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事领域涉及家庭暴力概念界定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反家庭暴力法》。其中,《婚姻法》只是原则性地提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但未涉及构成要件。《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只有在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则区分身体有形暴力与精神暴力,对身体有形暴力的行为强度、危害后果并无限制性要求,而对谩骂、恐吓等形式的精神侵害,则要求以经常性的方式实施。 因《反家庭暴力法》条文本身没有是否适用于家事案件中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仍有依据《婚姻法解释(一)》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但我们认为,在新时期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反家庭暴力法》作为调整与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专门性立法,其指向的家庭暴力行为与《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无不同,理应适用于家事案件的审理之中。 家庭暴力发生后,如双方能进行沟通和解,可要求施暴者作出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录音、录像保存。如自行和解不成,受害人要勇于寻求外力干预,努力通过家庭内部成员(特别是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亲友、邻居、双方所在单位、村( 居) 委会、司法所或妇联等进行调解,这些参与调解的人的证言将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有效证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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