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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指引(5)

 一民63 2016-10-25

盘亏损失=帐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帐面净值-残值-责任人赔偿

被盗损失=帐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注意:非正常损失的税金转出需计入损失

1.《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固定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 [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单项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属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若该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单项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属于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7.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计税基础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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