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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把手教你怎样拿“微信借条”当证据

 张远康律师 2016-11-08


作者:江南区法院 丘 理

图片:来源自网络

编辑:黄昕如



伴随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微信作为沟通交流的工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度越来越高,通过微信沟通借款事宜非常常见。

法律也规定了
短信、微信、微博
电子形式数据可作为民事证据
那么微信中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
甚至已经形成了“微信借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借款发生争议时,这些聊天记录、“微信借条”在诉讼中怎样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将如何认定证据?债权人如何才能使得债权更有保障?近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微信借条”案件,能给我们些许启发。

原告李明因个人手头资金充裕,遂借款给被告张强对外放高利贷,张强获利后再还款给李明。起初李明、张强借款还款都有书面记录,双方各取所需,合作愉快。随着资金往来密集,双方都不愿意每次见面书写借条收条。2015年4月3日,李明将10万元转账给张强,张强则在家中自行书写了一张10万元借条,对借条拍照后通过微信将借条照片传给李明,收到了“微信借条”的李明认为凭据在手,非常放心。没想到过了约定还款时间,张强未还款。李明凭借“微信借条”一纸诉状将张强诉至法院。

庭审中

张强抗辩 “微信借条”书写方、发送方都不是自己,李明遂申请鉴定机构就“微信借条”是否为张强书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了解情况后表示该“微信借条”并非借条原件,不具备鉴定条件。面对无法鉴定的情形,法院最后根据双方的转账时间、转账金额,外加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交易习惯,采信了李明的主张,将“微信借条”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没有聊天记录、银行转账等证据的佐证,那10万元借款岂不是无法认定了?类似这种通过微信沟通借款的事情在互联网时代会越来越多,作为“微信借条”,在实务中常碰到微信双方主体身份无法判定,微信借条图片并非借条原件无法鉴定等等问题,怎样才能有效化解“微信借条”带来的风险呢?

法官建议:

借款合同中约定双方所用微信号。

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微信号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防止纠纷发生后单方否认“号码为其所有”的情况,减少证明成本。


要求借方的微信绑定手机号码。

“微信借条”不易被法院采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出借人无法证明向其借款的聊天对象就是对方。要求借方微信绑定手机号而不仅仅通过微信昵称沟通交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微信借条”主体认定难的问题。


借助其他手段辅助“微信借条”的真实性。

打电话确认是一种简单方便又快捷的辅助证明方式,注意保留好电话录音,以此避免因遇人不淑在发生纠纷时,陷入举证不足的不利境地。


邮寄原始借条是最高保障。

对于借款凭证这种重要的证据,最好保留其原始证据,原始借条是用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最强有力的凭证。通过邮寄拿到原件可以避免因为不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而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当代人在享受社交软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适当预防潜在风险,特别涉及金钱往来时,要提高忧患意识,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切实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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