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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出售?以后有法追究了!

 三余无梦生 2016-11-01


撰文  | 孟亚旭    编辑 | 邹春霞

这周,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又开始往人民大会堂跑,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开会了。

这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期是从10月31日上午到11月7日上午,要开七天半,在政知君参加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里是会期最长的。据说,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会期比较长的一次常委会。

要审议的内容包括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二审、核安全法草案初审、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三审……而坊间最关注的,还是与我们关系最为密切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有不少值得关注的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拟写入民法总则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拿到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发现与一审稿相比,新增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要说“出售个人信息”,大家很容易想到最近发生的一起案件——

8月19日,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骗走9900元。案发后,徐玉玉与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回家途中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后,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捕,其中多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严重。大家对此都有切身体会,刚去中介看过房,房产推销电话就来了,才开完股票账户,推荐股票的就来了,总之各种推销电话找你比你家亲戚找你还容易。

对上述新增内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给出的官方解释是: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给了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一个更通俗的解释,作为对公民和法人权益的基本立法,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肯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加强对信息的保护,以及为以后立法提供法律依据,都非常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中国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只是在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提到,加强网络用户权利保护,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幼时遭性侵成年后仍可请求赔偿

除了个人信息保护,民法总则二审稿还有一条内容紧扣社会热点。

看过电影《聚焦》的,可能都对其中一幕印象深刻——媒体曝光神父性侵幼童案件后,该报社的热线电话被打爆,更多曾经被性侵的人站了出来。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相信,大家看到过不少幼童遭性侵的新闻,不过报道出来的仍然只是少数。

受到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意、不敢公开寻求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是啥?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为了给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对未成年人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了特别规定。

为了更好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二审稿新增加了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通俗地说,就是幼年遭性侵,18岁后有望申请追偿。

赵旭东说,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现行民法中规定的时间较短,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仅为1年,性侵行为属于人身侵权行为。改变起算时间,更多地考虑了受害人行使权利的需要,未成年人有时对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没有清醒的认识。同时,因为性侵行为的特殊性,当事人有时不愿意在当时被外人所知。

他说,诉讼时效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这个规定也会带来取证方面的一些难题。诉讼时效建立本来是为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早为行使权利收集和保存证据,避免证据灭失、取证困难。草案二审的新规定,对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尽早采取措施收集和保留证据。

满六周岁才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看到现在的小孩,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总会感叹,比自己小时候懂得多太多。

或许考虑这样的现实,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过,在此前一审时,多名委员反对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比如,苏泽林委员表示,不满6岁不允许上学,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没有机会也不敢让他们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赋予6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他建议回到民法通则“十周岁”的写法,“如果一定要改,建议降到8岁,6岁上学8岁小学二年级了,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但二审稿中,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的规定仍为“六周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10月31日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解释说: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对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刑事领域的具体情况确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这一规定暂不修改,继续研究。如果民法总则通过了,以后六岁小孩拿你的淘宝账户买东西,可能不能说小孩不懂事,不算数啦。

校对 |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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