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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清查摸底十九问

 居子neyv1ivw22 2016-11-01

源自中国统计出版社《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员手册》



1.“失地”户算不算普查对象?

答:“失地”住户就是原有的土地被完全征用的住户。他们虽然居住在农村,但要看实际情况来定。一是他们已经没有确权(承包)土地了,所以不是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这类对象。二是要看他们是不是经营农、林、牧、渔业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如果经营,当然是普查对象;如果不经营则不是普查对象。

2.没有“普查区”的普查对象如何登记?

答:方案中规定凡是有普查对象的地区都应设立普查区,所以从原则上说没有脱离普查区的普查对象。所谓没有“普查区”的普查对象,是指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是少数、零星情况的地区。这些地方可以不设立普查相关组织,也可不绘制草图及填报摸底表,由县或乡镇农业普查机构直接对普查对象进行登记,但依然要在编码上补齐普查对象所在地的到“村(居委会)”的代码,如果是农户或规模户,还要补上小区码,即“01”。

3.普查区内的城镇居民区、大专院校宿舍等城镇化建筑是否属于摸底范围?

答:靠近城市的普查区,有很多城市居民居住小区、大专院校的学生宿舍、城市务工人员的宿舍、大型集散市场等,这些建筑可不纳入农业普查的摸底范围,只在普查区、普查小区草图上标明。在这些普查区内,可采用以户籍找人,或以农业经营场所(大田、设施、圈舍、池塘等)找人的方法进行摸底,确保不要遗漏农业普查对象。

4. 土地“双置换”的住户是什么类型的住户?

答:土地双置换的住户是指承包土地置换为社会保障、宅基地置换为居住小区的情况,可以说是脱“农”入“城”的一种方式,可以看成是居住在城里的住户,不作为有确权(承包)土地的普查对象。如果该住户经营农业,则为农业经营户,是普查对象。

5. 村集体采用土地经营权招标,未中标的农户算不算普查对象?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未中标的农户暂时没有经营农业,但有集体分得的确权(承包)土地(耕地),其经营权暂时交给集体并转给他人,集体还要按其确权(承包)地数量进行年末分红。因此,未中标的农户也是普查对象,确权(承包)土地(耕地)的数量按分红依据的数量填报,同时将其数量填在“流出面积”项下。二是集体已将土地经营权完全收回,村民没有中标,也没有实际确权(承包)土地,只在集体领取分红,这些村民如果不经营农业,则不作为普查对象。

6. 整个普查区新农村改造,原住房已拆,新房还没建好,各住户住的相对又比较分散,如何普查?

答:住户虽然不在本普查区居住,但在普查区外居住只是暂时的,因此可以按照拆迁前的情况进行摸底和登记。在划分普查小区时,原则上以原村民小组划分。登记时,住房结构及生活设施按预计完工后的情况填写;各类拥有情况按普查时的实际情况填写。

7.居住在敬老院,但有承包土地,并出租给别人的人员,如何登记?

答:农村居住在敬老院主要有两种人:一种是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是子女没时间照顾,出资请人照顾。一般情况下,敬老院的老人在原居住的普查区都有住宅和承包的土地,由于在敬老院的老人年龄偏大,不容易交流,第一种老人摸底和登记时可由熟悉情况的亲属代填,住房、饮水等按敬老院情况填写,电器、手机等情况按实际拥有情况填写;第二种老人由于与子女经济未完全分开,与子女按一户登记。

8.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承包经营如何登记?

答:一般说来,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共同承包、共同经营,是一种联户经营,作为单位登记。同时各户按住户普查表填报非联户经营部分。但如果两户或两户以上原本是有血缘关系的一家人,是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共同”经营农业,则以经济生活联为一体的一户登记。

9.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拥有农机如何填?

答:如果这些户各自都是农业经营户,普查时停在哪个户就在哪个户填报数量。

10. 户、单位是季节性农业活动,普查时点没有活动,且已经离开活动地点如何普查?

答:这些户或单位是季节性的,每到季节就会回来活动,是农业普查对象,应该按生产地原则进行登记。如果普查时点离开,则要找到当地居住的相关人员,比如季节性经营的户或单位经营时临时住房的出租人,经营时使用土地、圈舍或机械的所有者等,通过他们找到季节性经营户的户主或单位负责人完成访问,或代为填报普查表。

11. 摸底或普查时,全户举家外出,土地全部转出,是否会遗漏该户在2016年的农业经营活动?

答:摸底或普查时举家外出的户,如果当年有农业经营,无论其土地是否流转,依然是农业经营户,是普查对象,所以不会遗漏。

12. 农户、规模户有工商注册,是不是填单位表?

答:是否注册只是单位登记条件之一,不是必要条件。单位的登记条件,除了必须有农业经营外,还必须同时符合有固定场地或固定服务对象、独立组织生产、有收支业务核算等条件,只要符合了,无论是否注册。所以农户、规模户,虽然注册了,要是不符合单位的全部登记条件,仍然作为农户、规模户登记。规模户的经营特征里,也有是否工商注册的选项,反映这类规模户的特征。

13.“入社”的农户如何填报?

答:分三种情况。一是经营农业的土地、农机、畜禽等完全“入社”的农户,已经成为“社员”,可能是社的管理者,也可能是社的职工,则不按农户登记,作为一个合作社单位的组成部分登记,同时农户作为没有农业经营,但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农户普查表;二是一部分经营农业的土地、农机、畜禽等“入社”的农户,入社部分合并到合作社按单位登记,没有入社的部分按农户或规模户登记;三是入的“社”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则全部作为农户或规模户登记。

14. 外国人在中国办农场,是不是普查对象?

答: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经营户、经营单位都是普查对象,当然包括外国人,外国人无论是以住户的形式,还是以经营单位的形式,只要是经营农业,都是普查对象。

15. 户主甲将土地转租给乙,按户查应该登记甲,按地查应该登记乙,普查时是否全部登记?

答:是的,这两种对象都应该登记。甲是属于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户;乙是属于经营农业的住户。

16. 外来居民承租部队用地进行大棚种植,是否由部队普查?

答:是的,由部队负责普查。

17. 在城里居住的居民中,有养鸽子20只及以上的,是否是普查对象?

答:城镇居民养鸽子是休闲娱乐,不是以肉用为目的,因此不是普查对象。同样的情况,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只要是宠物饲养,都不是农业经营活动。

18. 居住在农村,土地全部出租,收取租金,本户不经营农业,是否普查对象?

答:该户的土地虽然全部出租,但其对确权(承包)土地的权利并没有完全失去,而且是当作资产获得收益。因此,符合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算普查对象。耕地、林地和牧草地的出租或流转数量可以在相应填报项目中反映;园地、渔业养殖用地、渔船的出租或流转数量不能直接反映,包含在有上述流入情况的户或单位的相关农业生产经营普查内容中。

19. 家里只有1人,且在服刑,有承包地也撂荒,如何处理?

答:农业普查是“有地就登”的原则,只要承包的地还是算在这个人或户的名下,没有任何经营权的转移,那就要作为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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