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原来你就在这里 于 2016-9-6 10:37 编辑 请问各位老师: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什么不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呢? 我觉得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从持有意图和为企业带来利益的方式来看,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更相似,而不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后,随时都可以出售。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投资性房地产取得后,能在一年内出售就已经算快的了(还没有考虑限购限售的情况)。 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来看,交易性金融资产排在流动资产的第二位,而投资性房地产属于非流动资产,其流动性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面。从这个角度看,我也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参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更合适一些。 请问各位老师怎么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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