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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法律风险提示书

 西城忆树小馆 2016-10-24

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在办理商业银行涉及的保理业务纠纷过程中,发现商业银行在保理业务操作中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为协助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本所提出本风险提示书以供各商业银行参考

风险提示1 什么是商业银行保理业务?

办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纠纷过程中,本所律师发现,有些银行将保理业务做成应收账款质押。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2014410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可见,保理业务的本质是债权转让,而非应收账款质押。

建议:商业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可以在银行与融资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增加债务人一栏,由其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或者由债务人单独签署相关文件,确认知道并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

风险提示2 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办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过程中,本所律师发现,有些银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确记载,卖方将继续履行供货义务……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到期账款必须支付给某银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410日施行)第七、八、十三条规定,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此债权必须具有真实、确定、完整及无争议的特点,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不得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上述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融资方供货义务未履行完毕,故债权数额不能确定,属于未来应收账款,由此不符合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条件。

建议:保理业务中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是融资方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需具有真实、确定、完整及无争议的特点。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不具有上述特点。建议商业银行不对这些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风险提示3 发票能否单独作为认定应收账款真实的证明材料?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甚至是其他业务,都将发票作为认定买卖关系存在的主要证明材料,这种认识与实践存在很大的差异。实践中,发票、收据与实际的款项支付存在很多分离的情况,故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很多发票、收据提前开具以及开具后又被作废的情况。如果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以此种情形的发票作为认定应收账款存在的主要证明材料,那是需要承担很大法律风险的。

建议:发票不是认定应收账款真实的主要证明材料,债务人出具的或者是融资方与债务人共同签订的相关合同、对账单等,才应当是证明应收账款真实的主要证明材料。

风险提示4 供货不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有必要写入债务人认可的书面材料中?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是应收账款回收中经常发生的主要抗辩理由,债务人经常以此为由暂时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提出书面抗辩,甚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如果应收账款是基于这种买卖关系产生的,则以此种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会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建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核实确认书中,应当有关于“供货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产品无质量问题”的明确表述,以使拟保理的应收账款达到真实、确定、完整无争议的条件,从而避免融资方和债务人合谋骗取保理资金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5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核查是否是形式审查?

保理业务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提出应收账款不存在抗辩抗辩的理由包括:买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应付货款与转让价款不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核实确认书中签字盖章为虚假(甚至是通过司法鉴定,此材料中的印章或签字确实是伪造);还有应收账款已经付清等等。更有甚者,银行工作人员因此承担了各种责任。但是,本所律师在代理保理业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的保理业务债务人在外地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债权转让通知核实确认书的盖章日期竟然都是同一天,这明显有违常理。

建议: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审查应当不限于形式审查,至少要取得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加盖债务人公章或财务章的、清洁的债权转让通知核实确认书。(当然,以上的签字或盖章需要银行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情形下的面签)

风险提示6 保理业务中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什么?

保理业务中,基本上都存在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虽然,在保理业务中存在保理款项归还、债权转让、债权回购等等法律关系。但是本所律师认为,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合同既然是保理合同,保证人应当是保理融资款的归还和债权回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建议:鉴于应收账款的不确定性及及相关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当选择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以便在受让的应收账款出现法律风险时,由保证人对保理款项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7 保理业务纠纷的诉讼请求如何写?

保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复杂,其中有保理关系债权转让关系有买卖、服务或者资产租赁法律关系,有担保关系以及其他法律关系。所以在诉讼中诉讼请求的陈述至关重要。

建议:以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纠纷为例本所律师在提起此类诉讼时,一般起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债务人立即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债权X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赔偿自XXXX(一般为诉讼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债务之日的利息损失;

2、判令融资方对上述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并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拖欠的保理款+未结清的保理预付款利息+未结清的应收账款管理费+未结清的发票处理费+逾期违约金+原告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原告已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债权本息);

3、判令承担本案律师费;

4、判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5、判令保证人对上述第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8 应收账款虚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可能会存在哪些罪名举报犯罪嫌疑人

保理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仅应收账款虚假可能涉及的罪名就有很多,故如拟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则需咨询或聘请律师详细分析够罪的可能。

建议:本所律师就应收账款虚假可能涉及的罪名归纳如下:合同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伪造印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

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 褚文颖、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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