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3日下发: 流动就业人员来哈工作 能转职工医保了 原参保地实际缴费年限可视同哈市缴费年限 即日起,这么办 ↓ 适用人群 本通知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 流动就业人员可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转移接续本人的医疗保险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有两个原则:
转移接续:谁来办?
跨统筹地区转入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参保人《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参保历史记录。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合)凭证》及相关材料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转出哈市的流动就业人员,本人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转出医保关系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并对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其中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后,出具《参保(合)凭证》,次月起暂停享受哈市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待遇: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跨统筹地区转入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退休怎么办?
哈尔滨日报记者 于勇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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