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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昵称38017165 2016-11-08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及其上下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查业务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检查业务。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防御性权利:

1.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3.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

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4. 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诉

5.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

申请取保候审。

6. 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7.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诉,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

取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 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 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9. 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救济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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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权申请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

定,有权申请复议

2. 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

制措施

4.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7日以内,有权向人民

检察院提出申诉

5.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

6.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

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1.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代理人。

2. 对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

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

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3.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

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

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

诉。

5.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1. 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 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

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3. 有权在对未成年被代理人进行询问、讯问时被通知到场。

(注:上述代理人的范围,不是并列选择关系,而是依次优先关系)

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供述、辩解或者陈述(如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比如服刑等。

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审判公开原则有其例外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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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管辖:

立案管辖:(《刑事诉讼法》第18条)

一、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包括:a.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b.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c.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有监狱进行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特别规定:

1.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不应受理。 2. 交叉管辖:

(一)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原则上分案侦查

(二)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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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比如犯贪污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贪污罪刑罚较重,则由检察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刑罚较重,则由公安机关管辖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b. 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c.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变通的原则:管辖权只能上升,不能下放,和民事诉讼双向不同

(一)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二)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三)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四)基层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院。

二、地区管辖

a.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抓获地如果没有犯罪,则不是当然的犯罪地

(一)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居住地:流窜作案、民愤极大、适用缓刑或管制等刑罚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等。

b. 管辖争议解决办法——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一)优先管辖: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

(二)移送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一个犯罪行为所在地,若有数罪则在重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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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四、专门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

(一)军事管辖的案件:军人违反职责罪、现役军人或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

(二)现役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三)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铁路运输和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a.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院管辖;

b.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

c.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上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的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

d.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犯罪的,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他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f.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g.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的中院管辖;

h.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漏罪的,由原审法院管辖;如果犯罪地适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i.新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管辖;如果是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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