚之公。

  自经隆庆年间庞尚鹏闹剧之后,不少史家也并没有因此被糊弄,仍能清醒地看待此案。吴瑞登云:“薛良之挟仇,张寅之受枉,马录故入人罪,颜頣寿扶同执问。世宗令诏狱,寅得辨雪,录乃遣戍。恤无辜正法律,其英明果断盖千载所无。”[71] 支大伦评价张璁时,曰:“张寅大狱,尽割法吏之成案,活一家数十无辜之命,以摧蔽主植党之奸,岂世俗??伈伈者埒哉!”[72]即便对大礼之臣极为仇视的徐学谟,言:“是役也,因大礼而成大狱。郭勋武夫,辄以议礼而受上宠信,颇骄恣无忌,目无旁人,如争文武两宴,虽其所执为是,而士大夫已侧目之矣,马录本非相知,何得以张寅事为嘱,而录又识事浅,遂欲摭拾张寅以倾勋,而内外雷同,群然党护,互相影射,无一指实,而坐人以谋反,忽改而为妖言。萼之狱词,颇详而核。”[73]马录等人阴谋炮制冤狱,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玩火终自焚。而张璁、桂萼、方献夫等人为民审冤,维护法律,勇于惩治嚣张的犯官团伙,也理应得到公正的赞扬。

注释:

  [①](明)张卤辑:《皇明嘉隆疏抄》卷18,《续修四库全书·史部诏令奏议类》,第467册,上海古籍,第39-41页。
  [②](清)谈迁:《国榷》卷53,世宗嘉靖六年。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3361页。
  [③](明)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8《论大狱》,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328页。

  [④](明)吴瑞登:《两朝宪章录》卷3,嘉靖五年丙戍至六年丁亥止,《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编年类》,第537页。

  [⑤](明)卜大有:《皇明续记》卷上,《四库禁毁书丛刊补编》,第11册,北京出版社,第680页。
  [⑥](明)支大纶:《皇明永陵编年信史》卷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6册,齐鲁书社,1997年,第54页,第91页。
  [⑦](明)高汝轼《皇明法传录嘉隆纪》卷1,《四库禁毁书丛刊补编 》,第10册,北京出版社,第523页。
  [⑧](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8《刑部·权臣述史》,上海古籍,2012年,第393页。
  [⑨](清)谷应泰:《明史记事本末》卷56《李福达之狱》,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871页。
  [⑩](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06《马录等传》,湖南,岳麓书社,1996年校点本,第2997页。
  [11](明)高拱:《掌铨题稿》卷1,转引自《高拱全集·上》,中州古籍,2006年,第187页。
  [12](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2,隆庆元年春正月壬戌。
  [13](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11,隆庆元年八月甲申。
  [14](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11,隆庆元年八月乙巳。
  [15](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12,隆庆元年九月丙子。
  [16](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26,隆庆二年十一月庚申。
  [17](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31,隆庆三年四月乙亥。
  [18](明)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474, 嘉靖三十八年七月戊子。
  [19](明)唐鹤征:《皇明辅世编》卷5《徐文贞阶》,转引自《高拱全集·下》,中州古籍,2006年,第1477页。
  [20](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12,隆庆元年九月甲戌。
  [21](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17,隆庆二年二月癸卯。
  [22](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24,隆庆二年九月甲寅。
  [23]邓智华:《庞尚鹏清理九边屯田考》,《青海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24](明)张卤辑:《皇明嘉隆疏抄》卷18,《续修四库全书·史部诏令奏议类》,第467册,上海古籍,第39-41页。
  [25](明)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66,嘉靖五年七月丙戌。
  [26](明)张卤辑:《皇明嘉隆疏抄》卷18,《续修四库全书·史部诏令奏议类》,第467册,上海古籍,第39-41页。
  [27](明)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554,嘉靖四十五年正月戊午。
  [28](明)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562,嘉靖四十五年九月庚戌。
  [29](明)支大纶:《皇明永陵编年信史》卷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6册,齐鲁书社,1997年,第54页,第91页。

  [30](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35,隆庆三年七月辛丑。
  [31](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37,隆庆三年九月甲戌。
  [32](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37,隆庆三年九月丁未。

  [33](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14,隆庆三年十二月乙卯。
  [34](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14,隆庆三年十二月乙卯。
  [35](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06《马录等传》,湖南,岳麓书社1996年校点本,第2997页。
  [36](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8《刑部·权臣述史》,上海古籍,2012年,第393页。

  [37](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下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88页。
  [38](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下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88页。
  [39](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上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54页。
  [40](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四库未收书辑刊》,壹辑·拾伍册,北京出版社,上卷,第648页,下卷,第689页。
  [41](明)张四维:《条麓堂集》卷21《海峰王公七十荣归序》,明万历二十三年张泰徵刻本,《续修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第600页。
  [42](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下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89页。
  [43](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下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93页。
  [44](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下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89页。
  [45]《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9《陈言事》,第582页。
  [46]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9年版,第884页。
  [47](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50《大理寺》,北京古籍校点本,1992年版,第1071页。
  [48](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上卷,北京出版社,《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第649页。
  [49](明)李东阳等:《大明会典》卷168,《律例九·刑律一》。
  [50](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上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49页。
  [51](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下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91页。
  [52](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下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91页。
  [53](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下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92页。
  [54](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下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94-695页。
  [55](明)高汝轼:《皇明法传录嘉隆纪》卷1,《四库禁毁书丛刊补编》,第10册,北京出版社,第523页。
  [56](明)高汝轼:《皇明法传录嘉隆纪》卷1,《四库禁毁书丛刊补编》,第10册,北京出版社,第523页。
  [57](明)张卤辑:《皇明嘉隆疏抄》卷20,《续修四库全书·史部诏令奏议类》,第467册,上海古籍,第88页。
  [58](明)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72,嘉靖六年正月甲午。
  [59](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上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59页。
  [60](明)张卤辑:《皇明嘉隆疏抄》卷18,《续修四库全书·史部诏令奏议类》,第467册,上海古籍,第24页。
  [61](明)张卤辑:《皇明嘉隆疏抄》卷18,《续修四库全书·史部诏令奏议类》,第467册,上海古籍,第39-41页。
  [62](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上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61页。
  [63](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上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62页。
  [64](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上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74页。
  [65](明)不著辑者:《钦明大狱录》上卷,《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第676页。
  [66](明)张卤辑:《皇明嘉隆疏抄》卷18,《续修四库全书·史部诏令奏议类》,第467册,上海古籍,第23页。
  [67](明)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80,嘉靖六年九月壬午。
  [68](明)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80,嘉靖六年九月壬午。

  [69](明)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80,嘉靖六年九月壬午。

  [70](明)卜大有:《皇明续记》卷上,《四库禁毁书丛刊补编》,第11册,北京出版社,第680页。
  [71](明)吴瑞登:《两朝宪章录》卷3,嘉靖五年丙戍至六年丁亥止,《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编年类》,第537页。

  [72](明)支大纶:《皇明永陵编年信史》卷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6册,齐鲁书社,1997年,第91页。
  [73](明)徐学谟:《世庙识余录》卷4,台湾,国风出版社,中华民国五十四年九月十日,第112-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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