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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whoyzz 2016-10-23

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经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公司、集团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

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1、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制度。坚持资金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管好用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严禁平调、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加强村级各项收入管理,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明确资金管理岗位责任。预算执行情况纳入村主职干部一定双评内容,与工资奖金挂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类资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严禁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标准控制。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杂志严格按村民人数控制在人均1元的标准以内,严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等。规范村干部的公务活动,出差费用采取定额补助的形式补助到人,超过标准的一律由本人负担。两委干部在村级公务活动中,不得从村集体资金中领取误工补贴。

严格现金管理。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原则上村级备用金额度限制在10000元以内,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街道(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2000元以上的采购支出活动,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出的,需经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审批;因公出差及其他经济活动预借现金,无特殊情况的必须在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实行公务卡支出管理。

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一般的财务开支遵循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委托代理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四个程序步骤记账;重大财务开支实行村两委提出申请、街道(乡镇)相关部门审核、街道(乡镇)办事处预批、村民会议决议、成文公示实施五个步骤程序。逐步建立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制度,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以上的需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规范支出凭证和单据,报销的支出单据为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款收据,严禁白条入账。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报经街道(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主要负责人同意,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但支出金额必须控制在1000元以内。

2、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资产清理核查,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集体资产要分类登记、详实记录、统一造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处置等须进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招拍挂,并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评估工作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在市农村经管部门备案的单位按照程序进行;对国家投资项目形成的集体资产应建立台账,及时将形成的资产登记入账,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3、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管理制度。集体资源开发处置要引入市场机制,承包、租赁要采取民主决策、公开协商和招投标管理方式,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作用;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四民工作法的形式,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街道(乡镇)批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并逐项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事项要重点记录;涉及集体用地建设、大宗资产处置、投资购建等重大事项的合同需报街道(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审查同意。

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办公经费等开支。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二、从严监督管理农村集体三资

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4、强化民主管理。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要强化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在街道(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核查管理,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的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和变更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方式、购置和处置重要固定资产、确定重大投资项目等事项要依法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接受街道(乡镇)纪检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及管理事项的监督。

5、规范财务公开。对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要定期全面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源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收益情况,集体工程建设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惠农补贴等要适时公开;对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救济救灾、扶贫款、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村组干部报酬要逐项逐笔专项公开。要安排专人听取和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消除群众疑惑。凡是公开的财务资料,年底要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6、定期审计监督。全市各级农村经管部门要实行年审制度,制订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市农村经管部门推进千村审计工程,指导各区落实农村集体三资年度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街道(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在做好村级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以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状况、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对村主职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资产和资源、农民负担、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对重大建设项目、信访问题、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进行重点审计。

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管理、处置有异议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清查,防止资产资源变动不报等情况。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抓好整改落实,并同时报送本级纪检和上级农村经管部门。

 

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机制,指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内部章程,加强内部制度建设。

7、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科学设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股权。将经过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与清人分类结果挂钩,股份配置不搞平均主义,但要防止出现贫富悬殊。股种设置和股份配置应以个人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公开程序自主决定。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董(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管理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和管理。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和独立性,监事会负责定期检查业务和财务状况,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运营处置以及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情况进行监督。

街道(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新型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厘清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展与公共服务管理的关系,逐步分离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使农村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人口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消防安全、维稳综治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逐步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分离出来。

8、发展农民新的联合与合作。按照依法合规、市场运作、村民收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三资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积极推广以盘活闲置资产发展二、三产业的资产运营型,以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资源开发型,以发挥当地禀赋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带动型等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9、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网络监管体系,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信息化、动态化、规范化。已建成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的,要完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动态查询、预警监督等功能,建立区、街道(乡镇)、村三级监管网络体系,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运行情况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督,提高监管水平。尚未建成的地方,要尽快启动建设,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直接建成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并逐步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等信息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与发展现代农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10、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市纪检、组织、财政、审计、民政、工商、国土、水务、房管、林业等部门为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农委为市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经管)部门。组织部门将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农业(农村经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项任务进行日常指导,统筹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农村集体三资审计、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工商、税务、国土、水务、房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要切实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抓配合,共同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各项工作。

街道(乡镇)纪检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纳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范畴,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查处。

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本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各级农村经管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切实担负起对街道(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管指导责任。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因机构调整变化的,要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

11、强化保障措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工资、监管信息化系统软硬件购置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队伍总体格局不变,村级报账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实因工作需要更换的,须经街道(乡镇)分管农村经管工作的领导同意。加强农村财务审计、代理会计人员和村级报账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12、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进行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规定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和纠正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在审计检查和信访举报中发现并查实违反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5-3-27 来源:武汉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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