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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授信对解决过度授信作用的思考!

 山子3456 2016-11-03



作者:杨建东

单位:宁波银行

作者投稿并授权本平台刊发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监管层和银行机构都开始注意到企业由于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过度担保所引发的信用风险问题。我国银行业同质化严重,在经济上行时期,为争夺客户往往会超额授信,而中小银行则会跟随大银行对所谓的“优质客户”进行“搭便车”式授信。


监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有10家以上法人银行同时授信的企业就超过6200家。过度授信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财务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可能使得企业盲目扩张,脱离经营主业,进入其他高风险领域。一旦企业出现经营或还款困难,各银行又会争先恐后进行抽贷,贷款银行间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最终可能导致企业现金流断裂。企业自身也往往具有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冲动,以及过度担保的问题,在经济下行时期由于过度担保会引发联保互保的“担保圈风险”。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这类风险,引导银行合理授信和企业合理负债,监管层推出了联合授信制度,推动银行间授信模式由“背靠背”向“面对面”转变。


所谓联合授信是指授信各行在共同分析和联合协商的基础上,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确定授信总额并由牵头行组织实施联合管理的信贷管理机制。原则上确定1家银行作为授信主办行,牵头组织各授信银行,定期测算、核定银行对企业的授信总额及企业的对外担保总额,各授信银行在授信总额内对企业进行授信管理,引导企业合理控制对外融资担保总额的信贷管理机制。


与联合授信概念或功能类似的授信制度还包括集团授信和银团贷款,但三者之间又有质的区别。首先,银团贷款虽然是银行间的授信合作,但并未对企业的授信总额、合作银行家数及对外担保总额等进行限制。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其次,集团授信虽然是解决集团内不同成员多头融资,防止过度授信的问题,但主要是针对同一家银行内部的授信管理。


表1 联合授信机制推进表


时间

机构

内容

2013年9月

浙江银监局

浙江银监局指导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出台《企业授信总额主办行管理试点办法》,先后组织在温州、绍兴、杭州萧山等地区开展授信总额主办行管理试点。

2013年

江苏银监局

江苏银监局先后分两批在常州、泰州、镇江等七市开展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试点。

2014年11月

浙江银监局

浙江银监局制定出台《关于推进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浙江辖内(不含宁波,下同)全面推进试点工作。

2015年8月

银监会,发改委

银监会联合发改委印发《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探索建立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等,以有效防范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及集团客户风险。

2016年3月

河南银监局

《关于在全省银行业推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通知》,对于在3家(含)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融资,债务规模在3亿元及以上的客户,均要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但联合授信机制也有与生俱来的不足:


第一,交易成本问题。因为联合授信是由授信银行间组成的一个非固定组织,每一个成员都有基于自身利益的收益和成本,在缺乏较强的外部力量推动时,成员之间就授信额度的沟通协调会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就像OPEC组织一样,每个成员在有利益可图的时候都有破坏协议的动力。根据科斯理论,要想解决这种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将问题内部化,但对于银行授信却不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集团授信相比联合授信更容易推动的原因,就在于集团授信机制下的交易成本更小,且符合整体利益最大化,因为强有力的银行总部会对不同分支机构的授信进行协调决策以满足全行的收益和风控需要。


第二,搭便车问题。因为银行之间的风控能力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联合授信机制下,风控能力较弱的银行可以采取搭便车的方式来降低授信风险和节约风控成本。“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会导致以下结果:一是,风控能力较强的银行会在联合授信下排挤风控能力较弱的银行,避免被转嫁风控成本;二是,风控能力较弱的银行会努力进入联合授信组织,并在其中采取跟随式授信策略,从而导致其自身的风控能力越来越弱。


此外,联合授信还会导致以下问题:


第一,同质化竞争越来越严重。银行在联合授信模式下,各银行的授信信息(如产品、额度、授信条件)将互通共享,规模相近的银行会迅速模仿其他创新能力较强银行的产品,虽然创新模仿对整个社会是利好的,但是从微观主体来说却是不利于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会打击创新意愿;


第二,不同风控能力的银行之间会形成几个层级。联合授信模式下会形成银行间的分层,能力相近的银行更愿意组成一个联合授信主体,规模越大的银行将更多的抢占优质企业,而规模较小的银行只能选择风险较大的企业,最终结果是强者愈强;


第三,削弱银行市场竞争能力。联合授信模式下要求银行在对企业进行授信时共同进退,银行缺乏竞争感,银行的信息优势和风控能力不能得到体现,同时也减小了企业的违约成本,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缓冲经济下行带来的冲击,但也使得市场不能迅速出清。


第四,缺乏激励机制。联合授信并不是有利于所有的授信银行(包括主办银行),目前的联合授信机制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来进行维系。如浙江省银监局就规定,对于银行违反自律规定,擅自超出授信总额或对外担保总额为企业办理业务的,实行抵质押资产受偿权顺位后移等经济处罚措施,并给予限期整改、公开谴责、行业内通报批评等行业制裁措施。银监部门对机制执行不力或采用联合挤压他行额度等恶意竞争行为的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审慎监管措施,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联合授信机制是解决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过度担保的方法,但不应该是主要方法,而应将其定位为一种辅助性的措施。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还是需要依靠市场来解决,上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银行风控能力不足及银企和银行间信息不畅通,因此本质上需要增强银行的风控能力。银行的风控能力需要市场化的竞争和监管部门的引导才能够加强,而银企和银行间的信息不畅可以通过信息平台的搭建来解决,同时要注重商业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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