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政策公告政策公告 政策公告 政策解读 将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 明确了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对一次性收取多月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3万元,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明确了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各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 明确了单位转让其持有的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规定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 调整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的资料清单,明确纳税人办理预缴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即可。 为便于纳税人开票,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按照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的细分行业类别,进一步细分了部分服务的分类与编码;二是新增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二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主要是基于金税三期工程推行进度和信息系统改动所需时间两方面的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的信息采集表同时废止。 企业应高度重视非主营项目印花税申报 案情简介:某税务机关对该辖区内一建筑企业2014至2015年度进行税收风险应对评估,发现该企业非主营项目印花税未及时申报缴纳。存在问题如下:1、财产租赁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5000元。2、财产保险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取得车辆保险单据4份,保险费合计金额为8000元。3、借款合同,该单位2014年签订借款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6000000元。4、加工承揽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签订加工承揽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80000元。5、货物运输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5份,合计金额为3000000元。6、仓储保管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仓储保管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0000元。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与王某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王某投入资金2.5亿元,2015年3月,由于存在合作分歧,双方解除合作开发合同,该企业除退还王某原投入资金2.5亿元外,另支付赔偿金1.235亿元。由于2010年王某投入资金后,企业并未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将王某增加为该企业股东,因而,企业认为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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