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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审讯技巧浅析

 独钓秋江雨 2016-11-06


渎职犯罪案件侦查中,审讯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审讯,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查明犯罪事实和获取证据的侦查方法,对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以及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审查印证其他证据,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具有重要作用。讯问效果好坏往往决定着整个案件的成败。


  司法实践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审讯工作仍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拘传、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二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受审人的对抗心理,由此给审讯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在渎职犯罪案件中,侦查讯问的对象均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大多数人资历较深,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具有较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而且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和抗审能力。对于该类人员,单单依靠强制手段,或者使用大量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通常达不到理想效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巨大,同时也不能排除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翻供的情况。以上这些,使得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审讯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下面,笔者结合一些案例及渎职侦查工作中的审讯工作实际对审讯技巧做一探讨。


  一、选择最佳的讯问对象


  渎职侵权案件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止一个。各犯罪嫌疑人参与的程度,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对此,讯问工作应从参与程度较少,作用较小,情节较轻,阅历不多,容易攻破的犯罪嫌疑人人手。这是因为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其利己思想和人生观、价值观。那些在犯罪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顽固性不大,抗拒心理不强,不会顽抗到底。经过权衡利弊,他们会很快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线索、证据。


  在我院查办的徐某某、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任沽源县水城办城管大队大队长;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任沽源县水城办主管城管大队副主任。沽源县水城办行使县城市政管理职能,负责违法建筑的整治与管理,具体管理职责由其下属的城管大队负责。2013年6月,沽源县汇源大酒店改建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非法施工建设,徐、刘二人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2014年4月28日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两名施工人员死亡。此案中,徐某某作为负责全县违法建筑治理的城管大队负责人在案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对案件的查办抵抗性强,因此,对其审讯的阻力极大。但是,刘某某仅仅是主管副主任,对治理违章建筑的工作不直接参与、领导,参与程度较少,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因此,对刘某某的讯问成为了整个审讯工作的突破口。通过对刘某某的审讯,不仅能从中发现其本人认真不履行的证据,还能发现同案犯犯罪的情形。同时由于其所处职位的特殊性,承接承上启下的作用。下,对于分管部门汇报的工作有指导职责;上,对于重大事情有继续向上级领导汇报的义务。因此,此案中,对于主管副主任刘某某的审讯有利于进一步确定其他处于领导职务的人是否有渎职嫌疑,对责任事故的全面追责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证据使用的最佳时机


  渎职侵权案件证据获取十分困难,对于已获取的证据应倍加珍惜,不宜随意抛出。使用证据应选择最佳时机,一经抛出,务求必破,尽可能让其发挥证据的最佳效能。审讯中,适时地使用证据,不但能够迫使受审人交代罪行,而且还能够在心理上造成其防御体系的混乱和动摇,改变其赖以抗拒的心理倾向,被迫交代全部罪行。使用证据较为合适的时机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受审人对于是否如实供述犹豫不决时。归案后的受审人思想波动较大,对于是否供述其犯罪事实,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中。这时,预审人员如果能够抓住受审人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受审人感到预审人员已经掌握了他的罪证,只有交代才是唯一的出路,从而堵住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面转化。


  第二,受审人马脚暴露极力掩盖时。当受审人与犯罪有关的问题被揭露,或犯罪的马脚暴露时,便极力编造谎言,进行掩盖。这时,预审人员如果能够及时出示有关的证据,便可以打掉其幻想,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交代罪行。


  第三,受审人的供述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时。受审人供述自相矛盾,是受审人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不愿交代犯罪事实,而又想编造假供应付预审人员,由于心绪紊乱,前后矛盾,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此时,若能及时使用证据,必能促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第四,受审人心存侥幸避重就轻时。虽然案情已有突破,受审人能够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但仍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代小的罪行换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而隐瞒重大犯罪事实。此时使用证据,便能撕掉受审人的伪装,使其认识到:审讯人员不但了解已供述的犯罪事实,而且对未供述的犯罪事实也了如指掌,只有全部供述。


  第五,受审人自恃后台死顶硬抗时。有的受审人自恃后台硬、关系广,政法机关不能将其怎样,依赖极强的侥幸心理,死顶硬抗,气焰嚣张,矢口否认有任何犯罪事实,还有的受审人,不但否认其犯罪事实,还向预审人员大摆其“功劳”。遇到这种情况,预审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准备,经过周密的分析,确保证据一经使用,必能取胜,从而使被告人的嚣张气焰跌落千丈,再也无法反抗。


  在我院查办的王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003年-2009年担任沽源县城建局规划股股长,主管规划股全面工作。2008年,怀安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沽源分公司负责人高利兵找到王某某,让其帮忙修改该公司负责开发的沽源县桥头休闲购物广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面积。王某某未经审批手续,滥用职权,擅自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改大并重新发放,导致该公司增大了1736.2平米的建筑面积,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71.52万元。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审讯过程中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在拘传时间已接近12小时时,仍死不认罪。在此情形下,办案人员敏锐的感觉到如果错过此次讯问机会,下一次审讯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更难突破,于是,果断抛出所掌握的证据,将天和公司第一次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摆在其面前。在如山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终于被攻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三、合理运用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使其主动供述


  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犯罪嫌疑人已经确定,但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构成的一些细节方面作虚假供述的,我们应抓住其认识到罪行已暴露,自知无法逃避责任,但又想获得从轻处罚的心理,通过对一些法律知识的讲解,动之以诚、晓之以理,使其认识到当前形势,主动供认事实。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审讯过程中若能合理运用,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会有很大助益。


  在我院查办的尹某滥用职权案中,犯罪嫌疑人尹某,2007年-2011年担任沽源县民政局局长,负责民政局全面工作。2009年该局建设沽源县第二中心敬老院,尹某在工程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违法决定开工建设;不进行工程设计,违规委托个人进行工程监理;干涉具体施工过程,改变房屋结构,导致建成的沽源县第二中心敬老院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于2012年12月发生坍塌,并造成106.3万元的经济损失。尹某于今年6月份到我院投案,主动交代第二中心敬老院房屋建设情况。经对其讯问,尹某认为自己对第二中心敬老院房屋坍塌负领导责任,但是对于建设过程中如何决定开工建设、如何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细节中涉及自己的责任百般推诿。对尹某的说法我们认为其明显与我们掌握的证据不符合,但要从正面全面否定其伪证需要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对此,讯问人员认为应想办法促使尹某如实供述。于是讯问人员抓住尹某怕受刑罚、想得到从轻处罚的心理,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出示相应的犯罪证据,同时将法定情节中的自首的定义和构成对谢某进行了讲解,重点说明了投案后如实供述才能构成自首。在讲解中,讯问人员以诚相待,并不急于讯问其实质性问题。给其一定考虑时间,让其自己思考。然后开始制作笔录,并告知尹某一旦笔录完成将成为证据来证明是否构成自首。最后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四、充分发挥动之以情审讯方法的作用


  这是以“柔”克“刚”的讯问方式。是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经历和夫妻关系、家庭状况,交友情况、个人爱好等“拉家常”式的闲谈,感化犯罪嫌疑人,逐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情绪,使其产生对侦查人员的认同和信任。再施以政策攻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犯罪嫌疑人宣传法律、讲明利害关系,进行说服教育,充分体现党和国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而攻破其心理防线,促其如实供述。在审讯过程中,讯问的双方处于对立地位。在通常情况下,被讯问人都会认为讯问人员是要对付他、制裁他,因而对讯问人员抱有不信任或敌视的态度,对讯问人员所说的一切都认为不可信。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取得审讯的成功,讯问人员必须首先扭转犯罪嫌疑人的敌对态度,动之以情,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使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产生依赖感。由最初的畏惧、对抗为主的情绪,转为能够发自内心地尊敬、信任侦查人员,并产生友好态度,相信自己会得到公正的处理,继而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比如在一起玩忽职守案件中,嫌疑人从传唤到案开始便一句话都不说,不管侦查人员如何讲政策,讲法律,他就是牙关紧闭,就这样僵持了约6个小时。后来,侦查人员不得不改变审讯策略,让两名讯问人假装有事出去,而在一旁看守的法警(实际也是侦查人员)以拉家常的方式跟他聊天。拉近彼此之间的情感距离。慢慢地,该名嫌犯放松了警惕。开始说起收他人钱财为他人消灾的事情,从而最终为案件的成功侦破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又如,在一起渎职案件侦讯过程中,鉴于嫌犯已离异,女儿归前妻抚养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影响其女儿日后的学习和生活,办案人员在记录其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时,只做简要概括,没有把他尚不满十岁女儿的情况记录在案;又因其血压高、归案后茶饭不思,法医每天为其量血压、做检测,办案人员还为其买来可口的饭菜,对其提出的一些家庭待办事项,都及时通知或帮助家属办理。在办案人员人性化执法的感召下。嫌犯逐步开口交代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五、巧妙运用非语言策略的辅助


  非语言是相对于自然语言而言的,即运用手势、表情、体态、空间位置等非语言性的符号系统来表达一定的意思,传递一定的信息,从而与受审人之间形成某种交流。审讯是一个信息交换的过程,是一个心理变化的过程,也是一个语言和非语言交流的过程。我们在注重语言交流手段运用的同时,充分运用非语言交流手段,对审讯的成功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达到“此时无声胜有声”的效果。


  但是,非语言策略在侦查审讯中的运用只能是其他讯问技巧的辅助手段,决不能脱离语言讯问而单独存在。没有语言的讯问,即使房间布置再好,时间选择再好也不能称之为讯问,被讯问者也不会向审讯人员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非语言策略的运用要与整个讯问谋略相协调,审讯人员在开始讯问前,首先要明确侦查讯问要解决的问题,是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并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还是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是要其一开始就交代重要犯罪事实还是让他自由供述;是追问共犯还是追问证据。明确了这些以后,才能明确所要采取的具体侦查讯问方法,并且制定整个讯问谋略。非语言策略必须要在这个谋略的前提下实施,为其服务,不得与其冲突。非语言策略的运用同样要注意发挥审讯人员的主导作用,审讯人员一方面要灵活运用讯问技巧与被讯问者展开语言上的周旋,一方面又要协调基本讯问对策和非语言的辅助讯问对策,同时还要保证非语言策略的正常实施。


  在我院查办的徐某某、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中,二犯罪嫌疑人对于所犯罪行百般推诿。在初查阶段,多次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进行调查,其均以“城管大队一直以来只是管理乱搭乱建、平房违建,不管理楼房建设”为由,认为发生事故的工程不归城管大队管理与查处,对该工程违法施工不进行整治和管理,并对自己所犯玩忽职守罪行自觉“冤枉”,不认真交代供述案件相关事实的详细情节。但是当立案侦查后,在审讯室中对其第一次进行讯问时,便老实交代了所以犯罪事实。审讯室的布置,一间狭小、隔离的房间,室内只有一张高台,对面加一张嫌疑人就坐的椅子,以达到审讯员居高临下之势,对嫌疑人造成心理压力,这种氛围虽尚不足以对其造成心理上的绝对控制,但是,加上侦查员运用恰当的姿态、表情、眼神以及手中掌握的证据,让嫌疑人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适,并使他从刚迈入室的那刻就开始感到无助。这种布局能营造一种无所遁形、陌生,孤立无援的感觉,嫌疑人感觉浑身不自在,内心发寒,从而在审讯过程中强化“让我出去!”的意识,房间设置摄像头更能增加他的焦虑,可以使他感到更加不适,诱发他对讯问人员的依赖感。在此氛围下,讯问人员充分运用其他审讯技巧,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


  上述几种审讯方法,也许我们平时都曾遇见,都曾用过,但把几种方法融会贯通,灵活运用,还需我们在办案中去努力实践,总结出更能有效快速突破受审人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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