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政策巨变!未来这种医护最值钱!

 指禅李的收藏 2016-11-03


政策巨变!未来这种医护最值钱!


今天,有一条重大消息与大家分享。昨天国家卫计委公开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老的实施细则已经沿用了二十二年,新的实施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关于在职医务人员开办医院、开诊所的限制将发生巨变。


老实施细则是这样明确的


沿用了二十二年的老实施细则在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七种情形中,明确提出了: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也就是说,甭管你在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只要还是医院的人,你就不能开设自己的诊所或医院等个人医疗机构。


新实施细则是这样修改的


刚刚修改的新实施细则,只明确了六种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把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这条删除了。卫计委大刀阔斧、尺度之大,让医疗圈在颇感意外之余,惊喜一片。


未来这种医护将是最值钱


卫计委动作这么大,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向外传递了什么信号?我认为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国家要彻底对医护松绑了!


新的实施细则一出,有人认为:仅仅是把对医务人员的限制删除,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在职医务人员都可以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于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大多数具有准公务员的身份,拥有编制的医务人员估计要想同时申请办医疗机构估计还很难被允许。而对一些在民营医疗机构的医护来说,之前的这一闸门将彻底放开,民营医院的医护们可以一边上班一边开诊所、办医院。


对于上述观点,我并不这么认为。把对医务人员的限制删除,意味着国家已经下了决心,势必要打通医改的最后一公里。为什么?理由有三:


第一:这是助力分级诊疗的需要。众所周知,目前医疗界对分级诊疗的看法是极其不统一的。在公立医院内部,有拍手叫好的,有徘徊观望的,有悲观否定的等等。按照分级诊疗既定的发展路径,把常见病慢性病大量病人留在基层、三级医院逐步取消门诊专看急难危重病人的设想,基层的诊疗能力是最大的短板,短板的存在是几十年的欠账造成的,是不可能在短期内补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补救措施,分级诊疗是无论如何也推行不下去的。


解放医护,就是最大最好的补救措施!如果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可以保持体制内身份不变的情况下,去开办医院或诊所,将是对基层诊疗能力弱这块短板最大的补救。此政策一旦真正落地,也必将会把分级诊疗向前推进一大步。


第二:这是公立医院生存发展需要。为什么这样说?随着分级诊疗的推进,公立医院将面临一个非常严峻和现实的问题:病源减少?特别是三级医院,保守估计,将会有百分之六十的病人流失掉。因为现在大病小病都往三级医院跑,按照分级诊疗的设想,三级医院门诊将来取消,只接收急难危重病人,病人量一定会骤降。问题来了,公立医院病人减少了,在保持现有规模和医务人员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如何生存?


解放医护,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必要举措!因为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在保持体制内身份不变的情况下,就会医托原医院的资源优势开办个人医疗机构。举个例子:张医生是某三甲医院的医生,同时开办了个人诊所。在自己的诊所内,一般的病自己就可以处理,疑难的病人就会直接依托本院的优势转诊至本院去治疗。这种形式是对分级诊疗后公立医院病源减少的最好的补充。


而这种补充绝不是医联体所能实现并代替的。就目前公立医院比较认可的分级诊疗应对策略医联体来说,由于医联体成员之间相互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利益划分不清等诸多原因,处于医联体内最顶端的龙头三甲医院,一年内由下向上转诊的病人多则一二百人,少则几十人。这个数量是远远不能弥补分级诊疗后三甲医院的亏空的。要弥补这个亏空,允许在职的医务人员开办诊所等医疗结构,依靠他们转诊病人,将起到医联体无法达到的效果。


第三:这是打造医生个人品牌的需要。由于我国的医疗体制的特殊性,医生的个人品牌是极其缺乏的。北京协和医院的一位医生朋友曾经和我说过:协和可以没有你,但你离开协和后,将什么都不是!为什么当前有很多医生都不愿意离开体制,稳定感、有保障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医生对个人品牌的缺失和担忧。离开了原单位,很多人会担心:有多少病人会跟着我走呢?而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立医院医生的限制一旦放开,医生这个特殊的群体就可以通过开办个人诊所等,依靠原医院的优势打造个人品牌。这对医院、医生,都是双赢。


总之,无论从医院和医务人员切身利益考虑,还是从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看,放开对在职医务人员的限制、彻底解放医务人员,都将就是一件大事、好事、喜事!而未来,这种医护也是最值钱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