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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保险Takaful概念和结构详解

 MATIESHAN 2016-11-01


任何种类的保险产品,都是运用大数法则对风险进行统筹管理。风险只会影响那些被集中的对象(投保人)中的一小部分。因此,如果我们的概率计算是准确的,统筹范围内的每一个人所提交的保险金就可以有效的补偿在保险期内出现风险事件的小部分人们所需要承担的损失。


传统保险的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交换合同”披上了一层“保险条款”的外衣。简单的说:如果那你缴纳了100美元的保费,那么你就可以在特定风险发生时免受损失(比如说火灾),如果你的房子因火灾而毁损,那么保险公司将会赔偿,比如说5万美元的赔偿金。这从伊斯兰教义的角度来看是有问题的。


一份交换合同(比如说一份销售合同)必须消除合同的不确定性,这意味着合同条款必须就合同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权利和义务都是仅限于可能性,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我们再看看传统的保险合同,其中约定投保人需要缴纳确定数额的保险费用,却仅仅换得赔付的可能性。因此,合同是无效的。


在伊斯兰教法公认的原则下:虽然这种不确定性会使得交换合同无效,但是善意合同则仍然有效,比如说“Takaful”。换句话说,如果我卖一个不知道内容的密封盒子,那么这个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无法确定盒子价值和它卖的价格之间是否对等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不确定性,即一部分人会得到一个合适的价格,另一部分则不然。但是如果同样一个盒子是作为礼物或作为利他的贡献物,或者捐献物存在时,那么伊斯兰教义的角度来看,即使不确定性存在,这个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在伊斯兰教义中,赠与礼物也被视为一种合同)


“Takaful”的全部定义都是基于这样一个想法:将保险项目从交换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变成仁慈的给予。其设想的结构中也确实包含着统筹风险观念和大数法则的运用。


然而,合同的形式是不同的。保险单只是对参与保险的人提供的一个简单证明,保险公司将管理风险资金池。参与者所支付的款项与其说是价格,不如说是一种贡献,这种贡献被视为捐赠。作为一个管理者,保险公司需要本着参与者的利益来管理资金池。保险公司仅仅是个代理人而不是资金池的所有者。保险资金和利用这个资金所创造的利润都用于赔偿损失。因此,我们需要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在保险公司和资金池参与者全体成员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另一个则是资金池的参与者们之间签订的合同,这就是Takaful”合同。


贡献由经理(保险公司)收集,给风险事件的受害者支付补偿。每年年底,保险经理都会观察资金池的余额情况。如果有多余的钱,应该返还给参与者,因为这是他们的资金。如果资金不充裕,那么管理者应该重新规划使用资金池原始资金进行投资,给所有的参与者更多的回报。

要回报参与者是不容易的,尤其是在我们的国家(虽然它是众所周知的并在美国得到实践),“Takaful”保险公司做了以下两件事情,以避免这些不测:


1-有意增加捐赠费率(相同保费的情况下),使得他们能在资金短缺时生存下来。

2-将免息贷款扩展入捐赠晚阶段的资金池。

这个“Takaful”保险计划是能够满足所有险种的需求。它可以成为人寿,汽车,和火灾等多种保险的替代品。现在这种保险主要在沙特一些伊斯兰银行、“Takaful”保险公司和其他穆斯林国家销售,人们称之为伊斯兰保险。 (完)

注:[1]保险公司收入的主要(可能是全部)来源是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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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金融学会专业整理——Takaful图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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