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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旧设备纠纷合同

 丰少少爷 2016-10-22
  长安一厂家与买家纠纷 买卖合同没列清单
  2016-10-22 东莞时间网 17评
  东莞时间网讯 近日,长安镇东莞谦华五金厂在出售一批设备时,因与买家签订的买卖合同上,未写清楚合同标的物清单,导致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有律师表示,此事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处理。
  买卖合同没注明标的物清单
  据东莞谦华五金厂负责人彭先生介绍,该厂今年6月开始陆续停产,他决定把厂里的一些大型制管机器设备出售。当买家徐先生第一次前来该厂洽谈时,厂方便告知,工厂出售的是厂房内的7台制管机及相关模具。
  几天后,当工厂与徐先生准备签订购买机器协议前,徐先生带了一位朋友过来。在察看设备时,这位朋友看见要出售的制管机旁还有一些配套的工作柜、机器零部件等,提出可否把这些柜子和机器零部件作为机器配套设施一并给他们。厂方相关负责人答应了他们的请求。
  事后,工厂与徐先生签订出售机器的合同书中,除了注明7套制管机和所有模具外,还加了相关配套设备设施,但未写明出售标的物的物件清单。
  买家来拆设备时起纠纷
  双方签订合同后,徐先生按合同约定,把购买机器的款项共计115万元打入该厂账户。然而,当徐先生前来工厂拆机时,厂方负责人彭先生立即感觉不对劲。因为,徐先生请来的拆机工人进入厂区后,不是拆机器,而是要把厂房埋设的电缆、航车等机器设备拆除。
  “我们工厂是卖机器给徐先生,但电缆、航车等不在其中啊。”彭先生说。为此,工厂找徐先生协商,但徐先生拿着合同说,“厂房内的电缆、航车等机器设备也属于我们所购买的7套制管机的配套设施”。
  “工厂与7套制管机相联的电缆加上航车,价值超过200万元,怎么可能成为出售制管机的配套设备呢!”彭先生说。双方人员为此事起了争执。工厂只好报警。
  律师说法
  这个纠纷只能请法院判决
  对此纠纷,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宋安平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之所以引发纠纷,是因为合方双方对合同内条款理解存在分歧。由于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内容争议很大,且无法就争议进一步协商,为此,此纠纷只能通过法院来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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