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城市分批次用地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异同

 昵称36025181 2016-10-24

新《土地管理法》以用途管制为主线,建立了新型的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一类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概念:《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来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规划确定了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在圈内的用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用地计划分批次报批,即为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简称圈内用地)。

原则上,一般性的建设项目用地都要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使用,但确实也有一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在圈内选址建设,或者圈内的建设条件不能满足这些建设项目的选址条件,就要在圈外选址建设。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概念。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这些建设项目用地即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简称圈外用地)。

(一)两类用地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各类用地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城市分批次用地要在批准的城市规模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要在规划中安排用地,要列入规划文本,要标注在规划图上。

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土地利用计划中与用地直接有关的是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占用农用地、耕地计划指标。规划和计划的饿问题,是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各类用地必须首先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依法达到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要求,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确定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任何单位、任何项目都不例外。

第三,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依法进行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任何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坚持这个基本原则,要把被征地农民安排好,把该给农民的钱给够,把该给农民的利益给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保持农村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

我省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2004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号),采取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措施,目的是要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用地的同时,保护被征地单位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样要求有利于农村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国发[号文件规定“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将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提条件。

第四,节约用地,集约用地。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的”。这是各类建设用地都要坚持的原则,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也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严格把关,对不合理的用地坚决不提供。特别是对城市分批次用地,更要注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而不能盲目扩张。现在存在这种现象,城市扩张过快,其中有积极的因素,是不是也有浪费土地,或者土地利用率不高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

对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来说,申请用地面积要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供地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划拨的划拨,该有偿的有偿。部里已经和有关部门联合分布了20多个行业的用地定额指标,出台了限制和禁止项目目录,发布了修订后的《行业划拨用地目录》,这些就是国家的供的政策,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这些政策要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