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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离岸基金?

 黑马_御风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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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基金简介


离岸基金是指不在注册地进行投资运作的基金,基本上是根据基金发行公司注册地以及计价币种,由离岸基金公司发行、募集,再由国内投资者进行申购。离岸基金的注册地通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都柏林、卢森堡、巴哈马、百慕大、马恩岛等离岸群岛基金选择在这些地区成立,通常是因为这些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较松,同时当地政府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此外,有的地方还准许基金成立后可向全球公开发售。


目前在开曼群岛各种类型的基金数量多达11000多只。而作为后起之秀的 BVI 自1998年开放离岸基金市场以来,已注册的受监管的基金数量达到 3400 多只。目前百慕大也有1600多只注册的集合投资计划。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字并不包括庞大的依照当地法律可以享受监管豁免的基金数量。可见在离岸群岛注册基金已经成为众多基金的首选之一。


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基金的好处是:基金累计资本收益、股利、分红大多为最低或零税率。这使得基金跑赢同业的机会得到提高,且放大了基金经理、顾问和管理员获取的利润空间,而监管条件的宽松使得基金容易成立,由于有大量外部供应商提供配套服务,后台运行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这种灵活性与积极性为基金有效运行提供了基础。如同信托一样,离岸基金不能简单用名称一概而论,在每个法区设立的基金有不同的设立及监管规定,因此需要确定客户的需求后,方能向客户提供最佳选择方案。


英属维尔京群岛基金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自1998年开放离岸基金市场以来,已注册的受监管的基金数量达到3400 多只。而此并不包括大量依照当地法律可以享受监管豁免的基金数量。由此可见在BVI注册基金已经成为主要选择之一。


除了税率以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基金的特殊优点是:美元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官方货币,没有外汇管制或资金转移的限制。同时基金在选择和投资组合的构建以及本身的内部结构,都有更大的操作灵活性。


BVI 投资基金可依照《英属维京群岛2004 年商业公司法》设立为有限公司,或依照1996 年《合伙法》(Partnership Act,1996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设立为国际有限合伙模式,或者以最常使用的单位信托,作为开放式基金或者封闭式投资基金的载体。因此基金可根据客户需求的不同而采取公司、合伙、单位信托作为结构选择的考量。


公司结构的选择


封闭式基金因为资本额固定,价格取决于供给需求面,因此大部分客户设立时都会选开放式基金。在《证券与投资业务法2010》(SIBA,2010)的规定下,将BVI 的开放基金(不含封闭式基金或私募基金)粗分为四种:


专业投资者基金。


这是目前最受欢迎的结构,约有70% 的BVI 注册基金采取这种设立模式。属于开放式基金,其特色为:基金收益只能由专业投资者所有;除豁免投资者外,起始投资门槛为10 万美金,所谓豁免投资者系指该基金经理、管理人、承销人、基金经理及发起人的雇员或基金本身职员;专业投资者的门槛并不高,定义上系指投资者在平常沦为其自身账户或他人账户,收购或处置基金的财产或与基金财产有相同种类的资产,亦或签署声明表示其单独或与配偶共同的净资产超过100 万美元( 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的人士,即可被视为专业投资者。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也是开放式基金,是指投资者不超过50人且通过私募方式进行募集的共同基金。


公共基金。


与专业投资者基金及私募基金相比,公共基金的监管最为严格,其对投资者资格虽然没有严格规定,但需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制作会计报表,并经BVI 当局认可的审计师审计,同时对其基金招股章程的内容也有法定要求。此外,公共基金在海外进行运作,每年应由基金主要运作地的有权监管部门出具“合规证明”,以表明其在当地的运作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受承认之外国基金。


如同字面意义,指经过FSC 承认可以在BVI 销售的外国基金。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已经成立并开始运营的共同基金可申请成为获认可外国基金。外国基金申请的原因是希望向位于BVI 的投资者发售股份或有意在BVI 经营业务。


这种认可有几项必要条件:该外国基金在其成立地所在司法管辖区已经受到监管与授权性质的法律规管,且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 认为该规管可为BVI 的投资者提供至少等同于开放基金投资者获得的保护,该司法管辖区与BVI 双方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充分的合作安排。


对有意在BVI 设立公司型结构基金的客户,有运作上的细节需要提及:


首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基金, 必须在BVI 设有注册办事处和一个注册代理。共同基金须在BVI 聘请一名授权代表。每个专业和私人基金都需拥有至少两位董事,其中至少一位是个人,公共基金不可设有公司董事。若基金在BVI 没有设置主要的管理机构,则须聘请一名BVI本地的“授权代表”。


其次,专业和私人基金须设有一位基金经理、一位基金行政管理人和一位托管人,公共基金亦同且人员须在职能上独立于基金中的其他人员。符合规定的基金也可向FSC 申请豁免聘任托管人的要求。SIBA 并没有对经理、投资建议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其他工作人员所处的地点设置特别要求。BVI 基金无须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即使召开会议,地点也无须在BVI 境内。


另外,专业和私募基金都须任命一位审计师,其应符合SIBA条件和《BVI规管准则》。这可向FSC 申请豁免该项要求。专业和私人基金须在财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向FSC 提供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公共基金则需要任命一位获FSC 具体批准的审计师。


国际有限合伙结构


国际有限合伙可同时应用在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而用在封闭式基金的机构较多,或者是当成开放式结构主连接基金的母基金结构。其要求至少两位合伙人(一个普通合伙人GP,一个有限合伙人LP),GP不需在BVI 有住所也不需为BVI 居民,但GP和LP资讯及损益费用皆完全对公众公开,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在基金首次交割后1年内可接纳其他的有限合伙人,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基金均会设置一个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大约10年,但到期后经合伙人同意亦可适当延长1~2 年。 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费分配等其他结构和国内有限合伙类似,在此不赘述。


单位信托结构


所有基金资产依照信托契约之受益人区分受益权(称为单位)且可自由转让赎回,受托人和单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赎回、估值等规则条款都规定在信托契约内。单位信托的受托人需要是依照BVI《银行信托公司法》(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Act,1990) 许可的持照信托公司。信托契约明确投资经理之权限及授予的日常投资策略。一般单一型且考量到资产传承的客户会考虑这种结构。


BVI 基金在设立上没有最低资本要求,在名称、数量、类别和股份上都可以创建权限指定,也可发出多种类别的股份以区分不同类别的资产、投资甚至货币。如果客户有更复杂的布局需求,则可通过普通表决权股份及无投票权的优先股等设计,达到客户需求。而该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可通过内部文件(谅解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售备忘录、发售通函等),规定基金本身投资政策、投资工具和借贷权等内容。


谈到时效,以商业公司形式架构的BVI基金为例,需要向公司事务注册处存档章程大纲与细则。通常章程大纲与细则一旦定稿,基金可在24小时内成立。但发售股份前需留有额外的时间,以供定稿、签署招股书及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整体时间大约四到八周。


关于费用,BVI 的基金管理服务可以由专业顾问来提供服务,基金管理费最低每年约为1.8万美元。实际费用取决于诸多因素,比如基金的股东、股份类别和系列、资产涉及的价值计算报告、号码类型和基金报表频率等。


开曼群岛对于基金的监管体系


主要是2006 年修订后的《共同基金法》等。相比于 BVI,开曼群岛因其更为完善和成熟的监管体系与配套市场设施,在公众投资者和域外监管部门中享有更高的市场认同度。同 BVI一 样,开曼基金的组织结构可以选择公司、合伙、信托等形式之一。同时,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要受《共同基金法》的管制,如不可回赎的封闭性基金、以及投资者在 15 人以内并且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拥有任免权的基金均能享受监管豁免。


受监管的基金分为三种:Licensed Funds、Administered Funds 和Registered Funds。第三种即 Registered Funds 形式的基金监管要求最低,只需注册即可,在开曼群岛也最受欢迎,但其要求投资人的最低投资额在 10 万美元以上,或者该基金的份额将在一个被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并不是任何基金都能满足这一要求。


基金离岸基金的司法形态


合伙型中的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最为流行,美国80%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都采取了这种形式,且在美国设立的大部分基金都设立为特拉华州有限合伙,欧洲的私募股权基金也大都采用此类组织形式,因此有限合伙制也被作为美国私募股权基金成功的关键。


离岸基金的开户


开曼的离岸基金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本质上它仍然是一个开曼的免除型(exempt)的公司,没有任何赋税,唯一的区别是它通过章程(备案登记,并符合开曼基金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定义了公司与投资者以及其他相关利益角色的关系,而成为了一个基金。所以开曼离岸基金的开户,可以在基金成立的任何阶段,只要公司成立就可以进行。一般帐户不会开在开曼当地,而是可以优先考虑开在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另外在仅仅开始运作之后还有两种帐户,一个是cash account现金帐户,管理员以基金的名义开设的,所有的投资在进入投资帐户之前,都要进入此现金帐户,并经过管理员的核准(KYC)才能进入投资帐户。投资帐户当然是指基金实际运作的时候投入到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帐户。

 

离岸基金的设立流程


投资项目的选择与调查→基金经理Manager,基金管理人 Administrator 的选定→请当地持牌照的律师撰写法律文件并做登记设立基金。→开设 Cash Account 与 Investment Account→投资人入资进Cash Account→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 KYC→基金经理发出指 令允许基金管理人将资本转入Invest Account→Broker 运作→基金管理,包含行政,会计,财务,净值计算 NAV alculation等,一般为月报或季报→基金每年审计。

 

基金的主要形式(根据应用形式分)


这里所指的离岸基金,依据设立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与对冲基金(Hedge Fund)两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即 PrivateEquity,简称 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设立 PE 的多为投资人数较少的群体,个人或家庭,所针对的投资项目或所持有的资产都相对固定与稳定。在开曼成立 PE,无需向开曼金融管理局申请CIMA 牌照,PE 通常以有限合伙形式和封闭的形式成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的设立


提供基金的名称查名,必须以 L.P. 或 LP 或 Limited Partnership 结尾

提供GP(General Partner )、LP(Limited Partner)的详细信息,包括:


GP(一般为开曼当地的豁免有限公司):

Certified True Copy of Certificateof Incorporation and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LP:

LP 的身份证件及地址证明的核证副本

有限合伙的协议(Limited PartnershipAgreement)


设立时间:3-4 周;

General Partner: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有开曼当地的个人或法人作为一般合伙人,通常情况下会是法人即开曼当地的豁免有限公司)

备注:Limited PartnershipAgreement 开始可按简单基本的模板,在确定了投资人后再修订;或是已经确定投资人的情况下,由开曼律师起草有限合伙协议。

 

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Hedge Fund)简 介


人们把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称为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Derivatives),它们通常被利用在金融市场中作为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手段。在金融市场上,部分基金组织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采取多种以盈利为目的投资策略,这些基金组织便被称为对冲基金。目前,对冲基金早已失去风险对冲的内涵,正好相反,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对冲基金实际是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Hedge Fund 对其投资人数无上限,所以需要申请为注册型基金(RegisteredFund)便于投资与管理。同时需要向投资人提供PPM(PrivatePlacement Memorandum )。


对冲基金(Hedge Fund)设立


提供基金的名称查名;

填写基金问卷,提供离岸基金经理(基金管理公司 )/托管行/投资目标策略/认购及赎回条款等相应的内容及资料;

设立时间:3-5 月;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是开曼,BVI,香港,新加坡,中国的有牌照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在开曼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离岸基金的成立费用(以开曼离岸基金为例):

(1) 基金公司注册费用------- 2,750美金起

(2) 律师费用 -------------- 20,000 ~ 100,000美金不等

(3) 开户费用 -------------- 800 ~ 1,500美金

(4) 管理员费用 ------------ 3,000 ~ 5,000美金不等

以上费用仅为预估,如需具体报价请联系15034081448详谈


离岸基金维持费用

以简单的PE为例,一年的政府费用,律师费用,基金管理费用,审计费用,大约为60,000美元起

如果是Hedge Fund,一年的维持费用在100,000 美元起

以上费用仅为预估,如需具体报价请联系15034081448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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