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2、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3、残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兑换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4、金融机构对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5、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6、以下残缺、污损人民币不能兑换:一是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二是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三是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7、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是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二是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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