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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基金、信托三类产品风险撕逼大战,谁是第一?

 lgzlawyer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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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牟磊律师


随着近几年国家为抑制商品房价格涨幅和防止房地产市场泡沫而出台限购令、房产交易税率上调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转而选择风险相对较小而收益又高于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方式,比如购买理财产品、基金产品或信托产品等。就购买渠道而言,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众多的第三方理财机构;从期限上看,有长期也有短期。本文从法律定性和风险的角度,对这些产品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方便读者在投资时做到心中有数。


    理财产品

 

目前,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部门规章来调整,包括2005年由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银监会于2011828日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

 

《办法》将理财服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倾向于咨询性质的服务,而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由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投资人是委托人,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双方按照约定方式承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理财产品或理财计划。《办法》对理财计划的定义为:“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由于投资人和银行之间按照理财合同来分配收益与承担风险,所以对投资人来说,是否存在风险要根据理财合同来确定。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前者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而后者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

 

    基金产品

 

从广义上来讲,凡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都可以称为基金,如证券基金,养老基金,私募基金等等;狭义的基金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即以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具体又可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目前我国用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46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71日实施并于2012619日修改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361日起实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关于基金产品的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一般指私募)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因此,不管公募还是私募基金,投资都存在风险,但具体的承担比例方面,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比公募基金要更为灵活。

 

另外,即使市面上宣传的“保本型基金”,也并不是百分之百没有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宣传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信托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所谓的信托产品或信托计划,除了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另外还要受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由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调整。

 

    投资人一旦购买了信托产品,便成为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同时就成为了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信托公司将发行信托产品所集合到的资金,以信托公司自己的名义通过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投资从而取得信托收益,然后将信托收益分配给投资人(委托人)。

 

信托产品是存在风险的,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就有相关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信托产品既不能保本,也不能保证收益。那如果信托产品出现风险,投资人就必然要承担风险么?这也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也就是说,在信托公司恪尽职守,严格按照信托计划的文件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的前提下,一旦产生风险,该风险由投资者来承担。


2、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即信托公司对风险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风险由信托公司承担,信托公司自有资产不足赔偿时,不足的部分由投资者自担;

 

    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综合上述法律分析和比较,对投资者来说,首先,风险最低的应该是由银行承担风险的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次之是由信托公司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风险的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的风险承担主要依据基金合同,所以需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另外,银行和信托公司在理财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操作上,通常会采取抵押、质押、连带保证等等担保措施来保证资金的安全,这也是降低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证券基金很多投资于二级市场,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信托产品虽然原则上存在风险,但根据目前已发生的案例来看,信托计划即使出现问题,信托公司为了自身信誉等因素,对投资人的信托资金和收益都会以自有资产优先兑付,也就是所谓的“刚性兑付”,从而将投资人的风险降至最低。总之,风险与收益并存,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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