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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政策公告、地税政策解读、这些都与你息息相关!!!

 星海经 2016-10-30


政策公告、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政策公告政策公告

政策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2016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对规范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提出要求:代开发票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地税机关直接征收或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方式。《通知》对代征范围、票证使用及税款退库、情况反馈等具体事项做了详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53号公告。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公告。该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该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该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6年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56号公告,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该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发布的背景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我们从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税务机关等多渠道,陆续接到一些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公告明确的内容
1、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

将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口径

明确了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对一次性收取多月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3万元,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3、关于预付卡增值税问题

明确了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各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


4、关于限售股转让的销售额确定问题

明确了单位转让其持有的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的问题


5、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6、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规定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


7、关于调整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提供资料的问题

调整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的资料清单,明确纳税人办理预缴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即可。


8、关于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为便于纳税人开票,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按照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的细分行业类别,进一步细分了部分服务的分类与编码;二是新增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发布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要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采集相关信息。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后,原由地税机关征收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改为由国税机关征收增值税,地税机关使用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已不能使用,国税机关对此类纳税人缺少相应的管理文书。

公告明确的内容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二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主要是基于金税三期工程推行进度和信息系统改动所需时间两方面的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的信息采集表同时废止。


三是明确了新增的具体表样,表样中的采集信息主要包括投资总额、经营面积、月发票开具额、年房屋租金等项目。


案例警示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也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高度重视非主营项目印花税申报

企业应高度重视非主营项目印花税申报

案情简介:某税务机关对该辖区内一建筑企业2014至2015年度进行税收风险应对评估,发现该企业非主营项目印花税未及时申报缴纳。存在问题如下:1、财产租赁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5000元。2、财产保险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取得车辆保险单据4份,保险费合计金额为8000元。3、借款合同,该单位2014年签订借款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6000000元。4、加工承揽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签订加工承揽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80000元。5、货物运输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5份,合计金额为3000000元。6、仓储保管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仓储保管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0000元。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印花税1913元、加收滞纳金108元,并处以不缴少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56.5元的决定。
很多企业认为非主营项目印花税发生少,企业申报的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精,应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及纳税人的高度重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政策宣传力度,强化税收征管,做到“西瓜芝麻”一起抓,保证税款“颗粒归仓”。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也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与王某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王某投入资金2.5亿元,2015年3月,由于存在合作分歧,双方解除合作开发合同,该企业除退还王某原投入资金2.5亿元外,另支付赔偿金1.235亿元。由于2010年王某投入资金后,企业并未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将王某增加为该企业股东,因而,企业认为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税务机关就此项业务向王某追缴个人所得税24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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