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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交藤引发的中药毒性的思考

 思考的蚂蚁qq 2016-11-05
黄开泰-壶中人

2016年7月看到有位医疗律师,发的一个题为“海归白领命殒何首乌,法律救济登天难”的微信,吸引了许多人的眼球。律师很认真、很负责,证据充分,论证有力,读了之后,有人在文章后的评论中讽刺说,辨证论治千人千方,永远无错;有人庆幸自己不相信中医,自己周围朋友99%不相信中医。年轻有为的生命消失了,谁都会扼腕叹息,应该追查原因,但如何追查?

在科技文化一统天下、形态理论统治医学的情况下,大家只认同按照实验实证的方法追查。实验实证是很严谨的,需要条件设计的可重复性,不可重复,结论就不能成立。律师引证的很多证据,看起来都很客观,唯独没有实验可重复性-同样中药饮片、同样中药配方、同样方法熬膏、同样剂量,同样的小白鼠造模的实验,大样本、多中心、统计学处理,假设在这样的严格规范之下,出现了相同的结果,那么,证据就难以辩驳了。该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证据的审查应当遵循日常生活经验(常识),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当遵循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什么呢?事实!没有事实就是虚构的。事实不是理论的东西,不是书面文字的东西,而是现实存在的东西。

要知道这个膏方是不是导致肝损害的罪魁祸首,要明白40多味中药中是不是夜交藤在单独发挥作用,只有重复实验的客观事实认证,结论才可靠。可重复性是实验科学的重要原则,排除误差、条件同一是实验科学的基本要求,没有同样条件下的可重复性,证据是苍白无力的。也许,人们会认为,《药典》就是在可重复性的基础上形成的法规性文件,证据不可置疑。是的,在单一药物、分子化分析、实验严格掌控、小白鼠结果的情况下确是如此,但这样的可重复性结论,只同样条件下的证明作用,在40味中药、经过熬膏炮制之后,对应具体病人的具体病机性质的情况下,这样的证据是苍白无力的。要能够证明所谓的夜交藤毒性,需要还原膏方,需要还原病人病情,这里面就涉及到药材、计量、熬制方法、病人体质、临床症状、证候病机判断等问题,其中有一种不能实事求是地还原,结论都不可靠。

同样生命条件、同样配方、同样熬制之后的结果,是证明膏方毒性损害的唯一依据。要证明夜交藤,还必须在这样条件下,设立对照组,即设一个没有夜交藤的膏方,进行对比观察,这才符合科学性原则。单一的实验室结论,统一的小白鼠模型,得的结果是夜交藤内在某些成分的毒害作用,得不到膏方在这个病人体内的实际作用。

按实验逻辑,同样条件不同结果,证据不能成立;同样条件同样结果,也只证明这一个临床案例的配方、中药饮片质量,或证候病机对应,或剂量运用等存在问题,不能证明其它中医治疗也有问题。问题在于,今天的人们,眼睛锁在了实验室里,思维被仪器禁锢,只要实验证实,只要小白鼠存在,大家都会认为是正确的。可是,现实之中的活生生的人,是具有个体特殊的生命体,生命及其相关的许多内容无法复制,中医药理论的生命可靠性和临床安全性,就是经过数千年时间,在不同个体生命的检验中获得的,“方证对应”的生命互补性原则,相同条件下的实验可重复性不可能明白。没有客观实际的膏方还原,没有客观实际的证候病机还原,因为实验室仪器,就简单地把有毒结论扣在中医药头上,恰恰是违背了科学性原则。

不可否认,现在中药不如几十年前道地了,传统的炮制不被重视了,在辨“病”(西医器质性改变的病)论治引导之下,人们运用中药,讲求的是药理对应病理,有效成分病理对应,没有“方证对应”原则,没有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和归经,没有相须、相使、相畏、相杀等七情配伍关系,君臣佐使、七方十剂的理论束之高阁,只考虑有效成分、药理效应,经过了几千年生命检验的中药,今天发生了越来越多的问题。

笔者曾经遇到何首乌损害肝脏的问题。有位近40岁的男性患者,在2007年再三要求我给他开“复肝散”,记得当时病机不太合适,一直没有给他开。“复肝散”是1998年院内的中药配方,制何首乌和枸杞组成,补养肾精肝血,该患者当年服了很长一段时间,效果很好,第二年再来,医院就没有了,后来多方打听到“复肝散”是我提供的处方,一再要求我按照原处方打粉。哪知,这一次病人服后,就出现了肝脏损害。按照科学性原则来看,1998年效果很好是事实,2007年肝损害也是事实,人是同一个人,不同的是年龄大了,不是同时购进的饮片。同样处方、同一个人、同样服法,前后截然相反的临床事实,证明了什么问题呢?证明何首乌有毒,1998年疗效很好,有毒不能成立;证明何首乌无毒,2007年出现肝损害,无毒不能成立。唯一可以证明的是,违背了“方证对应”的中医原则,药与病机不相应。

中药的毒性问题,不是实验实证那么简单,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要证实或否定,不仅需要现实的生命事实,还需要历史的生命事实,需要中医药理论的分析,需要中药品质的鉴定和炮制方法的检验,没有生命事实的还原,用排除法、实证法等方法证实,都不可靠。在中药之毒的问题上,许多人以偏概全,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不考虑文化差异,不求客观真实还原,只要有实验室证据,有药典证据,就一棍子把中医打死。

药物毒性客观存在,相比较而言,西药更甚于中药,治这里伤那里的情况十分普遍。因为普遍,大家习以为常;因为不普遍,发生一例,就沸沸扬扬,要否定中医。活生生的人的生命很复杂,对药物的反应存在个体特殊性,有些看起来很客观、很真实,实际上包含了某种不真实,对夜交藤之类的事件,根据事实本身,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还原论的分析,做出的结论可靠性更大。

在中药之毒的舆论风起云涌的今天,必须强调的是,中药要道地,要传统炮制,令其在进入中医临床之前,减其毒性增其效,保证中医运用的中药都是符合中医历史要求的道地药材;中医要地道,保证每个挂着中医牌子的都是真中医,能够遵循理、法、方、药、护的临床规范,按照“方证对应”原则处方用药,无机械之疗程,无僵化之规范,药随证转,随机应变,而不孟浪从事。

“随证治之”是“方证对应”的基本要求,以活生生的人的证候病机为治疗目标,寒者热之,热者寒之,实则虚之,虚则实之,互补对应,补而无滞,伐而无伤,寒而无凝,热而勿燥,决不按照书面的东西刻舟求剑,再加上道地药材、传统炮制,所谓的中药之毒就不会在临床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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