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两组概念: 言论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但要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指一个国家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政治权利,这些意见表达不用受政府的审查及限制, 也无需担心受到政府报复。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称之为“网络暴力”。 你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人? 嘴强王者在网络上随意辱骂他人还振振有词的说这是我的言论自由。 随意披露他人个人隐私还理直气壮的说这是我的自由,丝毫不知羞耻为何物。 一言不合就转发带有“不转死全家”的朋友圈还义正言辞的说这是我的自由。 这些人知道自由是什么意思吗? 知道自由有一定的限制的吗? 知道个人自由以不能侵犯他人权益、社会利益为前提吗? 再看两组图片 最近的林心如因网友诋毁与恶言发声回应:做错了什么要受这样的辱骂和攻击? 非著名主持人长期辱骂河南被起诉,郑州法院已立案 前者保留以法律形式追诉的权利,后者已经立案待审。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是保障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构成民主 政治的基本条件之一。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素质、民主精神的提高有广泛的意义。但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名身份的不确定性,网民对言论自由的表达有时已经超过了社会的可接受范围,进入网络暴力的层次。 1789年,法国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中这样表述:无拘束的思想交流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人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下的这种自由负责。此时就已经明确了言论自由有一定的限制。 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任何人在网络上发表观点都变的随心所欲,网民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从文字到图片再到视频。正式由于表达形式的多样化、和网络传播的透明性、迅捷性,导致了网络暴力的影响扩大化。 法律关于言论自由限制性规定: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为了拒绝网络暴力,应当积极实行网络实名制,实现网络透明化、阳光化;加强互联网安全立法,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最重要的还得靠网络自身素质的提高。 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但拒绝网络暴力 编辑|荣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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