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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诗律影响了楹联文化事业的发展吗?

 江山携手 2016-10-25
          诗律影响了楹联文化事业的发展吗?

                   桂林    胡自立

    近日中国楹联学会颁布了《楹联通则》,并规定于20076l日试行。篇头按语说:“楹联作为独立的文体,应该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运行规则。长期以来,联界在很大程度上习惯于套用诗律,没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易于掌握的联律,长此下去,势必影响楹联文化事业的发展。”这是以“立法”形式公布的,诗、联两界有弄明白的必要。王力在《近体诗律学》中说:“‘对联’其实就是来自近体诗的对仗,不过,‘对联’更趋向于工对。再者,对联的节奏也有更多的变化,字数也可任意延长,也可偶然不避同字。”但也有人主张“对联成全了骈文和律诗”。我们搁下“对联起源”不论,对联与律诗共存至少有1400年了。对联既然成全了骈文和律诗”。律诗什么时候又成了对联发展的绊脚石?这种事如果有,在盛唐律诗完全成熟以后就会发生,研究对联史的专家能否举出古今事例证明这一点。这是《通则》制定者当解释清楚的,如果古代和现在均无的事,说今后会发生难以使人相信。

    律诗中间两联需要对仗,从古至今都这样说,无人反对。读书人先学“对”后习“诗”是循序渐进的学习方法,回过头来这些人写联,无一不得心应手,从这一公认的格律和“学对习诗”的秩序和效果来说,如真有“诗律影响楹联文化事业发展的事发生。”怎么会无人发现和说上一言半语?所以人们都支持王力说的:“‘对联’其实就是来自近体诗的对仗,不过,‘对联’更趋向于工对。”每次评联,评委用的是“诗律”标准,用得最多的词是“工”不就证明了“诗律”已成为“联律”的核心标准了吗?

    对联与律诗同是用对偶句作文,语法规则(词语的可对性如何把握)不可能有异。五、七言是律诗和对联的共有句式,平仄和节奏方面的共性也是众所周知的。对联区别于律诗的是:“对联的节奏也有更多的变化,字数也可任意延长,也可偶然不避同字。”王力这句话也是大家的共识。由节奏变化带来的平仄的安排,历来联家都有总结,如“马蹄韵”云云。

    我更不支持出台《通则》是“立法”一说。对联规律是固有的,今人研究它是研究如何表述更接近于规律。如同每一个民族语言的语法是固有的一样,人们研究的是如何表述这些规律,而不是人为的“立法”。没有那一个国家,那一个民族,那一语法学者或者组织称自己为语言立法的,更无人把研究会命名为“立法会”的。因此我们也不要把出台《通则》说成“立法”,把汉川论坛说成“立法会”。

《通则》是否客观的表述了对联的固有规则,实践是真理检验的唯一标准。我赞同郭省非先生的意见:“出台联律是写联、辨联、评联、教联的迫切需要。……如果一些优秀传统对联,在新出台的通则框框下反而成为‘不合格作品’,那就是出台通则的失败。我也赞同《通则》按语中说的“在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联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通则》在“楹联的创作、评审、鉴赏的实践中”被束之高阁,在教学中弃之不用,我认为那也是出台《通则》的失败。

    这是我对《通则》出台的粗约看法。

    从总则看,诗律是否会妨碍楹联文化事业的发展:

    总则第一条字句对等。上下联的字数及其句数要相等。

    句数要相等,这就是要排除单句成联。例如:“始知为客苦,不及在家贫。”(出句和对句组成一句十字句);也要排除一句复句和一句单句成联。例如:“旄尽风霜节,心悬日月光”(出句是一个复句:节旄落尽,更显苏武在风霜中的气节。对句是一句简单句。)

    总则第二条词性一致。上下联句法结构的对应位置用词的词类属性要相同。

“词性一致”是汉语语法上没有的概念,首见于陈树德文章。现在解释为“上下联句法结构的对应位置用词的词类属性要相同。”我看,弃用词性相同,只为归避王力规则,因为陈教授是公开申斥王力论对仗不能指导楹联的。这里“词类”后加了“属性”二字,“词类”有“属性”吗?试举出名词属性,能解释在对仗中什么才叫属性相同吗?更重要的是“在上下联句法结构的不对应位置,如果是同类词就不能相对了”。真这样,问题就大了,这是一个妨碍对联发展的规则。可知王力规则:“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连介词对连介词”是一个与句法成份无关的规则。例如“清晨入古寺,初日照高林”。“清晨”是时间状语,“初日”是主语。又如:“空谷归人少,青山背日寒。”,“空谷”是“归人”的定语,“背日”是“寒”的状语。汉语的特点是“词有多功能”,“句子成分不单一”。楹联规则为何背离汉语“词特点”和“句复杂”的实际情况呢?

    总则第三条结构对应。联文用词的构成、词义的配合、修辞的运用,上下联要对应平衡。

    “结构对应”也是语法上没有的概念。这里没有给予解释。什么叫“上下联要对应平衡”也让人不解?

    汉语的词与结构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词性相同而结构不同时,是否不可对仗?例如“独角兽”对“比目鱼”是结构不同。结构相同而词性不同时,是否可对仗?例如“我辈复登临”对“大江流日夜”,是否可认为动词“登临”与名词“日夜”因都是并列结构可对仗?

    按此规定,很多不及格的东西会混入楹联中,很多优秀对仗会被剔出。

    总则第四条节律对拍。联文语句的语流节拍,上下联要一致。

    这一条在附则中明确为:“一副楹联,或依节奏,或依意顿,只用一种方式,上下联要一致。”律诗无此规定,是联界作茧自缚。这样,不但“风鸣两岸----叶,月照一-----孤舟。”不是对联,“三-----代表”对“五星----旗”当依《通则》排除于对联之外,这于古于今都不合理。谈何“创新而不离传统体范,重律而尤见时代风徽的原则。”

    总则第五条平仄对立。联文用词缀句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位置的用字平仄要相反。对于单边两句及两句以上的复句联,每句句脚之平仄按音步递换,句脚拼节形成“仄顶仄,平顶平”的格局。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于平声。

    此条写得言多意不赅,《附则》忌“上联尾三仄”是对该条的补充。也是于古于今都不合理的,背离自定的“创新而不离传统体范,重律而尤见时代风徽的原则。”

    仅总则第六条 “语意相关”为共识

    从以上几条看,不但未发现因“诗律”条款妨碍楹联文化发展,反而是《楹联通则》影响了自身发展。

    从附则看(不再按条,仅摘要点),诗律是否会妨碍楹联文化事业的发展。

    一、“合掌”缺定义,应明确“合掌”是建立在句义上的概念,楹联界的异位合掌是建立在词义上。

    二、“自对”缺定义。应明确王力提出的“三句型”。楹联界一些人未能把握“三句型”实质。

    三、“集句联”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如同无规则游戏,给名人(或假托名人制假)提供依据。黄鹤楼主楼联就是典型例。

    四、形容词在定语时能与做述语的动词对仗吗?《通则》能回答这个问题吗?形容词与动词后面是什么词,它们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五、形容词和动词做定语时能与名词性定语对仗吗?楹联界也要回答这个问题。

    六、楹联界有人认为“二对一”失去平衡,而“诗律”却能“蟋蟀”对“鱼龙”(联锦词对并列词组)。

    七、录王力规则:词语的相互配对。原则上总是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连介词也与连介词相对。凡用作主语、宾语的,一律看成名词。用作定语的,除“之”字隔开的名词外,名词和形容词被看成一类,相互配对。用作状语的,一般都看成副词。用作叙述句谓语中心词的,一般都看成动词;如果后面不带宾语,那么,动词和形容词(作谓语的形容词)被认为同属一类,相为对仗。

    王力规则在被否定后,《通则》又割裂和剽用它,这是极不合理的。更证明诗律促进了对联脱颖而出,不是妨碍。

    八、对王力说的:“对联(喜联、挽联、楹联、春联等)在原则上须同工对(包括借对和“诗”、“酒”一类的对立语),不大可以用邻对,更不能用宽对。”楹联界敢给出评价吗?

    九、鼎足对的句末平仄如何安排,不会是因最近重奖金、高规格的“一字千金联”命题出律而有意回避吧。

    由于指导思想上错误,《通则》谬误之处颇多,期待中国楹联学会取消《楹联通则》。因为《通则》未能正确表述“楹联”固有规律,不可能成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依据,更不能成为教学依据,反而会妨碍自身发展是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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