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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德治和法治一

 庄园主私人收藏 2016-10-27
人治、德治和法治(一) (2008-03-26 15:11:45)转载▼
标签: 经济
    市场经济要求法制,民主政治也要求法制,建设一个依法治理的法治国家已经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必然取向。但在一个千百年来倡导“圣贤”“君子”靠礼义治国,将法律仅仅作为统治者对社会实行权力控制工具的国度里,要使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人们意识中深植不移,在实践中真正达到一个法治国家的目标,绝非是一件易事。
    将国家的治理区分为人治和法治的不同模式,在中西方都可以说是“古已有之”。早在公元前7到6世纪,古希腊米提尼城邦总裁毕达库斯就已经提出了人治不如法治的主张。所谓人治,指的是依靠具有非凡智慧和德性的人运用统治权力来治理国家。柏拉图是主张人治的,其主要著作《理想国》所描绘的就是哲学王的统治。他说,“人类只有在两种情况下遇上太平盛世。或者是那些正确真诚地奉行哲学的人获得政治权力,或者是那些握有政治控制权的人在某种上天所安排的引导下成为真正的哲学家。”他认为,哲学王有理性、知识和恩爱,能够亲君子而远小人,惩奸佞而彰忠良,把正义送到每个人的心里,因此“必不以修定法律为要务”,反之,如果没有哲学王的统治,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空中楼阁。但经过长期的政治实践,使他意识到那种集权力与智慧于一身、一心为公的统治者几乎没有,因此他的理想国很难在人间实现。于是他又提出良好政体的根本原则是,统治者不应是具体的个人,而是不受人的感情影响的法律。不过他仍然认为,相对于哲学王的统治来说,法治只是第二等好的国家。所谓法治,就是指法律居于统治地位,人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亚里士多德,没有盲目追随老师柏拉图,而是明确主张法治优于人治。在他看来:首先,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实现公正。他论证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所以“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其次,法治是众人的统治,其智慧要高于一人为治。他说:“要是仅仅有两眼、两耳、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手足者,这未免荒谬。”在实行人治的情况下,君主个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这就必然要实行众人的统治,也即实行法治。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智者芝诺所开创的斯多噶学派阐述了有关自然法的思想,罗马的西塞罗又对自然法思想进一步予以发扬,致使这种思想对希腊和罗马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自然法思想有两点内容最为突出:一是强调了法律的至上性。在这些古代的思想家看来,自然和理性保持着和谐,所谓自然法,也就是体现自然和理性要求的永恒的法律,是宇宙问最高的范畴和原则。西塞罗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②自然是一种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把自然同法律联系起来就使得法律具有了不可违逆的性质。二是强调了法律的普适性。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由于自然法是自然和理性的要求,因此对具有理性的人们来说是普遍适用的,是所有人都必须服从的,并由此而引出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所描绘的是一种等级秩序,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只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可以平等,非公民是没有这种权利的。斯多噶学派则认为,由于所有的人都具有自然所赋予的理性,所以人们之间没有差别,应该是平等的。另一方面,自然法具有超越具体的国家和民族的法律的效力。在斯多噶学派看来,自然对所有的国家和民族都是一样的,因此所有国家和民族的法律都必须要同自然法保持一致,都必须遵循自然法的要求,而不能限制自然法的作用,也不能免除人们对自然法的义务。这实际上是提出了两种法律的思想,即自然理性的法律和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性法律,前者具有更高的权威,后者须服从于前者。所有这一切都为法治的昌行提供了理论基础。
    正是由于古希腊的法学理论特别是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催化了罗马法理学的形成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兴盛,致使罗马法可以与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并称为西方文明三大源头。罗马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罗马法是指古代罗马国家的全部法律,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前的法律,也包括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律;狭义的罗马法则是专指优士丁尼主持制定的法典。罗马法历经千年,从最初极简朴的罗马城邦法,发展到后来体系完备、内容丰富、适用于整个帝国的法。从共和国时期如最早的《十二表法》,到帝国前期的《安敦尼努敕令》,再到帝国后期的《国法大全》等。罗马法的内容主要有两大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包括国家政体、刑事和刑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私法也即民法,主要包括人法、物法、债法、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在《十二表法》中公法和私法尚未分离,但其中有关私法的条款已规定得相当明晰,内容涉及家长权、物权、遗嘱继承等,在调整手段上,有“赔偿”、“担保”以及“罚金”等非刑事方法。这和很多国家在早期法律中所表现的重刑轻民和以刑事手段调整民事的倾向很不相同。罗马较早地把公益和私益看作不同的领域,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民事纠纷和争端日益增多,民法也就格外发达起来。《国法大全》中的两部主要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都明确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学说汇纂》共50卷,仅有两卷论述刑法,一卷论述城邦管理,其余均为私法内容;而《法学阶梯》则完全是一部私法教科书。因此,通常所说的罗马法就是指罗马私法。这表明,罗马人不只是考虑政体和政治秩序的稳定,而更关注人们的日常生活,注重对个人利益的调节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曾沉寂了很长一段时间,到中世纪后期,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而形成了新的立法需要,先是意大利,后来是欧洲的其他国家,形成了罗马法复兴运动,此后罗马法便成为资本主义各国立法特别是民法建设的蓝本。
    中世纪的欧洲是法学的衰落时期,法学像其他科学一样成为神学的“婢女”。不过神学家对自然法也并没有完全抛弃,至少在概念上有不少的保留,只是对法治则完全采取了否定的态度。总体上说,他们主张“神治”,在涉及世俗统治秩序时,则明确地主张“人治”。阿奎那认为最好的政体是由一人执政的政体,强调君主高于法律,在此前提下才强调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和尺度。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的壮大,自然法学派打破神学的桎梏,把自然法思想同政治理论特别是同蓬勃兴起的权利和自由观念紧密结合起来,构建成完整的学说,为资产阶级革命锻造了思想武器,并且把法治理论推向了新的高峰。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所持观点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把国家的起源设定在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形成的约定上。他们都认为,所有人生而平等,享有天赋的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不可出让的权利,为了使这样的权利不受损害,人们通过订立公共契约而建立了国家。而公共契约本身就是人们共同订立和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他们大都主张法治而反对人治。这一点在自然法学派早期的思想家那里还不突出,如格老秀斯和霍布斯,他们虽然强调自然法的支配地位,但同时又强调现实政治秩序中君主权力的至上性,实际上不免把法律看做是统治者的工具。该学派发展到后来,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如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他权力都处于从属地位,这显然是在强调法治。孟德斯鸠明确谈到:“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①卢梭更是对法治极其尊崇,他说:“法律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政治体只能是由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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