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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讲座 | 秦汉简牍具名与书手研究(九)

 青木森森 2016-11-01


  第三节 按时代分类 

  一、秦代

  较明确的、有规律的、有格式的、成规模出现的简上墨书具名,就目前所见,出现于秦系简牍。秦简文书之具名形式,目前发现的主要是以里耶秦简为代表的“某手”“某发”等字迹,如“儋手”“敬手”“堪手”“平手”“富手”等等。这是秦简牍官文书署名特点之一。此外,还有私人信牍(如睡虎地4号墓之家信木牍)及其他文本署名(如睡虎地11号墓《编年记》上的名字)。

  二、西汉初期

  西汉初继承秦人文书中“某手”的具名格式,如目前所见几则西汉初期的“告地书”文末就有“某手”。如孔家坡汉墓所出一枚告地书木牍文曰:

  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都乡燕佐戎敢言之:库啬夫辟与奴宜马、取、宜之、益众,婢益夫、末众,车一乘,马三匹。

  正月壬子,桃侯国丞万移地下丞,受数毋报。  定手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简文中的“某手”出自“告地书”,属明器,其上文字多属虚构文书,文中“落款之名”也应是虚构的。

  张家山247号汉墓墓主死于吕后二年(前186年),该墓所出文书时间当在此之前。其中的奏谳书已出现了之后汉代简牍文中、文末具名格式:

  七年八月己未江陵忠言:醴阳令恢盗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长□□□□从史石盗醴阳己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士五兴、义与石卖,得金六斤三两、钱万五千五十,罪,它如书……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以此当恢。恢居郦邑建成里,属南郡守。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治。

  文中“七年”指汉高祖七年(前200年),案文当在此时。文末署“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治”,应是处理案件的官员,包括郡守、郡丞、卒史,为郡府主官及主要属吏。他们虽不见得是该文书的书写者,但这种格式基本同于西汉中后期文书具名样式。

  西汉初仍沿袭秦人“某手”具名法。但依目前资料看,“某手”似乎仅用于墓葬明器如“告地书”等非人间实用物上。张家山汉简显示,早在西汉初年,官文书已大体具备后来通行的文尾具名格式——职衔加人名、人名组合。而该种结构在秦简中未见。这种具名形式可能是西汉初的继承与创新(或为萧何等汉初人创制),至少汉武帝时期的文书中已不再有“某手”字样了。

  三、西汉中期至东汉后期

  目前我们所见汉代简牍以西汉中期到东汉初(建武间)为大宗。这段时期官文书的主要具名形式为职官加人名的组合(文末)及文中署名等样式。

  东汉中期以降,公文类文书结尾具名方式有了变化,不再是较统一的文末具名方式(官职加人名,单一或多人组合),而发展成多样化的、简约的文尾记写格式。

  一是沿用西汉以来的传统具名法。二是文末记写发文日期,文书责任人或经办人(有的兼为书者)之名位于文书末句,与常用谦词合于一句。如五一广场简J1③:169是待事掾王纯写给县廷的案情报告,文末曰“纯愚戆惶恐叩头死罪死罪  四月廿二日白”。在此之前,日期皆位于文首。将日期置于文末是较大变化,记于文尾的日期一般较简略。三是文首记日期,文尾不记日期,文书责任人或书写人名位于文书末句,与常用谦词合于一句。如五一广场简J1③:264-294A文首“元兴元年六月癸未朔六日戊子……”文尾“伦职事无状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檄即日起贼廷”,因文首已具日期,文末仅记了“即日”云云。四是文本结尾处将责任人、书写人等与日期及相关事宜混写一起。如五一广场简J1③:325-1-26乃直符书,该简背面曰“直符户曹史宋奉、书佐烝谭符书,直月十七日”。五是文末既不记发文日期,也不写责任人或经办人等。如五一广场简J1③:285A,属于省略型格式。六是文末记写文书主题及发文责任人名。如东牌楼简五文末为“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言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  诣所在”。

  所以,至东汉中期,官文书文末格式已变得自由多样化了。文末不一定记写文书责任人或书者名,或只记日期,或将发书人与日期、习用语等合于一句,或干脆统统省略(这种情况多为下行文书)。文末人名加谦词如“某某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等词句在东汉中后叶使用较普遍。而且,这一时期官文书结尾方式与私人书信结尾方式有许多相同点。

  综上简要概括秦汉简牍文书中具名形式的变异:从秦文书代表性的“某手”到西汉典型的“职务加人名”组合,到东汉中后期署名格式趋于多样化、自由化,文书责任人及书写者署名这一简牍文书形式的变化,也折射了秦汉简牍文书形制方面的发展变异。


来源:《中国书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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