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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合同签订“八重点” 打好采购收官战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6-10-24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采购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来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了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处理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具体交易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的主要依据。因此,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把握好八个重点。

法律适用

①政府采购合同属民事合同,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因此既要适用《合同法》,也要适用《政府采购法》。

②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约定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及方式、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要求。

③采购人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必须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④采购人可委托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⑤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自愿订立和签订合同的权利,但不等于完全具有随意性。

⑥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集采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无权自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⑦代理机构受委托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的必要附件。

合同形式

①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必备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②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加之政府采购合同具有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因素;因此《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别限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③书面形式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必备条款

①《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②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一般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定。

③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以及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

④《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⑤政府采购合同应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合同无效。

签订期限

①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

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供应商都需要有准备时间,特别是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人更需要一定时间对代理机构送交的有关采购文件进行研究。

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④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⑥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旦确定,采购人就必须按照中标、成交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同备案

①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②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要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有些合同副本还要报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备案(如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经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③采购合同备案应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

④《政府采购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备案期限为七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⑤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否则将有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⑥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工作由采购人负责,将合同向同级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向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备案的合同范围,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⑦采购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不仅要报送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也要报送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采购文件和资料。

分包履行

①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②由于中标、成交供应商虽然取得中标、成交资格,表明其整体条件符合要求,但并非表明中标、成交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所有方面都具有最强的优势。

③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将自己不具备优势的部分采购项目,交给具有更强优势的其他供应商履行。

④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协商,在经采购人同意后,才能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采购合同。

⑤这里所说的分包履行合同,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供应商,由受让供应商负责履行。

⑥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⑦分包供应商只需要就其分包项目承担责任,而中标、成交供应商则必须就采购项目的全部(包括分包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责任。

⑧未经采购人的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不等于政府采购合同全部转让,而只是允许其中部分转让。

补充合同

①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②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但是,前提条件是政府采购合同正在履行,如果已经履行完毕,采购人就不能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③补充合同的标的必须与原合同的标的相同,除了数量和金额条款改变以外,不得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

④要把握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限度,否则不可签订补充合同。

⑤在实践中,如若出现了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多次签订补充合同之情况的,要把握无论签订多少次补充合同,其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均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尺度。

变更中止

①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基本原则。

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④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什么原因,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⑤造成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即可出自采购人,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无论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⑥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⑦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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