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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能现场转竞谈吗

 渐华 2016-10-22

       ——对一起现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典型案例的分析


李平


案情■■■


日前,某采购单位就其办公用房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委托一家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经评委会评审,符合资格要求且投标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评委会的意见是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应予废标。但采购人提出,本项目时间紧,须尽快完成,如废标再重新组织招标恐怕来不及,提议直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这两家供应商中选取一家。也有专家建议,可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评委会经研究后同意按采购人及部分专家的意见处理。采购人遂现场提出申请,经在现场进行监督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此后进行的谈判过程中,原评委会成员即为谈判小组成员,经与两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两家供应商提交了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经过评审,出具了评审报告,推荐确定了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


该案例中的几个问题较有代表性。第一,在评审过程中,符合资格要求且投标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如何处理?第二,本案中的项目能否由公开招标方式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继续进行?第三,采购人提出的时间紧、不适宜重新招标的理由是否充分?第四,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分析■■■


针对问题一,笔者认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针对问题二,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而本案中的项目为装修工程类,不属于货物和服务项目,因此,当出现了“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的情形,不适用74号令该条规定。


评委会根据采购人提出的理由以及部分专家的意见,作出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与符合要求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的决定,此举不妥。当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评委会应先检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是否合法,对采购方案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要求或排他性条款。如果有,则应建议废标后,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调整,重新组织招标;如果没有,则应建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未能成立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更改采购方式,而不是简单地直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


针对问题三,经评委会评审后,符合资格条件要求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提出时间紧、不适宜重新组织招标的理由不够充分。《政府采购法》对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其中之一为“采用招标时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本案例中的装修工程项目,属于采购人的办公用房装修改造项目,并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紧急需求采购项目。


针对问题四,本案中,采购人现场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在经现场监督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开招标方式直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进行谈判。这与《政府采购法》及74号令的规定不符。理由有二。


其一,74号令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其第五条规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这就是说,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法定情形,经过批准是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的,但前提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在申报时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时才可批准,并不是在现场由采购人直接提出,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现场签字同意即可。


其二,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因此,当公开招标方式经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时,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然后才能按照程序组织竞争性谈判,而不是在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后就可直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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