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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犬猛追害人摔伤 没咬人也要赔10万

 琢磨切磋 2016-10-24

  饲养犬只,尤其是烈性犬,看管不好会随意追咬人,即便没有咬着人,把人追跌倒了,犬主也要担责。去年1月的一天上午,家住六合区的赵女士骑电动车外出时被两条凶悍的高加索犬追咬而摔倒,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虽然犬没有直接咬她,法院仍判犬主人赔了9.8万余元。

  当天事发后,赵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并报警。当地派出所展开调查,民警找到犬主人王某,并对双方做了问询笔录。由于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赵女士将王某告上法庭。六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不过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赵女士是受到狗的惊吓而摔倒受伤,并非被狗咬伤,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

  法庭审理查明,事发当天上午10点,赵女士骑电动车途经南钢第一炼铁厂附近时,被两条高加索犬追赶,惊慌失措的她摔倒在地。受伤的赵女士受伤先后在南京鼓楼医院和骨伤专科医院治疗了16天,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骨折。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今年7月,江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术后留有右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法院调取的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犬主构成民事侵权,判其赔偿赵女士9.8万余元,包括医疗费(不含被告支付部分)、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等。

  ■法官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王某对饲养的犬疏于管理,致使犬窜上公路追咬原告,虽然没有直接咬到,但导致原告受到惊吓摔倒而受伤,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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