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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看远光灯”应该被叫停 “罚看远光灯”背后的执法困境 公权力惩戒不能“以牙还牙”

 指间飞歌 2016-11-03

“罚看远光灯”应该被叫停

既然看远光灯的危害如此之大,“罚看远光灯”也就会是十分危险的。驾驶员被“罚看”之后,就会给视觉造成伤害。

网上说“罚看远光灯”是深圳交警想出的“新招”,其实不是。据我所知,深圳交警早在2014年8月就使用过这种处罚方法,当时还引起过争论。现在看来,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不仅没有纠正,反而更加制度化了。据说在内容上有了“两看两考一处罚”的细则,两看:让违法者现场适度体验自己车及其他车远光灯照射,感受危害;两考:民警现场考司机何为远光灯?如何正确用?处罚:罚款300元记1分。

对乱用远光灯需要惩罚,这是毫无疑义的。远光灯会车可导致驾驶人瞬间盲视,对于被照射驾驶人产生极大安全隐患。而面对远光灯,驾驶人对于迎面车辆的车速和距离产生误判,容易发生误操作,此外,后方车辆使用远光灯,也会影响前车后视镜,驾驶人很难判断后方交通情况。深圳交警局曾经表示,“据统计,夜间的交通事故,三成以上是因为远光灯使用不当而造成的。”

但是,用“罚看远光灯”的方式惩处乱开远光灯却是错误的。交管部门是交通安全的维护者和交通秩序的管理者。但是,交管部门履行职责的唯一依据是法律,他们所做的一切都应该遵循“法有授权方可为”的原则。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自己是不能随心所欲乱作为的。找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而且,“罚看远光灯”也是一种危险的行为。监管部门也经常提醒,说是看远光灯30秒,就会导致视觉出现问题,出现误判。既然看远光灯的危害如此之大,“罚看远光灯”也就会是十分危险的。驾驶员被“罚看”之后,就会给视觉造成伤害。这个时候,假如接受完处罚就开车上路了,反而制造了交通的不安全因素。

官方所谓“体验式执法”,背后遵循的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原则,这在我们处理日常事务时常常采用让犯错误的人感同身受、换位思考,受到深刻教育。但是,这并不属于现代法治原则。如果这个原则引入法治领域,岂不是杀人犯如何杀人的,我们就如何处死他?

作为公权力执法一定要坚持理智、法治的原则,而不能凭着情绪来。我所感到奇怪的是,深圳警方这种“罚看远光灯”的违法行政,为何却从2014年推行到今天都没有人叫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但实际上没有司机敢于拒绝交警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所以,应及时叫停没有法律依据的“罚看远光灯”,让权力运行回到法律的轨道。根据法律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1分。如果觉得这个处罚还不够得力,需要加大处罚,也请在修订法律之后再说。
 
 
 

“罚看远光灯”背后的执法困境

和生命安全相比,坦白说,我不认为“罚看远光灯”有什么“硬伤”值得苛责。重要的不是探讨“罚看远光灯”的是与非,而是如何从选择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的困境中走出来。

11月1日晚,深圳市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严查远光灯”的行动。此次行动采取“两看两考一处罚”的查处模式,对于乱开远光灯的违法行为,除了施以罚款300元、扣1分的处罚之外,还要求司机坐在一把“绿椅子”上体验远光灯一分钟。深圳警方表示,这个行动主要以体验为主,并非强制。

“罚看远光灯”并非深圳的独创,此前多个地方都有过尝试,每每引发争议。支持者认为,这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而在反对者看来,此举甚为不妥,既有可能对视力造成伤害,也有过度执法乃至以暴制暴的嫌疑,有媒体更是直言“违法了”。

究竟是不是违法,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凭空想象,而应以基本事实和具体操作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确没有规定这样的处罚手段,但深圳警方已表示,此举以体验为主,并非强制。既非强制,也就意味着这本质上是一种柔性的教育手段,而非刚性的惩罚手段,违法者是可以选择的,当然也就没有越过执法尺度。至于有人担心“罚看远光灯”会伤害视力,我只能说这更多虑了,有谁会傻到睁大眼睛看足一分钟?不过是体验一下而已。

批评“罚看远光灯”,某种意义上说其实是一种“法律洁癖”,是对法律法规的狭隘理解,同时也忽视了现实的复杂性。数据显示,9成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但相比超载越速、闯红灯、酒驾醉驾等,乱开远光灯的危害性却远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甚至在很多人看来,这只是一种不文明行为。

比如,有人并没有乱开远光灯的习惯,但如果对向车开了远光灯,便会下意识开灯对视,这对路人的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网络上,类似车祸视频比比皆是。另一个容易让人忽视的问题是,不少司机尤其是新手司机,并非有意乱开远光灯,而是确实不会使用灯光,或者完全意识不到乱开远光灯的后果。这种情况下,“罚看远光灯”至少对部分人来说是十分有效的。和生命安全相比,坦白说,我不认为“罚看远光灯”有什么“硬伤”值得苛责。

某网站的民调显示,高达92%的网友支持深圳的做法,97%的网友有过被车辆远光灯干扰的经历。民意不是评价某种交通执法行为的唯一依据,但当民意达到高度一致时,其指向意义应当引起重视。占压倒性多数的网友支持“罚看远光灯”,说到底是对执法不力的报复性反弹。比如乱开远光灯,并不缺少处罚手段,但为什么没有像闯红灯一样见一个抓一个?究竟是技术原因,比如夜间不易抓拍,还是监管不力,比如查罚难度大、成本高?所以,重要的不是探讨“罚看远光灯”的是与非,而是如何从选择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的困境中走出来。
 

公权力惩戒不能“以牙还牙”

违法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严惩。这就给交警们的治理智慧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在技术手段上实现对远光灯的全方位监控。

11月1日晚,深圳市交警支队开展了“严查远光灯”的行动,并在其官方微博进行直播。视频显示,除300元罚款、扣1分的处罚之外,交警让数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开远光灯的司机坐在一个“绿椅子”上体验直视远光灯一分钟。直播交警称:“自己种的果自己食。”

很多司机在夜间驾驶时,都受过一道迎面刺来的远光灯之苦。让那些不知交规为何物的司机体验远光灯刺眼眩晕的感觉,的确大快人心。网友可以拍手叫好,但公权力必须走出那种“大快人心”的浅层满足。

针对乱开远光灯行为,法律允许的处罚手段只有罚款和扣分两种,除此之外,任何举措都属于“法外处罚”,无论是交警个人还是交警部门都没有这个权力。惩罚就是惩罚,哪怕是以规劝为目的,哪怕有不乏善意的初衷。既然是惩罚,就必须合乎法律、不践人权。很多时候,人们正当的权利,就是这样被公权力以维持秩序之名一点点蚕食的。

如果治理效果不佳、现行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规劝力度有限,可以提出富有新意、切中弊端方案。但前提是执法必须符合程序,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

开远光灯刺了别人眼的司机,也应有免于被灯光刺目的权利,这理应是法治社会的共识。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必须得到同等尊重。这些司机已经付出了300元罚款、扣1分的交规处罚,就算十分可恶,是否有必要付出额外的身体代价?如果公权力惩戒也停留在“以牙还牙”“自食恶果”的朴素正义观层面,对社会绝不是什么好事。

其实,远光灯之害,完全用不着通过这种方式学习。问题症结不在于司机不清楚远光灯多么讨厌,而在于他们觉得日常会车就那么短短几秒,来回切换灯光太麻烦。很多人违法,是经过理性权衡作出的选择——不愿意为了别人的舒适,牺牲自己的舒适。他们总是心怀侥幸,觉得不关远光灯也没什么,交警应该抓不到。

惩罚的魅力不在于它有多严厉,而在于它不可逃避。要遏制违法行为,不能光靠增加刑罚的强度,让人吃到自种恶果的苦涩,而是要让人从心底里相信:违法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严惩。这就给交警们的治理智慧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在技术手段上实现对远光灯的全方位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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