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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古鉴》(四)

 过而能改 2016-11-06


                       《
治国古鉴(四) 
 


    国情民情立法之凭
  刑罚世轻世重。
  《书·吕刑》随着治乱情况的不同,刑罚就会有轻重的区别。世:时代。
  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欲而动。夫民躁而行僻,则赏不可以不厚,禁不可以不重。
  《管子·正世》设立的赏赐有薄有厚,设立的禁令有轻有重,做法不一定相同,但并非故意使之不同,而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变化,根据民俗的情况而更动。如果人们狡猾而行为邪僻,奖赏就不可不厚,法禁就不可不重。迹行:做法。俗:民俗。躁:狡猾。僻:邪僻。
  不可常居也,不可废舍也,随变断事也,知时以为度。大者宽,小者局,物有所余有所不足。
  《管子·白心》(法度)不可永远不变,也不可随意废除舍弃,要适应变化来裁断事物,了解时势来确定法度。因为范围偏大则过宽,偏小则局限。事物发展有的是多余有的是不足,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待。居:止息,停留,此处指固定不变。废舍:废除舍弃。
  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所恶也。
  《管子·形势解》人君之所以能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一定是他所号召的正是人民所希望的,他所禁止的正是人民所反对的。
  法之制民也,犹陶之于埴,冶之于金也。故审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如火之于燥湿,水之于高下。
  《管子·禁藏》用法制管理人民,应当象制陶器了解粘土的特性,冶金了解金属的特点一佯。只要判明利害之所在,人们远离什么,靠近什么,就象火的避湿就干,水的避高就低一样的明白了。埴(zhí):制作陶器用的粘土。审:审察,判明。去:离开。就:靠近。
  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慎子·逸文》法律制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地下长出来的,而是产生在人的社会里面,适合人们的心愿罢了。下:降下,掉下。
  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此俗之所惑也。
  《商君书·开塞》古代的人朴实而忠厚,现代的人巧诈而虚伪。所以,在古代有效的方法,是把实行德教放在首位,实行德治;现在有效的方法,是把刑罚放在首位,推行法治。这一点是一般人并不明白的。以:而。效,有效。先德而治:把德教放首位,实行德治。前刑而法:把刑罚放在前头,推行法治。
  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
  《商君书,算地》圣人治国,考察民情风俗来建立法制,就能治理得好,研究国情抓住根本,政策才能得当。如果不考察当时民情风俗,不研究国家的根本,那么,虽然建立了法制,民众反而会混乱,政事虽然繁忙,而成就反倒很少。为:治理。察:考察,研究。事:从事。功:功效成就。
  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成。
  《商君书·壹言》如果法制不考察民情而建立,就不会成功。
  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
  《商君书·定分》只有智慧的人才懂得的东西,不能作为法令,因为民众不全是有智慧的人;只有贤能的人才懂得的东西,不能作为法令,因为民众不都是贤能的人。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符合大多数的认识能力,符合实际情况。知者而后能知之:前一个“知”同“智”,指有智慧的人;后一个“知”是“懂得”。
  赏未行,罚未用,而民听令者,其令,民之所能行也。
  《孙膑兵法·奇正》赏罚还没有施行,而民众就能够听从命令,是因为这个命令是人民所能办到的。
  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
  《荀子·正论篇》在治世用刑要重,在乱世用刑要轻。因为在社会安定时故意犯罪,当然要重罚,在社会混乱时犯罪当然要轻罚。治:治世,治理得好的社会时期。乱:乱世。
  治民无常,唯治为法。
  《韩非子·心度》治理百姓没有一成不变的常规,只有把有利于治理的东西形成为法律就是了。
  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
  《韩非子·五蠹》刑罚很轻不算仁慈,刑罚很严也不算暴戾,这是适应当时社会的习俗而行的。薄:轻。戾(lí):暴戾,残暴。称(chèn):适应,适合。
  明主之表易见,故曰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
  《韩非子·用人》贤明的君主设立的标准容易看见,所以才有约束作用;他的教诲容易被人理解,所以他的话才有用;他制订的法律容易做到,所以政令才能畅通。表;标志,标准。立:起作用。
  时已徙矣,而法不徙,以此为治,岂不难哉?
  《吕氏春秋·察今》时代已经改变了,可是法度却不随着改变,想用这种办法治理好国家,难道不是很难吗?徒:迁移,引申为改变。
  高为量而罪不及,重为任而罚不胜,危为难而诛不敢。民困于三贵,则饰智而诈上,犯邪而干免,故虽峭法严刑不能禁其奸。何者?力不足也。
  《淮南子·齐俗》把过高的尺度作为标准,谁达不到就治罪;把过重的担子作为责任,谁不胜任就惩罚;把过于危险的事情作为考验人的困难,谁不敢上前就惩处。民众被这三条要求难住了,就会弄虚作假以欺骗上级,做邪恶之事以触犯上级,所以虽然有严刑峻法也不能禁止他们的奸伪行为。为什么呢?是因为标准太高,他们实在力不从心。量:标准。罪不及:对达不到的治罪。罚不胜:对不胜任的惩罚。诛不敢:对不敢上前的进行惩处。困:难。责:要求,饰智:弄虚作假。干免:干犯,触犯。峭:严峻,严厉。
  高不可及者,不可以为人量:行不可逮者,不可以为国俗。
  《淮南子·齐俗》谁也达不到的高度,不能作为衡量人的标准;人们行动普遍达不到的水平,不能作为国家的风俗。强调制定法律制度要与人民现实水平相一致,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量:衡量标准。逮:达到。
  其为法令也,合于人情而后行之;其动众使民也,本于人事而后为之。
  《汉书·晁错传》(古代贤明的君主)制定法令,合乎人心世情然后才施行它;他们在动用百姓的时候,一定要从人力所能及的事情出发然后才去做。人情:人心世情。本于:植根于,从……出发。人事;人力所能做到的事情。
  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宋代欧阳修《纵囚论》唐尧、虞舜及夏禹、商汤、周文王的法制,一定要植根于人心世情之中,不标新立异来显示高明,不违背民心来求名誉。尧、舜:唐尧和虞舜,都是传说中的远古圣王。三王:指夏禹、商汤、周文王,分别是是夏朝、商朝、西周的奠基者。逆情:违背民心民情。干:求取,谋求。
  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
  明代张居正《辛未会试程策》法令不在所行年代长短,只在符合当时的情况,能使人民生活安定。意谓法令应不应该坚持。应该看它是否适用于当时的情况,以及是否有利于人民的安定。
  强人之所不能,法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
  清代魏源《默觚下·治篇》逼迫人们去做不能做到的事,一定不能确立为法律;禁止人们去做绝对免不了要触犯的事情,这样的法律一定不能得到执行。意谓违背人们意志和习惯的法律不会行得通。说明立法必须从人们的觉悟和能力出发。强:强求,迫使。行:实行,执行。

    法一律恒条简令明
  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详;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不详;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
  《管子·任法》国法废弛不统一,国君不祥;人民不守法,不祥;国家擅改已立的法度来管理人民,不祥;大臣们不用礼仪和法制来教育百姓,不祥;大小百官管理国事的人脱离法度办事,不详。国法法不一:后“法”该为“废”,言国法废弛而不统一。义:读为“仪”,仪法。教训:教育。服事:从事公职,管理国事。
  君一置其仪,而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
  《管子·法禁》国君统一立法,百官就都能守法,上面把制度公开,下面行事就都能合于制度。如果国君立法不能统一,下面违背公法而另立私理各行其事的就必然增多。一:统一,集中。置:立。仪:仪法,法度。陈:陈述,公布。会:合于。度:制度,法度。倍:通“背”,违背。
  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
  《礼记·王制》刑法就像是铸造器物的模子;制造器物的模子是用来制成器物的,一经制成就不能改变了。指刑法一经定了,就要相对稳定。侀(xíng):通“型”,铸造器物的模子。
  文章不成者,不可以诛罚;道德不厚者,不可以使民;政教不顺者,不可以烦大臣。
  《战国策·秦策一》法令不完备,就不能动用刑罚;德行不高尚,就不能役使百姓;政治教化不合理,就不能烦劳大臣。文章:指国家法令。成:完备。厚:高尚。顺:合理。
  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
  《左传》昭公四年对国家做好事的人,不改变那个国家的法制,所以能成功。老百姓不能放纵,法制不可随意更改。强调法律必须稳定。度:法制。济:成功。
  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
  《商君书·君臣》法制不明确,而要求民众遵行命令,那是办不到的。得:实现。
  法无度数而事日烦,则法立而治乱矣。
  《商君书·错法》法制没有正确的尺度标准,国事就会日益烦乱,那么,尽管有了法,统治仍然混乱。度数:尺度,标准。日:日益。
  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
  《商君书·垦令》全国各县的法令制度都是一个形态,则人人遵从,邪辟的官吏就不敢玩弄花样更改法制,有过错而被罢官的人就无法掩盖他的错误,强调法律必须统一,不能一个地方一个样。一形:一个样,一个形态。从:遵从。迂:邪。过而废者:指有过错而被罢免的官吏。举:举动,此处指错误行为。
  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商君书·定分》圣人制定法令,必须使人们明白易懂。
  法详则刑繁,法繁则刑省。
  《商君书·说民》法令繁琐,刑罚就会增多,法令简明,刑罚就用得少。法繁:应为“法简”之误。详:此处指过于详细,即繁琐。
  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
  《荀子·成相》国家法制明确,判断是非有一定的标准,榜样标准既然建立起来,人民就知道该怎样做了。官员的任免升降都有明文规定,没有人能以私意使人贵或贱,也就没有谁想私求于当政者了。论有常:判断是非有一定的标准。表仪:榜样,标准。方:方向。律:明文规定。
  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
  《荀子·修身》人们无法可依,就会无所适从;有法但不理解它的含义,就会局促不安;依法办事而又能熟练地按照法令去类推、掌握各类事物,就会得心应手了。意谓不但要有法可依,还要普及法律,使百姓都理解掌握。伥(chāng)伥然;无所适从,不知该怎么办的样子。志其义:理解它的含义和道理,志,同“识”,知。渠渠然:局促不安的样子。温温然:得心应手的样子。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韩非子·五蠹》法律必须统一而且稳定不变,使人民对法律的内容全面了解。一:统一。
  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
  《韩非子·六反》圣人治理天下,对于法律的制订是很审慎的,法律明确,官吏才能守法。法禁:法律禁令。著:显著。
  饰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
  《韩非子·饬令》时常整顿法令,法令就不会变迁;国家常法稳固,那么官吏就不会有奸邪的行为。饰(chì):整顿,整治。
  礼烦则不庄,业烦则无功,令苛则不听,禁多则不行。
  《吕氏春秋·适威》礼节繁琐了反而不庄重,事业繁多反而不成功,命令过于严苛就没有人听从,禁令多了反而行不通。说
  明施政行令不要搞过了头,过严过繁只会适得其反。烦:繁多,繁琐。
  有金鼓,所以一耳;必同法令,所以一心也。
  《吕氏春秋·不二》设置金鼓,是为了用来统一士兵的听闻;法令一律,是为了用来统一人民的思想。同:相同,一律。一:统王者为民,治则不可以不明,准绳不可以不正。
  汉代董仲舒《春秋繁露·五行五事》君主为民执政,治理国家的准则不可以不明确,法度规章不可以不端正。
  事寡易从,法省易因,故民不以政获罪也。
  汉代刘向《说苑·君道》国家政事少,人民容易服从,法规简要,人民容易遵守,所以人民不会因政事的问题而犯罪。省:简要。因:遵循,遵守。政:政事。
  政不简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
  《史记·鲁周公世家》国家政事若不简化易行,百姓就不会亲近;若为政之道能平易亲近民众,民心必然归附。
  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
  《淮南子·泰族》有正确的思想原则来统率指导,法律数量虽少,但足以使人民得到教化;没有正确思想指导,法律虽然很多,但足以使社会混乱。道:正确的思想原则。化:教化。
  刑靡定法,律无定条,徽纆妄施,手足安措。
  唐代长孙无忌《唐律疏仪·表》实施刑罚没有稳定的法律,法律没有适当的条款,任意拘捕和关押人,让老百姓把手脚放在何处?靡:无。定条;与法律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徽纆(huīmò):绳索,此处指拘捕关押。
  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周易》称“涣汗其大号”,言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也。
  唐代吴兢《贞观政要·赦令》法令制度的条文如果不能保持稳定,人们就会无所适从,坏人就会钻空子。《周易》上说:“涣汗其大号”,就是说发号施令就象身体出汗一样,一旦出去就不能再回来了。格式;条文,条款。涣(huàn)汗:出汗。大号:堂皇、庄严的号令。
  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毋使互文。
  唐代吴兢《贞观政要·赦令》国家制定法令必须简明扼要,不能对一种罪定好几个条款。条款格式太多太繁了,主管官吏就不能全部记住,反而容易被钻空子,如要想赦免某人之罪,就引用较轻的条款,如果想加重某人之罪,就引用较重的条款。法律修改太勤实在没有什么好处,应当仔细审定,不要使有同样罪行而处罚不同的条款并存。出罪;赦免、减轻罪过。入罪:加重罪过。
  法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
  宋代王薄《唐会要》卷三十九国家法律条款明确,就会取信于民;国家法律统一,君主的尊严就会确立起来。
  法以画一可守,令以坚信而不移。
  明代张居正《请裁定宗藩事例疏》法律因为统一就便于遵守,政令因为信用牢固而推行不变。画一:同“划一”,统一,一致。坚信:指为人所深信不移。
  善制法者如匠人之用矩,不善制法者如陶人之用型。
  明代庄元臣《叔苴子外篇》卷一善于制定法令的就象木匠运用尺子,不善于制定法令的就象陶工运用模型。意谓善于制定法令的简约而无所不至,不善于制定法令的则繁杂而无定型。矩:曲尺。陶人:陶工,制作陶器的人。型:陶型,模子。
  经天下而归于一正,必同条而共贯。
  清代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三治理天下而使之归于统一的正轨,必须使制度法令一致。条:枝条。贯:穿连的绳索。同条、共贯,皆指一致。
  法者,非一时、非一人、非一地者也。
  清代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四法制,不是一时、一人、一地的法制。意谓法制是普遍施行的准则,不能随意废弃和歪曲。
  法一而已矣,一故不可干也,以齐天下而使钦畏者也。
  清代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六法制应当上下统一,统一就不可冒犯,这样就可以用它来整治天下,使大家都敬重畏惧。干:冒犯。齐:整治,治理。钦:敬重。
  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
  清代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二法律贵在简明而能禁止邪恶,刑罚贵在不严酷而必须严格执行。主张反对严刑峻法,但又要坚持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
  《管子·法法》法令已经公布,而刑罚却不能及时跟上,这就等于叫人民不服从命令。及:赶上,跟上。
  强者折,锐者挫,坚者破。引之以绳墨,绳之以诛僇,故万民之心皆服而从上。
  《管子,法法》强硬的屈服了,冒尖的受挫了,顽固的被攻破了,再用法律来引导,用杀戮来管制,因而万民之心都会服从上面。意思是先把那些罪行昭彰,万夫所指的坏人制服了,普通百姓就好引导了。绳墨:指法规。僇(lù):同“戮”。
  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
  《管子·法法》不用法律手段来推行法治,事情就没有常规;法治不用法律手段来推行,命令就不能执行。法法:以法行法,含有用强制手段行法之意,毋常:没有常规。
  杀僇必信,民畏而惧。武威即明,令不再行。
  《管子,版法》执行杀戮一定说到做到,民众就会畏惧。权威明示于众,法律就不必一再重申。武威:此处指法律的权威。再行:重申。
  国有不听而可以得存者,则号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则斧钺不足以畏众。
  《管子·版法解》国家有人不听法令却安然无事的情况,号令就不能推动臣下;有违犯禁律却免于刑罚的情况,刑杀就不能威慑民众。得存:得以存在,此处指安然无事。斧钺(yuè):刑杀。钺。古代象斧子的一种兵器。畏:威慑。
  法虚立而客疏远,令一布而不听者存,贱爵禄而毋功者富,然则众必轻令而上位危。
  《管子·八观》法律形同虚设,只加害于疏远之人;命令虽已公布,不听者安然无恙;随便封爵赐禄,无功者因而致富,那么人们必然要轻视法令而统治者的地位也就危险了。一:同“已”,已经。毋:无。
  于下无诛者,必诛者也;有诛者,不必诛者也。以有刑至无刑者,其法易而民全;以无刑至有刑者,其刑烦而奸多。夫先易者后难,先难而后易,万物尽然。明王知其然,故必诛而不赦,必赏而不迁者,非喜予而乐其杀也,所以为人致利除害也。
  《管子·禁藏》百姓没有受刑罚的,是坚持有罪必罚的结果;百姓有犯法受刑的现象,才是未坚持有罪必罚造成的。从有刑到无刑,就能做到法律简易而人民得到保全;从无刑到有刑,法律就要烦琐而恶人反会增多。先易的后难,先难的后易,万事都是如此。明君懂得这个道理,所以该罚的绝不赦免,该赏的绝不拖延,这不是因为君主喜欢赏赐和乐于杀人,而是要为百姓兴利除害的缘故。必:坚决。“必诛”,指执法严明,有罪则惩。易:简易。全:保全。迁:拖延。予:赏赐。致:引来。
  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
  《商君书·画策》国家都有法令,(可是国家却混乱,那是因为)没有保证法令能够实行的措施。最后一个“法”字指措施、办法。
  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
  《商君书·定分》官吏都清楚民众也懂得法令,所以他们就不敢以非法的手段来对待民众,民众也不敢犯法来冒犯法官。说明了民众知法、懂法的重要性。遇:对待。干:冒犯。
  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
  《商君书·定分》设置推行法令的官吏当民众的老师,教导他们懂得法令,这样万民都知道应当躲避什么,趋向什么,知道怎样躲避祸害,趋向幸福,因而都能用法令自觉约束自己。强调让人民在懂法的基础上自觉守法。道:同“导”。知:同“智”。就:靠近,趋向。
  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证其末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
  《荀子·正论》用刑罚处治犯人的目的,就在于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并且警戒以后发生类似的罪行。如要杀人者不被处死,伤人者不被判刑,这就叫做纵容暴行,宽容罪人,这就起不到反对作恶的作用了。本:宗旨,目的。恶恶:前一个“恶”是反对的意思,后一个“恶”是作恶,罪恶的意思。惠:恩惠,这里是纵容的意思。宽:宽容。
  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队。
  《荀子·王制》有了法度而不研究怎样实行,那么法令没有明确规定到的地方就一定会出问题。职权范围不能相互沟通,那么职权所涉及不到的地方就会出现漏洞。议:议论,研究。废:不起作用,出问题。队:同“坠”,失,出现漏洞。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韩非子·定法》所谓法,它的法令条文在官府中制订出来,刑罚观念必须深入到百姓的心中,要奖赏那些谨慎守法的人,惩治那些违抗禁令的人。宪令:法令。著:制订。加:施加。
  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
  《韩非子·制分》治理百姓不依法办事,行善到这种程度,那么就等于无法可依。秉:掌握。
  立义顺法,遏绝其原,初虽慙恡于一人,然其终也长利于万世。
  汉代王符《潜夫论·断论》设立礼义方面的规范,遵循法律办事,遏绝坏事产生的根源,虽然使最先受到惩处的人蒙受了耻辱和羞愧,然而最终是有利于千秋万代的。犹言法律虽然对少数人是无情的,但对多数人和先远是有好处的。顺:遵循。慙(cǎn):羞愧。恡(lìn):耻辱。
  曲木恶直绳,奸邪恶正法。
  汉代桓宽《盐铁论·申韩篇》弯曲的木头厌恶笔直的绳墨,奸邪之人讨厌严正的法律。说明只有坏人才反对违法必究。恶:讨厌,厌恶。
  设而不犯,犯而必诛。
  三国·魏曹操《注》制定法令,在于使人畏法而
  不违犯,犯了就一定要依法治罪。设:制定。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
  唐代王勃《上刘右相书》法律一经订立,凡有违反者,必须实施惩治;命令一经发出,只有坚决执行,而不能违反。返:通“反”,违反。
  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赏,违之必罚。
  唐代刘禹锡《天论》上法制贯彻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肯定的,大家就公认是正确的;法律否定的,大家就公认是错误的。全国每一个人,只要遵守法制,就必定受到奖励,违反法制,就必须受到惩罚。是:肯定的,正确的。蹈;遵循。道:指法律规范。
  可吁则吁,故天下莫不畏;可俞则俞,故天下莫不服。
  宋代张端义《贵耳集》卷上应该禁止的就禁止,所以天下的人们没有不敬畏的;应该答应的就答应,所以天下的人们没有不信服的。说明只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人信服。吁(xū):叹声,表示不同意。俞(yú):是,表示同意。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明代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天下的事情,制定法令并不难,难的是切实贯彻执行法令;听取众人意见并不难,难的是让这些意见真正发生效力。听言:听取众议。

    以权侵法国家必乱
  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天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
  《管子·君臣上》有道之君,是善于明确设立法制而不用私心来阻碍。而无道之君,就是已经设立法制,也还要弃法而行私。做人君的弃法而行私,那么做人臣的就将以私心代替公道。释:抛弃,舍弃。援:引,拿。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
  《管子·任法》圣明君主依靠法度而不依靠智谋,依靠政策而不依靠空头议论。数:通“术”,指办法,政策。说:议论。
  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
  《管子·任法》有时歪曲法度,有时毁弃法令的事情,这些是圣明君主禁止自己去做的。枉:枉曲。
  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管子·明法》不在法度之外随意而行,不在法度之内私行小惠。任何行动都不离开法度,正是为了禁止过错而排除行私的。淫意:肆意,随意。为惠:此处指私行小惠。无法:不离开法度。外:排除。
  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
  《管子·法法》不能应君主个人的要求而变更法令,法令的尊严胜过君主。欲:要求。
  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
  《管子·法法》巧匠可以造出画圆的规和画方形的矩,但是不能废弃规矩而矫正方圆。圣人能制定法度,但不能废弃法度来治理国家。所以,虽有明彻的智慧、高尚的品德,如违背法度而治国,就等于废除规矩来矫正方圆一样。正:矫正。生:制定。背:违背。
  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
  《管子·明法解》人民对来自官吏的派使,合于法就服从,不合法就抵制不动。人民用法度来抗拒官吏的不法行为,下面凭法度与上面办理事务。距:抗拒,抵御。
  政不率法而制于心,民各有心,何上之有?
  《左传》昭公四年政事不遵循法律而被主观意志所控制,那么老百姓就会各有各的思想,哪里还有什么执政者?说明不依法行政,人们思想混乱,不利于治理。率:遵循。制:控制,掌握。心:主观意志,思想。上,指执政者。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商君书·君臣》言论不合法制就不听从,行为不合法制就不推崇,事情不合法制就不去做。高:推崇。
  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
  《商群书·修权》君臣如果放弃法令,凭私情办事,国家必定混乱。所以制定法令,明定是非界限,而不以私情损害法令,这样国家才能治理得好。明分:明辨是非界限。
  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
  《商君书·慎法》要使官吏除了法令以外就没有遵守的东西,这样,官吏再狡猾,也干不成坏事。主张一切以法制为准绳。
  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
  《商君书·说民》实行法制的国家,治理政事用不着等待国君的命令,民众用不着依靠官吏的督促。意谓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命令代替法律。有道之国:指依法办事的国家。从:随从。不从官:指民众遵从法令,用不着官吏督促。
  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依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
  《慎子·君臣》作为君主用不着多操劳,只要凭借法治依靠客观规律来审视得失就可以了。不符合法治的言论耳朵不听,不符合法治的辛劳不算功劳。听:前一个“听”是“处理”、“操劳”的意思,后一个“听”是“听取”的意思。数:客观规律。图:考虑。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荀子·大略》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事;暂时没有法律规定的,根据处理同类事情的法律规定去办。类:同类。
  政令法,举措时,听断公。
  《荀子·荣辱》政令符合法制,举动措施适时,处理政事公正,法:合于法制。时:适时。
  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
  《韩非子·饰邪》执政者放弃准则而使用权术,放弃法令而使用个人智慧,这是产生迷惑混乱的途径。规:准则。巧:技巧,此处指权术。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治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
  《韩非子·用人》放弃依法治国的办法而靠执政者个人心意,就是尧也不能治理好一个国家;丢掉圆规和直尺而胡乱凭心猜测,就是奚仲也不能做成一个车轮。规:圆规。矩:画直角或方形的工具。妄意度:胡乱凭心猜度。奚仲;古代著名的车匠。
  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故法不败而群官无奸诈矣。
  《韩非子·五蠹》贤明君主的治国办法,一贯依法治国而不依赖个人才智,固守其驾驭臣下之术而不追求个人的忠信,所以法制不会被破坏而群臣也不敢有欺诈的行为了。一:一贯。求:求于,依赖。固:固守。慕:追求。
  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执下,释之而不用,是犹无辔衔而驰也,君臣百姓反弄其上。
  《淮南子·主术》法律与制度,是君主用来掌握臣下和百姓的,扔掉它而不用,就好比驾驶一辆没有疆绳和马嚼子的车在飞奔,群臣和百姓不仅不听驾驭,还反过来戏弄他们的君主。度:量长短的标准。量:关于度量衡的规定。度量,指制度规范。执:掌握,操纵。释:扔掉。辔:马缰绳。衔:马嚼子。弄:戏弄。
  舍法度而任私意,奢侈行而仁义废也。
  《汉书·贡禹传》舍弃法令制度而任用个人意志,就会奢侈之风盛行而使仁义废弛。私意:个人意志。
  法者,国家所从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
  《旧唐书·戴胄传》法律,是国家用以树立最大威信于全国的工具;而执政者个人所说的,只不过是一时高兴或愤怒的发泄罢了。意谓执政者一切超越法制的言论都不能算数,不能作为准绳。
  人主之所恃者法也,故不任己而任法,以法御天下。
  宋代叶适《水心别集·君德一》君主依靠的是法律,所以凭借的不是自己的智慧而是凭借法律,用法律来统御天下。任:凭借。
  任情终有失,执法永无差。
  清代李玉《清忠谱·囊首》凭着官员个人感情办事终究会出现失误,依照法律办事永远也不会有差错。

    法弛刑轻国家不宁
  可怒而不怒,奸臣乃作;可杀而不杀,大贼乃发。
  《六韬·上贤》应该发怒而不发怒,奸臣就会兴起。应该诛杀而不诛杀,更大的奸贼就会产生。作:兴起。发:产生。
  赏不足劝,则士民不为用;刑罚不足畏,则暴人轻犯禁。
  《管子·正世》赏赐不足以激励人,士大夫和百姓就不会为君主出力;刑罚不足以使人畏惧,坏人就会拿犯法违禁不当回事。劝:勉励,激励。士民:士大夫和庶民:暴:凶恶。轻:轻易。
  民贪行躁,而诛罚轻,罪过不发,则是长淫乱而便邪辟也。有爱人之心,而实合于伤民。
  《管子·正世》民众如果贪婪而行为狡诈,但刑罚却很轻,有罪过也不绳之以法,这就是助长淫乱,对邪辟的行为有利。这样看起来有可怜人之心,实际上正好伤害了人民。躁:狡猾,狡诈。发:古通“法”,绳之以法。便:有利于。
  为爱民之故,不难毁法亏令,则是失所谓爱民矣。夫以爱民用民,则民之不用明矣。
  《管子·法法》为了爱民的缘故,不怕毁坏法度,损害命令,那就失去爱民的意义了。单用爱民的方法使用人民,则人民不服从使用,这是很明显的。亏:损害。失所谓爱民矣:失去所说的爱民的意义了。不用:不为所用,不服使用。
  惠者,民之仇雠也;法者,民之父母矣。太上以制制度,其次失而能追之,虽有过亦不甚矣。
  《管子·法法》对罪过仁慈,就是人民的仇敌;法律才是保护人民的父母。最上等的做法,是先用法来规范人的行止,其次是有错误而能补救,虽有过也不致太严重。雠(chóu);仇人,仇敌。太上,最上等。以制制度:用法制来规范人的行为尺度。前一个“制”指法制,后一“制”指规范、制约。度,行为尺度。失:有错误。追:补救。
  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宪令著明,则蛮夷之人不敢犯。
  《管子·八观》禁律与刑罚威严,怠慢法纪的人才能够遵守秩序。法令严明,不开化的民众才不敢触犯。简慢:怠慢。整齐:有秩序。宪令:法令。著明:严明。蛮夷;古时对边远少数民族的侮辱性称呼,这里指不开化的人。
  制为禄位以功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
  《左传》昭公六年制定官禄名位用来鼓励人们听从命令,严格断刑执法用来威慑邪恶。制为:制定。劝:鼓励。从:听从。淫;邪恶。
  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
  《左传》昭公二十年火性猛烈,老百姓看到就害怕,所以很少有人烧死;水性柔弱,老百姓亲近嬉戏它,就有很多人淹死。这里比喻法制严明才能使犯罪的入减少。狎(xiá):亲近。玩:戏弄,嬉戏。
  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商君书·靳令》如果对重罪处以轻刑,那么虽然用了刑罚,犯法的事还会不断产生,这就叫做用刑罚招致更多的刑罚,这样的国家必然削弱。致:招致。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商君·赏刑》禁止奸邪,防止犯罪,没有比重刑更有效的了。刑罚重,并且一定能拿获罪人,人们就不敢犯法,这样,国内就没有受刑的人了。得:拿获。试:尝试,引申为触犯。
  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商君书·画策》用战争才能消灭战争,虽然进行战争也是可以的;用杀人来制止杀人,虽然杀人也是可以的;用刑罚消灭刑罚,虽然用重刑也是可以的。强调只有施用重刑才能消灭刑罚,制止犯罪。
  法必明,令必行。
  《商君书·画策》法令一定要严明,政令一定要实行。
  刑威者强,刑侮者弱。
  《荀子·议兵》刑罚有威严的就能强大,法令受人轻视的就衰弱。侮:轻视,怠慢。
  严于刑罚,疾于法令。
  汉代董仲舒《春秋繁露·郊语》掌握刑罚要严格,推行法令要迅速。
  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网疏则善失,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政佚而轻犯禁,故禁不必,怯夫侥幸;诛诚,跖、不犯。
  汉代桓宽《盐铁论·刑德》政令严明,百姓就会小心谨慎,制定法律,就可以禁止坏人坏事。捕兽的网孔过大,就会使兽跑掉,法律不严格,犯罪的人就会逃脱法网。罪犯漏网,百姓就放肆而轻易犯法,所以法令不坚决执行,胆怯的人也会怀着侥幸心理去犯罪;诛罚确实实行,即使跖、一样的人也不敢犯法。禁:禁止,限制。佚(yì):同“放逸”,放肆。诚:确实。跖(zhí):即盗跖,春秋时奴隶起义的领袖。(qiāo);战国时奴隶起义领袖,两人皆被统治阶级视为大盗。
  严刑峻法,破奸轨之胆。
  《汉书·贾谊传》只有实行严峻的刑法,才能使奸伪不法之徒心惊胆裂,不敢于坏事。轨:通“宄”,犯法作乱的人。
  法轻利重,安能绝乎?
  晋代葛洪《抱朴子·酒诫》法律规定的惩处很轻,而他从干坏事当中获得的利益却很大,这样怎么能够禁绝犯罪呢?
  无赦之国,其刑此平;多敛之国,其财必削。
  隋代王道《文中子中说·王道》对罪犯不随便赦免的国家,它的刑罚必然平和;大量搜刮人民财物的国家,必定会使国家财政收入越来越少。平:平和。敛:聚敛,搜刮。削:减少。
  诸葛亮治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每年数赦,卒至倾败。夫谋小仁者,大仁之贼。
  唐代吴兢《贞观政要·赦令》诸葛亮治蜀十年不赦,而蜀国大治,社会秩序很好。梁武帝每年赦免好几次犯人,最终却灭亡了。贪图小仁的人,必定损害大仁。大化:大治。卒;终。谋:图谋,贪图。贼:害。
  能生而能杀,国必强。能生而不能杀,国必亡。
  唐代李筌《太白阴经·刑赏篇》能使人生存同时又能诛杀,国家必定强盛;只能使人生存,而不能诛杀,国家就必然要灭亡。
  措刑由于用刑,去杀存乎必杀。明法峻典,自古而然。
  《旧唐书·高祖本纪》设置刑法是由于要使用刑罚,取消死刑的条件在于必须施行死刑。使法制严明,典章严厉,从古就是这样。措:设置。去杀:废除死刑。存:存在,此处指条件。峻:严厉,严峻。
  从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宋代朱熹《朱子语类》卷一○八执法应当以严为根本,而以宽作为辅助。济:帮助,辅助。
  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知所劝戒,所谓以辟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其中。
  宋代朱熹《朱子语类》卷七十八经过教育而不听从,就要用刑罚来责罚他,惩治一个人,使天下人都知道政府鼓励和惩戒的是什么,这就是所说的用法律来禁止法律,虽说是杀了人,但其中行的却是仁爱之实。说明惩处少数坏人,能使多数人得到教育和警惕,这是对人民最大的爱护。督:责罚。劝:鼓励,勉励。辟(pī):法度,法律。

    国法面前人人平等
  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
  《管子·禁藏》按公法行事,刑罚虽重下面的人也没有怨言;按私意行事,赏赐再多战士也不会受到鼓舞。执行法令不合理,民众就不会顺从。加:施加,施行。欢:鼓舞。不道:不合理。
  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宝犯其禁。
  《管子·禁藏》明君用法非常慎重,绝不为亲故权贵而改变法律,他的官吏也就不敢利用长官权威破坏法令,老百姓也就不敢利用珠宝、贿赂来触犯刑律。亲戚故贵:亲故权贵。易:改变。危:危害,破坏。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子·任法》君主、臣子、上级、下级、尊贵者、卑贱者都遵从法律,这就叫作大治。
  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
  其余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者不德也。从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
  《管子·任法》不分亲疏、远近、贵贱和美丑,一切都用法律来判断,所以定罪杀人,人不怨恨;按功行赏,人也不必感激。全凭法制办事,好象天地对待万物那样没有私心。知:同“识”,区别,区分。度量:原指测量长短多少的器具,借指法律。德:怀德,感激。
  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管子·法法》赏罚信实而又不能推行,是由于统治者不能以身作则。所以说,禁律能够约束住统治者自身,命令就可以行之民众。先;走在前面。胜:胜过,此处指约束住。
  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也,而令乃行。故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法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
  《管子·重令》凡是法令的贯彻,必须使君主所亲近的人首先带头遵守,然后才实行得好。所以,禁令如果不能制服亲者和贵者,刑罚不能实行于受宠的近臣,法律不杀那些有身份的人,只加害于疏远的人,奖赏不肯给予出身低贱的人,这样还指望法令一定能贯彻,是办不到的。便辟:即便嬖(pī),指阿谀逢迎得到君主宠信的近臣。严重:尊重,此处指有身份的人。
  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亲于戚;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
  《管子·七法》不因爱自己的亲戚而危害国家,所以说:“国家比亲戚重要”;不能因喜爱某些人而违犯法律,所以说“爱护法律高于爱护人”。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商君书·赏刑》以前立过功,以后打了败仗的,不能因为过去有功而减刑;以前做过好事,以后又有罪恶的,不能因为以前做过好事就不处理而破坏法制。损:减少。亏:损害,破坏。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君书·赏刑》所谓统一刑罚,就是对处罚对象不分高低贵贱。从卿相、将军到大夫、庶人,凡是不服从国君命令、违犯国家禁令、破坏国家制度的,都判处死刑,决不赦免。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壹:同“一”,统一。刑无等级:对犯法之人的处理不分高低贵贱。庶人:百姓。
  法令至行,公平无私。
  《战国策·秦策一》法令实行得最好的情况,应该是公平无私。至:最。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
  《慎子·君臣》国家官吏不应该偏袒自己的亲友,法律不能作为礼物送给自己所爱的人。私:偏袒。遗(Wèi):赠送。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韩非子·有度》法律不能偏袒权贵,墨线不能迁就弯曲的木材。阿(ē):偏袒。绳:木工划线的墨绳。挠(náo);迁就。曲:曲木。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惩罚罪过不使大臣幸免,奖励善行不遗漏平民百姓。意谓刑赏不分贵贱,一律平等。刑:惩罚。匹夫:平民。
  王法公也,无偏无颇,亲疏同也,大义灭亲。
  《公羊传》昭公元年王法是大公无私的,没有偏袒和偏差,亲疏远近一视同仁,为了正义而不顾私亲。颇:偏差。
  君信法则法顺行,君欺法则法委弃。
  汉代王符《潜夫论·本政》君主遵守法律,那么法律就可以顺利执行;君主践踏法律,法律就被废弃。信:信守,遵守。欺:欺凌,引申为践踏。委弃:弃置,废弃。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汉书·张释之传》法律是皇帝与天下人所应共同遵守的。意谓在国法面前皇帝也不能特殊。
  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
  《史记·孝文本纪》法律公正,百姓就忠厚老实;处罚得当,百姓才甘心服从。悫(què):忠诚,老实。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吏记·商君列传》法令不能实行,是由于在上位的人带头犯法。
  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
  《淮南子·主术》对于地位尊贵的不从轻处罚,对于身份卑贱的也不加重刑罚;即使是贤能的人,犯了法也要惩处;对于言行合于法律规范的,即使他是不贤之人,也一定是无罪的。这样,公正的大道就畅通了,徇私的门就堵塞了。中度:合乎标准和规范。不肖:不贤。
  明刑而不滥乎所恨,审赏而不加乎附己。
  晋代葛洪《抱朴子·臣节》公正严明的刑罚不会对自己所憎恨的人滥施惩处;审慎公平的奖赏不会对趋附自己的人任意赐予。滥:滥施。审:审慎。加:施加,此处指赐与。附己:趋附自己。
  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劝戒明也。
  晋代常璩《华阳国志·刘后主志》刑罚和政令虽然严厉,但没有怨恨不满的人,这是由于执法的人公平正直,并且对群众的教育、告诫是说得明明白白的。峻:严厉。
  当公法则不阿亲戚。
  汉代刘向《说苑·至公》承担着为国执法的重任,就不能偏袒亲戚。当:承当,承担。阿:偏袒。
  用法自大吏始,有后天下心服。天下心服,则何法之不可尽行,何赃之不可尽禁也哉?
  宋代杨万里《驭吏》上实行法制从大官开始,广大群众就会心悦诚服,广大群众都心悦诚服了,那还有什么法律不能完全实行,什么贪赃不能完全禁止呢!尽:完全。
  不辩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
  宋代李觏《刑禁》之四不分亲近还是疏远,不论高贵还是卑贱,在刑法面前要一样对待。异:不同。一致于法:一概统一于法律。致,归还,引申为统一。
  法外索平,无平矣。
  宋代宋祁《杂说》在法律以外去寻求公平,是没有公平的。索:寻求。
  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
  《资治通鉴·周纪五》按照法度,以公事为重,不徇私情,那么上下就都安定,上下安定那么国家就强大。如法:按照法度。平:安定。
  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鉴至明而丑者忘怒。
  《资治通鉴·魏纪四》行法象静止的水那样平直,就是邪恶之人也会顺从守法;铜镜明亮无比,就是丑陋之人见了也不会发怒。说明秉公执法则人心服从。取法:取之以为法则,即顺从法律。鉴:镜子。
  不奉公则法削。法削则国弱。
  《资治通鉴·周纪五》不以公事为重而徇私情,那么法度就被削弱了,法度被削弱了,国家就衰弱了。削:削弱。
  急于庶民,缓于权贵,非长久之道。诚能反是,天下幸甚。
  《资治通鉴·梁纪三》对百姓执行法律很严厉急迫,而对大官却很宽松和缓,这不是使国家长治久安的办法。如果真能把这种做法倒过来,那是天下人的大幸。诚:确实,真正。反是:倒过来。
  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
  明代张居正《陈六事疏》根据法律应当治罪的,即使是皇亲国戚,尊贵亲近之人,也绝不能宽宥;治罪所据的事实冤屈了人,即使是非亲非故,卑贱之人,也一定要允许申述。加:施于。贵近:尊贵和亲近。宥(yòu):宽宥,赦罪。枉:冤屈。疏贱:疏远和低贱。申:申明,申述。
  朝廷无法,而天下从风。
  清代王夫之《读通鉴沦》卷二十三朝廷没有法度,那么天下也就顺风而从,一片混乱。
  法先自治以治人,先治近以及远。
  清代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三执法之人要先治理好自己,然后才能治理别人,先治理近处亲友权贵,然后治理远处官员平民。法:此处指执法官员。

    礼法并行先教后诛
  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
  《书·吕刑》掌管刑狱,不完全用刑威解决问题,而是用德教解决问题。强调德教在法治中的作用。典狱:掌管刑狱。讫:止。富:福。
  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
  《管子·法法》法令没有及时公布,就实行处罚,那是君主乱施诛罚。乱施诛罚则人民轻生,人民轻生,暴乱之人就要兴起,帮派朋党就要出现,乱贼就要造反了。及:到,此处指实行。妄:胡乱。曹党:帮派朋党。作:作乱,造反。
  不忧以德则民多怨,惧之以罪则民多诈,止之以力则往者不反,来者鸷距。
  《管子·小问》不用德惠来解除人民的忧苦则人民就多有怨恨,单纯用刑罚恐吓则人民多行欺诈,用强力禁制则使去者不肯再回来,来者也裹足不前了。忧以德:以德惠解除忧苦。惧:恐吓。止:制止,禁制。反:同“返”,返回,回来。鸷(zhì)距:马难以起步的状态,此处形容裹足不前。原文“鸷”,形近之误。
  民不见德而唯戳是闻,其何后之有?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百姓见不到执政者的恩德,而只能不断听到杀人的消息,这样失去民心,哪会有什么好结果?唯戳是闻:只能听到杀人的消息。何后之有,哪会有什么(好的)后果。
  德以施惠,刑以正邪。
  《左传》成公十六年德政用来给人恩惠,刑罚用来纠正邪恶。主张德刑并用。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左传》昭公二十年用宽大来辅助严厉,用严厉来辅助宽大,两者很好结合,国家政治才能协调。宽:宽大,宽宏。济:帮助,辅助。猛:严厉。和:协调。
  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左传》昭公二十年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以宽和使百姓服从,次等的人就不如用严厉的办法。猛:严厉。
  水行者表深,使人无陷;治民者表乱,使人无失。
  《荀子·大略》涉水的人要事先标志出水的深度,使人不致于陷于深水淹死;治理民众的人要标志出治与乱的界限,使人们不犯错误。意谓首先要教育人民分清是非,其次才是用法律手段。
  表:标志。失:失误,犯错误。
  狱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
  《荀子·宥坐》法制不健全,就不能刑加于人,因为人民不了解你的法律,罪过不在他们身上。强调首先进行法制教育,反对“不教而诛。”狱犴(àn):监狱,引申为法制。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
  《荀子·富国》不进行教育就进行惩罚,那么即使刑罚再多也制止不了邪恶;只知道教育而没有惩罚,那么奸邪之人就得不到惩处;只知道惩罚而没有奖赏,那么勤勉守法的人就得不到鼓励;能够把惩罚与奖赏并用但不依据法度,那么人民就会疑惑不解,风气险诈,行动不一致。诛:杀,惩罚。勤勉:勤劳,奋勉。劝:鼓励。类:法。疑:疑惑不解。俭:同“险”,险诈。
  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荀子·成相》治理国家所奉行的两大原则是礼义与刑罚,君子用它们来修养自己,百姓因此得以安宁。一方面表扬好的品德,一方面审慎地使用刑罚,国家于是得到治理,实现四海升平。经:原则。明德:表彰好的品德。
  阻法度之威,以责督于下,下罢极则以仁义怨望于上,上下交争怨而相弑篡,至于灭宗。
  《史记·秦本纪》只是依恃法度的的威严来责罚督察下面的臣民,下面的人在极度疲困之中便会怨恨上西不行仁义,上下交相怨恨,彼此篡夺杀戮,以至于灭绝了宗嗣。阻:恃,凭靠。罢(pǐ):同“疲”。望:怨恨,责备。
  国有道,虽加刑,无刑也;国无道,虽杀之,不可胜也。
  汉代董种舒《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国家政治清明,即使设置了刑罚,也没有人去犯罪;国家昏庸无道,即使用杀人来威慑,也是杀不完的。刑:前一个“刑”指刑法,刑罚,后一个“刑”指触犯刑律,犯罪。
  化大行执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
  汉代董仲舒《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教化的广泛推行使人们不再犯法,人们不去犯法也就无须动用刑罚了。化:教化,指各种教育措施。
  以礼义治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
  《汉书·贾谊传》用礼义治理国家的,积累礼义;单纯用刑罚治理国家的,积累刑罚。积累刑罚百姓就会怨恨而人心背离,积累礼义百姓就会团结友爱。怨背:内怀怨恨而人心背离。
  刑罚之所从生有源,不务塞其源,而务刑杀之,是为民设陷以贼之也。
  汉代戴德《大戴礼·盛德篇》刑罚的产生是有根源的,不致力于杜绝犯罪的根源,只致力于惩办和杀人,这就是为百姓设立陷井而坑害他们。强调从爱护百姓出发,把力量下在防止犯罪上。务:致力于。设陷:设立陷井。贼:害。
  刑罚者,治乱之药石也;德教者,兴平之梁肉也。夫以德教除残,是以梁肉理疾也;以刑罚理平,是以药石供养也。
  汉代崔寔《政论》刑罚是治理社会混乱的药品,而道德教育则是社会兴旺平安的营养品。只用说服教育去去除那些危害社会的罪犯,那等于不服药而用营养品去治病一样;单用刑罚而希望国家繁荣昌盛,那也等于想用药品去补养身体一佯是无效的。药石:药物和砭石,这里泛指药品。粱肉:精美的饭食。残:害,危害社会的人和事。
  威德更兴,文武并用。
  汉代桓谭《新论·言体》威刑与德治交替兴起,文武两手同时使用。威:威刑。德:德治。更:调换,交替。兴:兴起。
  王者之政,化之;霸者之政,威之;强者之政,胁之。夫此三者,各有所施,而化之为贵矣。
  汉代刘向《说苑·政理》王道的政治在于用德政感化人民;霸道的政治在于用权势威服人民;强横的政治在于用武力强迫人民。这三种政治都有自己的作用,而以德化为最好。化:教化,此外指以德政感化。胁:以武力强迫。
  有文无武,无以威下;有武无文,民畏不亲;文武俱行,威德乃成。
  汉代刘向《说苑·君道》如果有文的一手而无武的一手,就无法威服下级;如果有武的一手而无文的一手,人民就会害怕而不敢亲近;文武并行,威势和德望就都能形成。威:前一个“威”指威慑、威服。后一个“威”指权威、威势。
  刑罚不足以移民,杀戮不足以禁奸。
  《淮南子·主术》只凭刑罚不能改变不良的风俗,单靠杀戮禁止不了奸邪。说明“移风”、“禁奸”不能只靠刑罚,而应注重精神方面的教化。移:改变。
  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民不知礼义,法不能正也。
  《淮南子·泰族》百姓没有廉耻,是无法治理的;不整治礼义道德,廉耻就树立不起来。而老百姓如果不懂得礼义道德,那就连法律也不能纠正他们。强调教化为先,惩治为后。修:整治。正:纠正。
  治身,太上养神,其次养形。治国,太上养化,其次正法。
  《淮南子·泰族》调治身体,最高明的办法是保养精神,其次才是保养身躯,治理国家,最高明的办法是陶冶风俗,其次才是端正法度。强调把教育和陶冶放在首位。太上:最上。形:身躯。养化:陶冶风俗。
  所以贵圣人者,非贵随罪而蜃刑也,贵其知乱之所由起也。若不修其风俗,而纵之淫辟,乃随之以刑,绳之以法,法虽残贼天下,弗能禁也。
  《淮南子·泰族》我们之所以崇尚圣人,不是崇尚他们跟在罪行后面审察判刑轻重,而是崇尚他们知道祸乱是怎么产生的。如果不整治风俗,而放纵人们做邪恶之事,然后加以刑罚,绳之以法,这样的法律虽然可以残害天下人,但却不能起到禁止的作用。贵:崇尚。鉴:审察,鉴别。修:整治。淫辟:邪恶。贼:害。
  礼法殊途而同归,赏刑递用而相济。
  晋代傅玄《傅子·法刑》礼治和法治是从不同的道路走到同一目的地,奖赏和刑罚应该交替使用互相补充。递:轮流,交替。济:帮助,引申为补充。
  天地成岁也,先春而后秋。人君之治,先礼而后刑也。
  晋代傅玄《傅子·法刑》自然界气候变化形成的四季,是春天在先,秋天在后。君主治理国家,是先进行礼义教化,尔后才运用刑罚。天地:指自然界。岁:一年四季。
  威德者,相须而济者也。故独任威刑而无德惠,则民不乐生;独任德惠而无威刑,则民不畏死。民不乐生,不可得而教也;民不畏死,不可得而制也。
  晋代傅玄《傅子·治体》威刑与德惠,二者相互依赖相互补充。所以单纯凭借威刑而没有德惠,人民就不以生活为乐;而只靠德惠而没有威刑,人民就不怕死。人民如不以生活为乐,那就没法进行教化;人民如不怕死,就设法控制他们。相须:相互需要,相互依赖。济:帮助,引申为补充。任:凭借,依靠。制:控制。
  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之有鞭策也。人皆从化,而刑罚无所施:马尽其力,则有鞭策无所用。
  唐代吴兢《贞观政要·公平》仁义是治理朝政的根本,刑罚是治理朝政的枝叶,治政需要有刑罚就象驾车需要有鞭子一样,人们都服从教化,刑罚就没用处;马匹尽力拉车,鞭子就没有用处。执御:赶车。策:竹制的马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治教之用。
  唐代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名例一》道德和礼义制度是政治和教化的根本,刑罚则是为政治和教化服务的。
  御之良者,不在烦策;治之善者,无取严刑。
  唐代魏征《隋书·酷吏传传论》最会驾车的车夫,不会频繁鞭打拉车的马匹;最会治理国家的人,不采取严酷的惩罚方式。御:驾御,这里指驾车的人。烦:频繁地。策:马鞭,这里指用马鞭打马。
  从法服人,其外若密,其中实疏;以德结人,其外虽疏,其中实密。
  宋代吕祖谦《史说》用刑法制眼人们,表面上看起来好像很严密,实质上却很松散;用恩德来交结人们,表面上看起来好象很疏散,实质上却很严密。意谓德治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外:表面。内:实质。
  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
  《资治通鉴·汉纪九》用仁爱来薰陶人民,用道义来砥砺人民,用礼节来约束人民,这样,刑罚虽然很轻而人们却不去违反,就是因为教育感化的推行,使风气习俗好起来了。渐(jiān):浸染,薰陶。摩:砥砺。谊:道义。节:约束。
  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济之以宽。
  《资治通鉴·汉纪三十八》过去司法官员审断案件十分严明,是为了用法律的威力来惩处奸恶;奸恶平定之后,就应该用宽和来辅助。说明执法要宽严相济,惩奸治乱时用法宜严,奸乱平定之后用法宜宽。慝(tè):邪恶。济:帮助,辅助。
  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
  清代顾炎武《日知录卷九·人材》对于法制禁令,君主是不废除它的,但是单纯用它是不能治理好国家的,治国的根本是通过教化使人心端正,使风俗淳厚。非所以为治:不能单纯用它治理国家。
  治贪之道,赏之不劝,杀之不畏,必渐之以风。
  清代唐甄《潜书·富民》整治贪污腐化的途径,光靠奖赏不一定能勉励人,光靠诛杀不一定能使人畏惧,必须用良好的思想风气来进行教育疏导。劝:勉励,鼓励。渐:疏导。风:风气。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清代朱舜水《策问》之二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徒:仅仅,只有。为政:处理政务。自行:自己实行。
良法之行须有良吏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书·吕刑》(主持司法工作的人)如果仗着自己的威势随意处理案件,或乘机报恩报怨,或者害怕高位的人不敢依法处理,或者乘机勒索财物,或贪赃枉法,犯了这些错误,那就应当和犯人一样受到惩罚,一定要根据事实进行审判。官:依仗官势。反:乘机报恩报怨。内:暗中受强权牵制。货:勒索财物。来:一本作求,通“赇”(qiú),贪赃枉法。其:指司法官员。均:同样(受惩罚)。克:《汉书·刑法志》引作核,核实,事实。
  贵不能威,富不能禄,贱不能事,近不能亲,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动,奇邪乃恐。
  《管子·任法》(执法的人应该做到)权贵不能威胁他,富人不能贿赂他,贱者不能讨好他,近人不能亲昵他,美色不能迷惑他。执法之心坚定不动,搞歪门邪道的人就自然害怕。禄:通“赂”,贿赂。事:事奉,此处指讨好。植:根,此处喻指执法之心。奇邪;不正,歪门邪道。
  所举必贤,则法可在贤;法可在贤,则法在下,不肖不敢为非,是谓重治。
  《商君书·画策》所任用的执法人员是贤臣,法令就掌握在贤人手里;法令掌握在贤人手里,就能很好地向下贯彻执行,坏人就不敢胡作非为,这就叫做治理得特别好。举:任用。法可在贤:法律掌握在贤人之手。法在下:法令能往下贯彻执行。不肖:不贤。重:最,特别。
  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
  《商君书·定分》订立了法令,就要设置负责法制的官吏。要挑选精通法令内容的人,充当各地主管法令的官吏。为:订立。朴:当读“拊”,求,挑选,选择。法令之谓:法令的条文和意义。正:官长。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荀子·君道》法是不能自己发生作用的,律例也不能自动实行。有了善于治理国家的人,那么法就起作用,否则就不起作用。类:指处理某一类事情的律例。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
  《荀子·君道》有造成国家混乱的君主,而没有必定混乱的国家;有能够使国家安定的人,而没有使国家自行安定的法。强调执法之人的作用。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荀子·君道》法制是治理国家的一个首要事项;有治国之才的人是实行法制的根本。端:首也,始也。君子:指有治国之才的人。原:通“源”,源泉,根本。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有度》国家没有固定不变的强盛,也没有永久不变的弱小。执行法令的人坚强那么国家就强盛;执行法令的人软弱那么国家就削弱。奉:遵奉,执行。
  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
  《韩非子·孤愤》能执行法令的人,一定要刚毅而耿直,不耿直就不能矫正世间的奸伪。智:同“知”,了解。矫:矫正。
  小知不可使谋事,小忠不可使立法。
  《韩非子·饰邪》耍小聪明的人不可任用他去谋划事情,做不到忠心耿耿就不要让他去掌握法令。小知:同“小智”,小聪明。小忠:有限的忠诚。
  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
  《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廷尉是天下公平的象征,他一旦有所偏斜,天下运用法律都会随之偏轻偏重,这样,老百姓岂不是要手足无措了吗?廷尉:官员,秦朝开始设置,为朝廷执法官员。安所措其手足:往哪儿放他们的手脚?即手足无措。措,放。
  治之纲纪也,得其人则举,失其人则废。
  《淮南子·泰族》治理国家的法度纪律,得到好的执法人就能实行,失去好的执法人就废弃了。纲纪:法度纪律。
  耳不知清浊之分者,不可令调音;心不知治乱之源者,不可令制法。
  《淮南子·汜论》耳朵听不出清音浊音的区别的人,不能让他去调整乐音;思想上不懂得国家治与乱根源的人,不能让他制定法律。说明制定法律的人必须通晓历史经验,掌握治乱规律。
  至清廉平,路遗不受,请谒不听,据法听讼,无有所阿。
  汉代董仲舒《春秋繁露·五行相生》(执法官员应该做到)非常清正、廉洁、公平,不受馈赠,不受请托,严格按照法律处理案件,不偏袒迎合任何人。遗(wèi):馈赠。请谒:请托,说情。阿(ē):偏袒,迎合。
  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注引制定法令的人却自己犯法,怎么能率领部下呢?帅:率领,带领。
  将行美政,必先择人。失政谓之虐人,失人谓之伤政。舍人为政,虽勤何为?
  唐代张说《词标文苑科策第一道》将要推行好的政策法令,必定首先选好负责这一工作的人。政策法令不好,等于是虐待负责这一工作的人;执行政策的人选择得不好,政策法令再好也会受到损害。不去选择好推行政策的人,君主虽然辛辛苦苦,又有多大成就呢?失政:政策混乱。舍:舍弃,抛开。为政:执行政策的人。
  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
  《资治通鉴·汉纪六》法律,是天下人民的公有重器,只有善于掌握法律的人,才能做到亲疏一个样,任何地方都同样实行,于是人们就不敢有所依仗而犯法了。恃:依靠。依仗。
  车之不前也,马不力也,不策马而策车何益?
  法之不行也,人不力也,不议人而议法何益?
  明代张居正《辛未会试程策》车子不前进,原因在于马没有尽力,不鞭策马而鞭策车有什么作用呢?法令不能在实际中贯彻,原因在于人不得力,不在人身上动脑筋而在法令上费心思有什么用处呢?意谓法令不能贯彻,应当在执法者身上找原因。不力:不尽力。策:鞭策,用鞭子抽打督促。议:讨论,研究。
  不难于得方而难得用方之医;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
  清代魏源《默觚下·治篇四》得到治病的药方并不难,难的是得到会用药方治病的医生;制定法律并不难,难的是得到准确贯彻法律的人。方:药方。
  非法之难,而人之难也。
  清代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四不是制定法律难,而是得到公正执法的人很难。
  治之敝也,任法而不任人。
  清代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六治理国家所常犯的弊病,是只凭借法律而不重视掌握法律的人。敝:同“弊”。任:凭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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