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共同聚餐者责任不可推卸 李某去世后,家属在悲痛之余,将以柴某为首、与李某共同聚餐饮酒的19人诉至法院,要求19人共同赔偿李某因聚餐喝酒导致死亡的各项损失中的70%,计136万余元。 在庭审中,原告诉称,柴某作为厨师长年终召集厨师们聚餐喝酒,应当知道喝酒是有危险的,特别是他在喝酒前还安排携带了较多的啤酒和白酒,预备如此多酒的情况下,聚众喝酒就更加危险。柴某作为召集人,又是领导,召集同事聚餐,理应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其他参加聚餐的厨师,也应承担相互提醒、劝告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从实际状况来看,柴某在喝酒前和喝酒时均没有提醒、劝告喝酒人“不能过度饮酒、要注意安全”,其他被告也未相互提醒、劝告。 而且,在李某因喝酒过量进入醉酒昏迷状态后,聚餐仍在继续,柴某于次日凌晨2点多才组织厨师们将醉酒的二人送到医院救治,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到达医院后,在李某神志不清、伴昏睡、家属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护送李某的同事却错误地向医生表示“拒绝洗胃检查”。同事的这一不当表示,是导致李某醉酒死亡的重要条件。 综合这些因素,原告认为,柴某及其他共同聚餐的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