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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7.23伤亡事故中的安全漏洞及过错

 常熟老吴 2016-11-01
        2016年7月23日15时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由延庆区安监局牵头,多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发原因及性质进行了认定。笔者根据有关报道仅从防止事故应采取什么措施的角度来谈一些看法。

漏洞1. 入园手续太过简单,随意。

       门票是在检票员手中买的,检票员口头告知而不是由专职安全员告知注意事项,检票员身兼三职,他能把入园注意事项告知清楚吗?这种不郑重其事的入园过程容易使游客产生麻痹大意心理,园方不当回事,游客也就不当回事。园方应备有一个大课堂,入园前游客进入大课堂看录像了解园区情况、注意事项。工作人员发放告知单,并详细讲解,然后在确认游客充分了解园区情况及注意事项后才能进园。
 
漏洞2. 协议书名称不当。

       《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居然成了“生死协议”,而且签协议时,园方只是要求游客签字,并没有详细解释协议内容,游客凭协议书名称,极容易误解为仅仅是车损方面的协议。最关键的是没有一式两份给游客一份,使游客没有机会阅读协议书。这种所谓的协议其实只是成为了园方推卸责任的挡箭牌而已,一旦出事,园方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有协议为据不担责。园方的目的其实只是在保护自己,而不是在真正考虑游客的安全。这种协议书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已经没有多少约束力,实际上几乎没有效果。

如此一份关键的协议书,既然犯了个“文不对题”的低级错误,足见园方管理上的欠缺。 
 
漏洞3. 告知项目不全面。
      
       从有关报道上看,告知项目除了“六严禁”等外,没有告知游客哪里是安全区,有什么标牌、标记,也没有告知什么地方可以下车,又有什么标牌,标记。有比较才有鉴别。只有既告知了危险区的位置及范围,危险区中是什么标牌、标记,又告知安全区的位置及范围,安全区内有何种标牌、标记,可以下车的位置又有何种标牌、标记后,游客才能对危险区与安全区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与鉴别,否则就有可能误导游客。此外还应告知园方的服务电话号码,游客碰到一些不了解的问题时可随时询问服务台。
 
过错1. 园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即告而知之,其含义是告诉使知道。它包括两方面,告诉一方与知道一方,你告诉了我,我了解与理解了你告诉我的信息内容,并由你确认无误后,才可称告知,“告知”是双方的行为。

“告知”是要确保知道方了解与理解的信息内容,是与告诉方的信息内容相同的,即可以重复或重现。因此告诉方就要对知道方进行核实、确认,看其对告诉方的信息内容在了解上是否有缺失?在理解上是否有偏差,确保信息内容真实传递。
   “告诉”仅是把信息内容传递给接受方,至于接受方是否了解与理解了告诉方的信息内容与告诉方无关。“告诉”是单方行为。 
    “告诉”不需对接受方得到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实与确认,因此接受方得到的信息内容就可能不全,甚至完全缺失,也可能在理解上出现偏差,甚至截然相反。由于“告诉”不能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传递,传到最后就会面目全非。因此,广播、通知、声明、告示、没签名的告知书等都只属于“告诉”,而不能算“告知”。

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园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园方只是告诉了游客注意事项,但不等于游客就知道了注意事项。因为园方对游客是否已知道了注意事项没有进行核实、确认。园方凭什么说游客就知道了呢?园方既没有询问游客是否知道了注意事项,也没有提问更没有笔试。也就是说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游客已经知道了。

因此告而知之只是园方单方面的想当然而已,实际是告而不知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致于那份所谓的“协议”是否算告知呢?由于园方没有给游客一份,说已告知很难自圆其说,当然最终由法院去判定吧。

告知的目的是要让游客真正地知道,而不是告诉一下就可以的,否则就达不到告知之目的。

为了更能说明问题,在此举一例: 某宾馆有位长期包房的住客,房费一月一结。某日晚上该住客去服务台告知服务员,明天凌晨3点钟叫醒他,他要去乘飞机。服务员在3点准时往该住客房间打电话,但没有人接听,连打三次依然没有人接听,服务员就认为住客可能早已起床去了机场,结果该住客睡过了头,误了飞机。

 这个责任在何方?很明显是服务员的责任,但服务员觉得很冤枉:“我准时叫他,连打三个电话,他睡得象死猪一般叫不醒,还怪我呢”?不怪你怪谁?你的任务就是要叫醒他,醒是关键,叫而不醒就没有达到叫醒之目的,你的任务就没有完成,你不担责谁担责?

服务员的过错在于没有亲自去房间查看、核实,住客是否已经起床。

 叫而不醒,服务员与宾馆方要担责。换到告而不知,很明显是园方担责,园方的过错在于没有核实、确认游客是否已经真的知道了注意事项。
 
 过错2. 警示牌设置不当形同虚设
 
       园方虽有安全警示牌135块,指示牌167块,问题是事发地有没有警示牌?如果事发地看不清或根本看不到警示牌,那么园区中纵有一万块警示牌,在这起事故中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真因为事发地没有警示牌,才误导了游客,认为已在安全区域可以下车,从而导致了这次事故发生。
 
过错3. 没有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即限制措施 。

      这么一个危险项目,居然在没有对汽车采取任何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实施,其本身就是在玩命。

要下车就要开门,因此管好车门是防止事故的最关键因素,但园方没有采取任何限制开门的技术措施是最大过错。

.如果园方采取了在危险区内,使车内人员无法开门,只有进入安全区后,由园方工作人员来帮助开门的措施,那么车内人员即使想开门也开不了门,这起事故还会发生吗?

这起事故中死亡的周女士是打开后门下车的,而恰恰在汽车的后门锁上就有限制在车内开门的机构—儿童保险,该机构专为儿童设置,因乘坐前排的危险性大,儿童应坐后排,但这样一来,司机无法监视到儿童,如果在行驶中儿童把门打开就很危险。汽车厂就在门锁上专门设计了儿童保险,打开儿童保险后,车内就无法开门,只能在车外开门,儿童保险又称为儿童锁、童锁。那么如果园方对每辆入园的汽车都启用童锁功能,周女士在车内开不了门,是否就避免了她的死亡呢?  现成的技术措施为何不用呢?(汽车厂为了乘客的安全,专门设计了童锁,而如此危险的自驾游项目,园方为何就不能为游客设计一个有安全保障的“童锁”呢?)

        当然前门没有童锁功能,但在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当今科技面前,有N种方法可以实现这个功能。最简单的方法是用一长布条穿在前门的上框架上在车顶上打结,这样两扇前门被车顶布条相互拉住,在车内车门就打不开了。最土的办法是用一块特制的安全网,把车子盖起来,在车门下沿用钩子拉紧固定安全网,这样只有等车辆进入安全区后,由园方人员来取下安全网,车门才能打开。当车内出现异常情况时可开启危险警告灯及按喇叭报警,或给车辆配一个警报器吸在车顶上,万一车内发生意外情况或车辆故障,即可开启警报器报警,让园方人员及时赶来处理。
        另一种限制措施是在自驾的道路两边安装护栏,再在护栏外设置铁丝网,这样老虎就无法接近自驾车,即使有人下车也没有危险。
 
过错4. 几乎没有应急措施

       由于巡逻人员没有任何装备不能下车,只能躲在车内按喇叭、轰油门来驱赶老虎,可想而知还能及时救援吗?而根据《枪支管理法》野生动物园是可以配猎枪与麻醉枪的,为什么不配呢?建议巡逻车内二人一组,一人配麻醉枪,另一人配猎枪,紧急情况时,前者打老虎后者掩护,必要时同时打老虎。

 在防止事故方面,安全生产领域有一个3+1法则或称为3+1原理,如要保证安全生产、不出事故,必须构筑起告知、警示、限制措施三道防线,再加一项应急措施。现在园方在告知、警示二道防线上已失守,而第三道防线根本没有构筑,发生事故是早晚的事。

 在某些场合,由于受客观条件与科技水平的限制,无法构筑第三条防线,那就必须极其严格地执行前二道防线的有关规定,千万不能有一点点闪失。而园方在没有第三道防线的情况下,对前二道防线的守护也流于形式。在可以轻而易举地构筑第三道防线的情况下,却又不采用这条极其关键有效的防止事故的措施。在这种已造成一死一伤重大事故面前,园方既然还在恬不知耻地说无过错不担责。

 更让人难于置信的是,对一般民群而言可能不懂3+1法则,误认为只要有第一道防线就可万事大吉,但对安监局这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难道也不懂3+1法则吗?在这种明显是园方有漏洞与过错,游客只是犯了一个人人都有可能犯的错误而造成的重大事故上,调查报告既然做出了“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这种所谓的调查报告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吗?

 那里严谨?依据什么法规?为何双方各执一词,谁在说谎?有何实效?延庆安监局的调查组能出来解释一下吗?

 待续文章:漏洞百出的调查报告

                             防止事故的3+1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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