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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雄涛:瞿氏三脉——社会、历史与法律 | 20161104期

 蜀地渔人 2016-11-04



汪雄涛

1979年2月生,湖北天门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特聘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主要研究明清社会的司法与秩序,倡导“迈向生活的法律史”,“唯有真生活,才有真问题,方有真学术”。



【编者按】


据说每一个法律问题都是一个社会问题,法学家不但要懂现行法,还要关注“看不见的法”(套劳伦斯·却伯语),为了不致创造出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成功的立法者首先一定是一名出色的社会学家。因为不了解社会就不会真的懂法,有效运作的法律只不过是支配社会规则的那些条件的概括与提升。法律也不是一个凝固的社会现象,而是始终处在历史长河的流变中,因此,不懂得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就不可能对当下的法律问题、法律现象有一个整全的认识和较为公允的判断。诚如克罗齐所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以史为鉴才能明了政治得失。自引进西方日益精密的学科分工体系以来,中国社会科学工作者多囿于自家田地深耕细作,鲜有像瞿同祖先生这样的跨学科大家——于法学、史学、社会学领域都有精深的造诣,且看宪道今日推送的这位现代学术史上令人仰望的高峰。

 



瞿氏三脉:社会、历史与法律


汪雄涛



瞿同祖先生出身世家,幼承庭训,尔后游走中西数十年,涉猎社会、历史、法律等诸多领域,成为一代大家。在学科分化的20世纪,瞿氏的经历,虽非特例,亦属少见。

 

初入社会学

 

1930年,瞿同祖先生从北京汇文中学毕业,以优异成绩被保送至燕京大学。从此,瞿氏在吴文藻、杨开道诸先生的引领下,进入初兴的社会学领域。彼时的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群贤云集,瞿氏也兼收并蓄。从“社会学”到“人类学”,乃至“西洋社会思想史”、“社会工作”等,瞿氏接受了系统的社会学课程。

 

高瞻远瞩的吴文藻先生,怀着“社会学中国化”的宏愿,为弟子们量身定制留学计划。初入学时的瞿同祖,专业方向未定,随后逐渐“对历史发生兴趣,遂副修历史”。洪煨莲先生的“史学方法”、邓之诚先生的“秦汉史”、张尔田先生的“史微”,都在所选之列。吴文藻先生见瞿氏颇具古文功底,也有中国历史的根基,便决定培养他专攻社会史。当美籍经济社会史学家魏特夫来华访问时,吴文藻遂积极向其推荐瞿氏。

 

瞿同祖先生为何步入社会学系,不得而知。不过,早在1928年,瞿宣颖即在燕京大学历史系兼课,同为湘籍的杨开道教授也在燕京大学社会学系任教。瞿同祖在1932年结婚以前,都依瞿宣颖而居,其与杨开道教授,在大学之前或有过从。在燕京大学期间,瞿氏自谓影响最深者,即是“吴文藻和杨开道”两位先生,后者也是其硕士论文导师。



由社会而历史

 

瞿同祖先生以历史为业,则其来有自。民国之后,新学勃兴。瞿协揆却依旧以《论语》为嫡孙开蒙。宣治公故去之后,叔父瞿宣颖迎祖母傅太夫人回京奉养,瞿同祖随行。在中学课外,瞿宣颖为侄儿讲读《汉赋》,拓展国文能力。瞿宣颖精熟掌故,在社会史领域造诣尤深,著有《汉代风俗制度史前编(1928)》、《中国社会史料丛钞》(1935年)以及《汪辉祖传述》(1937年)等等。

 

事实上,瞿宣颖在《丛钞》出版之前,相关篇什就在陶希圣主编的《食货》杂志上发表过,此事发生在1934年至1935年。如此看来,瞿同祖与陶希圣的交往并非无因。吴文藻先生1935年主持社会学系之时,请陶希圣来开“中国社会史”课程,瞿同祖“常去拜访他,谈论古代社会组织,并请他为《中国封建社会》作序”。陶希圣虽然以社会史扬名,但其毕业于北大法科,也曾教授“中国法律思想史”,并有《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中国法制之社会史考察》行世,堪为法律史学界典型的“失踪者”。

 

在1934年至1936年期间,瞿同祖与两位社会史大家——瞿宣颖和陶希圣互动频繁,难免耳濡目染。也正是在此期间,吴文藻先生为瞿同祖选择了社会史方向。可以说,瞿氏由社会而历史,吴文藻先生不过是顺势而为。

 


从社会史到法律史

 

瞿同祖先生步入法律史,必然中亦有偶然。燕京大学当时并无“法制史”课程,所以瞿氏自称“上乏师承”。不过,瞿氏读过享利·梅因的《古代法》及《早期的法律和习俗》。此外,又研习过保罗·威诺格拉道夫的《历史法学大纲》。从此,瞿氏“对法律史的兴趣更为浓厚,颇有效颦之志”。

 

真正踏入法律史,缘于瞿氏在云南大学任教。1939年夏,瞿氏到达昆明,由社会、政经、法律三系合聘为讲师,开设“中国经济史”、“中国社会史”及“中国法制史”三门课程。“三系合聘”,在云大,为权宜之计;于瞿氏,则不无生计的考量。正是在此情形之下,瞿同祖先生为“中国法制史”课程撰写讲义。

 

不过,未接受法科训练,恰是瞿同祖的优势,使其社会学素养得以自然呈现。早在燕京大学之时,瞿氏便“决心以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社会史”,而“中国法制史”讲义的撰写,恰是此种良机。瞿氏在接触社会人类学之后,认为“法律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亦是一种社会制度,有其特殊的功能”。因此,瞿氏的写作,不同于其他研究者由史料发端,而是先有方法论。无论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标题,还是由家族、婚姻,进而阶级、宗教的框架,无不体现鲜明的社会人类学色彩,与程树德、陈顾远、杨鸿烈等人的同类作品差异显著。

 

瞿氏社会学方法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的运用,还只是牛刀小试。各章的论题,与其说是提炼于研究对象本身,还不如说是源自社会人类学和社会史。“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之论,应当成型于研究之前。从史料上看,虽有《刑案汇览》和少量笔记,但正史、诸子典籍和历代律法仍是主流,“社会史”韵味略显不足。当然,此乃后学“以今日之我攻昨日之我”的旁观之言。在1940年代的中国,瞿氏无疑是开风气之先者。



法律史的社会学研究

 

瞿同祖先生有著作四部,但自己满意的只有两种。《中国封建社会》初版于1937年,是瞿氏的硕士论文,自谓“最不成熟”,甚至谢绝译介成英文。《汉代社会结构》为瞿氏1945年至1954年在哥伦比亚大学工作的成果,自己也“评价一般”。如果说《中国封建社会》是瞿氏进行社会史研究的早期作品的话,《汉代社会结构》则属于西方学术链条底端的非自主作业。

 

《清代地方政府》成书于1955年至1962年间,是瞿氏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外,最为自得的著述。瞿氏在哥大期间,虽然在学术工作上并不如意,却在社会学修养上精进不少。斯时,哥大社会学系与人类学系课程丰富,瞿氏不仅选修了麦其弗的“社会变迁因素”、默顿的“社会结构与理论”,还修习了克罗伯的“人类学”和艾贝尔的“欧洲社会学”等。较之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时,瞿氏此刻的社会人类学功底,已不可同日而语。

 

瞿氏的《清代地方政府》,从结构和功能的角度,将参与治理过程的群体都纳入到“政府”的范畴,具有地道的社会学意味。全书先探讨州县衙门的结构,后深入地方政府的功能,事实与理论天衣无缝。从取材上看,该书九成以上史料源自清代官箴、笔记和方志,兼及少量政书、律令等正史文献,社会史料已成为绝对主流。在理论上,“一人政府”的提出以及官绅关系的探讨,都深邃而卓越。无论从方法、史料还是理论的角度,瞿氏在《清代地方政府》上的社会学研究,都已臻化境。

 

值得玩味的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实际影响力,远超《清代地方政府》。这其中,既有“中国”对“清代”的宏观优势,又有后学对前辈的浅层盲从。或许,还有原著与译文的阅读差异。但不论如何,瞿同祖先生超越过度细化的学科分野,横跨社会、历史与法律三脉,是现代学术史上令人仰望的高峰。


本文首发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10月26日法学版,已取得作者授权。


感谢作者授权 

本期宪道责编: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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