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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临时用地

 昵称36025181 2016-10-24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在项目用地上对政策规定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

为此,梳理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和项目类型,形成《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临时用地

系列之十:临时用地

一、临时用地的概念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短期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二年。

二、临时用地的依据

临时用地的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违法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法律责任是《土地管理法》第80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43条。(具体条文见附后的【相关法条】)

三、哪些情况可以临时用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短期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具体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临时搭建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料场、施工便道、勘探用地和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用地。

四、临时用地的审批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临时用地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具体审核是否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用地位置、范围是否合适,临时使用条件和期满归还方案等,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临时用地

五、临时用地的使用

临时用地批准后,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国有未供土地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有土地使用者的与使用者签订,集体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只能按批准的用途临时使用土地,只能建设临时建筑和设施,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期满,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将土地上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管理人。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按实地未变化处理。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临时用地

六、违法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法律责任

1.违法批准临时用地。

表现为将不符合临时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用地以临时用地为名批准用地,以及无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临时用地等。

违法批准临时用地同样属于违法批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处理:一是违法批地的批准文件无效;二是要收回违法审批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三是违法批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违法批地的相关责任人还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违法使用临时用地。

主要包括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和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三种情况。

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按违法占地依法处罚(见4月7日内容)。

临时用地期满,用地人拒不归还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临时用地

【链接1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链接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链接3

《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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