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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刘刘4615 2016-11-04
2016-06-22 罗卫华  廖永红 福建省财税服务中心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从B公司处购进一批电子产品,合同价款4000万元人民币,取得B公司开具的与购进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当地国税局认证抵扣。2015年7月,税务机关对B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进行调查,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协查函,要求对其取得B公司的发票进行协查。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了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据、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等相关的购货凭证。经调查发现,A公司购进的货物并非B公司的产品,故认定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主管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A公司认为,虽然其取得B公司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在整个交易中也没有任何恶意,应属“善意”取得发票,况且没有造成税款流失,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A公司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税务处理。A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要求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决定。

如何判断“善意”取得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为“善意”取得专用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上述规定可以表明,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满足如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一致”为基础,综合考虑交易和发票开具的时间、资金结算、货物交付方式等因素,判断取得专用发票的一方是否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案件中,A公司与B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交易的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并且,A公司对其取得的发票系虚开不知情。A公司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缴已抵扣的进项税680万元。

“善意”取得专用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对于“善意”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有的可以税前扣除。

一种意见认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明确,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并未否定对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的,应可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后取得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仅依据发票,交易合同、资金来往凭证等资料只要足以证明相关成本费用真实发生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践中,存在各种不需要发票也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如员工工资薪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等,只需要提供相关的内部制度规定和借款协议等证明,就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从侧面印证了上述观点。因此,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该成本是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是合理的,应允许在税前扣除。

为此,亟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具体政策上,尽早明确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是否应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问题,以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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