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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系列研究之四 | 公司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华峰哥223 20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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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律师制度重新恢复。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律师这一行业从立法上得到国家的肯定。《律师暂行条例》实施后,律师队伍迅速壮大,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宽,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为了适应律师制度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律师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开始起草律师法。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正式实施。《律师法》共 53 条,对律师的执业条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规定。《律师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开始全面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律师队伍也随之迅速扩大,有必要根据律师服务对象的不同对律师的种类进行细分。

与律师制度几乎同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迅速发展起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不断壮大。但是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管理与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导致从业者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第一,顶层设计不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等得不到法律层面的保护,国家相关政策落实存在困难。第二,由于社会认知不足,缺乏相应的激励保障机制,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像公司律师一样,相对自由顺畅地转换为社会律师,导致企业法律顾问从业人数不足。第三,相对于律师来说,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认可度均较低,且缺乏律师享有的传统法律人的专业业务资源获取渠道,导致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法律素养整体偏低。

公司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不足。首先,公司律师是律师的一种,律师既有国家法律的认可,又有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管理,从制度层面来说比较完善。公司律师虽然在劳动关系管理上隶属公司,但在法律业务管理上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次,虽然律师的准入门槛较高,但是从业人数却与企业法律顾问相差不大,且对外交流渠道较多,获得与整个法律界沟通的平台相对宽广,更容易形成扎实的专业功底,更能够在法律专业与企业管理间进行合理平衡,更好地应对企业复杂的法律事务,因此更受社会,尤其是公司的认可和青睐。同时,公司律师可以无障碍地实现向社会律师身份的转换,享受更多的行业特权,如刑事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在处理诉讼中独具优势,业务开展幅度更广。是否有重复

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后,企业不仅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而且其运行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也随之大量增加。但是随着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和各自缺陷的不断暴露,单纯依靠企业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公司对企业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求。设立公司律师制度,赋予企业内部具有律师资格、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公司律师身份,可以起到帮助企业预防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等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公司律师成为当今国际贸易谈判和国际经济纠纷处理中不可缺少的角色,其作用越来越突出。

2002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三个方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公司律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六个方面: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审核和管理企业合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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