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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的潜规则

 冬天快结束 2016-11-04

遗嘱是财产所有人对于自己死后的财产进行安排的一种行为。现实生活中关于继承的纠纷越来越多,于是许多人选择给遗嘱上一份保险,那就是公证。那么有遗嘱公证过期的说法吗?为什么明明手里有遗嘱,最后不能根据遗嘱继承房屋呢?                                   

排版编辑/程玉晰

案例一

2008年,唐老伯感觉自己身体日益衰弱,在妹妹唐婆婆的劝说下,立下了遗嘱,将自己75余平方米的房产留给了自己的侄子和侄女,并请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进行了公证。2013年5月29日,唐老伯由于突发心肺病去世。11月18日,唐婆婆拿着哥哥生前立下的遗嘱和公证书,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由于唐老伯死亡已经超过两个月,因此该公证无效。唐婆婆非常震惊。

案例二

小芳跟现在的很多80后一样,是家里的独生女,在她很小的时候,母亲过世,父亲再婚。小芳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跟他们有着很深的情感,爷爷奶奶心疼小芳这个没娘的孩子,特意在生前留下公证遗嘱,房子由小芳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

两年后小芳拿着遗嘱想要继承财产,经查询方得知:房子已经过户到父亲名下了,小芳遂将父亲告上了法庭,以自己有公证遗嘱为由要求继承爷爷奶奶的房产,法院却判决小芳败诉,房子归其父亲所有。

看完这两个案例,相信大多数的人是一脸懵逼的状态!
什么意思呢?我手里有遗嘱,为什么最后我没有继承房屋的权利?

遗嘱也会过期?这是在逗我吗!

淡定!听小编慢慢跟你解释!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木有看懂吗?!

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属于继承范围,侄子和侄女就更加不在继承的范围内了。爷爷、奶奶、大伯所立的不是遗嘱而是遗赠啦!

1
那么遗赠又是什么呢?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2
遗赠跟遗嘱有什么区别?
主体不同

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数人(都属于公民);后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

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清偿的责任

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产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哪里取得遗产

做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做出处理前作出放弃遗产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如不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3
公证过的遗嘱有过期这一说法吗?
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产生,推翻在先的公证遗嘱,那么经过公证的遗嘱是一直有效的,也就是说遗嘱公证不会过期。但继承人或受赠人的遗产继承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的,若过了法律的保护期限,一旦继承权受到侵害,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

4
遗产继承的失效限制
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做了限制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对继承权人受到侵害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回到上面两个案例,为什么他们都不能继承房屋呢?

因为所立的不是遗嘱而是遗赠,他们就应该在拿到遗赠的两个月之内去办理财产继承,或者通知其他人决定接受遗赠。

那案例中的小芳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等亲属。

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受遗赠人如果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则可以保持遗赠的效力;反之,如提供不出相应证据,则很容易陷入遗赠无效,自动转为法定继承。

5
关于房产继承你还要了解哪些问题
Q
爸妈去世未留遗嘱,房产继承如何走程序?

我爸妈已去世,留下一套房子,户口簿上是妈妈的名字,爸爸户口在哥哥家。这套房子是房改房,父母一起买下的,未留遗嘱,现在兄妹要处理房屋,如何走程序?

解答:现在的情况属于法定继承,先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办理完继承权公证后拿着相应的文件,去房管局办理手续即可。
Q
再婚夫妇的房产,如何妥善的让子女继承?

我与现任丈夫有一套房,是我妈妈留下的(父母均已过世),前不久过户到我俩名下。丈夫与前妻有一个儿子,我与前夫也有一个儿子,请问如何继承才能让我的亲生儿子继承?

解答:目前看房产登记了你们夫妻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有一半的产权,如果要你的亲生儿子继承,你有权对你享有的一半通过遗嘱的形式作出。对你丈夫的一半,如果他愿意该你的亲生儿子,你可以要求他他做出相应遗嘱。但如果有多份遗嘱的话,以最后一份为准。
Q
能否不告知妻子立遗嘱,指定自己的那份房产由子女继承?

我是再婚,婚前买了一处房产,婚后加了女方名字,我能否在不告知女方的前提下立下代书遗嘱(有代书人和见证人),以备自己离世后把自己的一半房产指定给某个子女?
解答:你可以做两件事:一是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并作协议。二是分割协议弄好后再立遗嘱。最好两步都做,这样不会有争议。如果不进行第一步,直接进行第二步也可以,要把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写清楚。
房屋继承的误区

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田添、韩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添继承了其父田栋的一笔房产。对这一房产,夫妻共同使用多年。前不久韩进、田添离婚,韩进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田添拿出了其父田栋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这份遗产由田添继承。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田添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韩进、田添离婚,韩进对田添这笔个人的财产无权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为无权主张,没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认为同居多年 即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许浩、柳香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已共同生活多年,许浩最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柳香认为她与许浩同居时间长且已生儿育女,虽没登记也应以 “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应与许浩的父母等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许浩的房屋等财产。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柳香若在许浩遗产的处理中得到一些遗产,也只能是基于这种互助权而不是继承权。柳香的要求理所当然地被法院驳回。

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李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李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参考:找法网
责任编辑:王娅雯  尹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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