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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能替代人治(原创首发)

 你是不一样 2016-11-09

在言必称法治的今天,人们患上了法治依赖幻想症。人们惯性思维认为,法治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社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公平不公正都是人治的结果。国家那么多法律,那么多律师,那么多法学院,那么多法官,似乎都是摆设,他们都是吃素的。从而,使人们完全抛却现实,脱离现实,每一个公民自己置身于虚无的社会制度中。人们被人治搞怕了,对人治有恐惧情结,从内心抗拒人治。另一方面,人的自私本能在商业社会更加放大,每一个人都是自私的,以己之心度他人之腹,对人治更加怀疑。在人们看来,如果没有法治,人人都会往自私的方向裸奔,都会胡来。我曾著文支持妓女合法化,有人恐惧地发问:妓女合法,那不是所有女人都去做妓女?其实,封建社会妓女就是合法的,封建社会所有女人都争当妓女了么?人类制造法律,以人性恶为设定原则,法律就是用来束缚坏人的。中华文化却这样告诉我们:人性本善。法律的人性恶假设与人性本善的矛盾,人类自身目前还无法解决。要法治替人治,不解决这个矛盾,喊的再响,如何高蹈表演不过是以法律为幌子渔利罢了。

世界上,究竟有哪一种制度有哪一个国家用法治解决了一切?没有,也不可能。每每有民主人士大谈宪政,我就想笑,中国没有宪法,还是中国宪法没有别国设计好呢?那么,提出宪政概念的意思是啥?

法治是一个软概念,好与坏没有绝对的标准,没有世界ISO法治标准。世界的人不是一个父母生的,有白种、黑种、黄种,世界文化不是一个模子倒出来的,有东方文化、西方文化,必须要面对这种差异,承认这种差异,离开社会实际谈法治,就是瞎子搞赛跑,摔倒是必然。企业界推行ISO”确实是美国企业的那一套,作为西方管理界的“普遍真理”传到中国,中国企业视其为企业管理的不二法门,对其“顶礼膜拜”,几近迷信程度。那时,从未接触的中国企业,觉得这玩意很新鲜,以为导入“ISO”管理体系,企业就可以自动运作成功。很多企业不惜花几十万推行ISO质量体系,经过推行与实践,人们发现被西方吹得神乎其神的ISO原来不过如此,推行得不成功,“ISOISO,碍手碍脚”,推行得成功,ISO也只不过建立一个普通的文件体系,根本离不开人的运作,更不可能代替人管理。一个成熟的管理者来看“ISO”管理体系,它仅是一个相当机械的管理模式,生搬硬套来推行,中小企业基本上会“套牢”,不套牢的也流于形式,不流于形式就产生负面阻力。“ISO”在中国也是水土不服,现在中国企业家早已超越美国的“ISO”,在企业若言必称“ISO”那一套,过去很时髦,现在很老土,OUT了。

当然,说法治说到企业管理,有人会用“偷换概念”来将我的军,说这与打上政治烙印的法治风牛马不相及。其实国家管理与企业管理只有大与小、轻与重的区别,没有本质区别,法律不过制度之一种,制度是文化之一种,法律也是文化的表现。美国的管理制度是西方文化的载体,中国企业发展晚,在摸索中被迫接受了西式管理、日式管理,尝试遍了,最后还是要回归到中式管理,适合中国人的管理才能真正为中国企业所用。

法律制度不只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奴隶社会就产生了维护奴隶主利益的法律,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战国时期有《法经》商鞅变法有秦律。封建社会,法律又迈进一步,汉朝有《汉律》,唐朝有《唐律》《武德律》《贞观律》,宋朝有《宋刑统》,明朝有大明律,清朝有《大清律例》。封建社会,上至皇帝,下至百姓,都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皇帝们更是宣扬“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以此彰显王法的威严与公平公正。可见,法治精神千年前就在,法治原则也在,不是什么新玩意,只是封建社会法制偏重于维护统治阶级自身利益,今天的法律更近似于社会公共游戏规则。

如今,人对人失去信任,自己对自己失去信任,只有指望制度来解决一切。从人治到法治,这无疑是社会进步,但是人们非常理想化的假想着未来,人人遵守游戏规则,包括规则的制订者和执行者,让权力为法治打工,这想法非常幼稚。当权力不是权力,而变成服务,那不是法治的结果,那是人性光辉使然。作个简单的比方,小区物业管理更接近国家公共管理,每个业主交钱给物业公司,就象百姓给国家纳税,业主要求物业公司管理透明化,物业人员就是为业主服务的,但是物业管理人员对业主违反公共秩序也必须要约束,业主也不可以任意役使物业从业者。由此可见,物业管理也是小范围“公权力”的行使,可谓缩小版的国家管理。小区物业管理者有三种身份:一是服务者的身份,拿人家钱替人家办事,拿老百姓的钱替老百姓办事,天经地义;二是制度执行者的身份,虽然我拿了你的钱,但是你不能影响别人,损害别人,否则我就黑脸依规章处罚你;三是物业从业者也是小区的一员,有权享受小区一切该拥有的权力。于国家来说,当官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没错,但是当官的同样是制度的执行者,同样社会公民的一员,人们往往抹杀当官者第三种身份,这样的出发点就是站不住脚。同样是制度,小区的制度为什么比较好执行,不是小区的制度先进,不是小区没有政治,而是小区人的自觉性高,家的意识强烈,每一个人明白是保安在为自己看家护院但是,到了社会事物放大以后,不是这种关系变得如何政治了,而人们的潜在意识变了,小区是我家,国家这么大,没有“我”的意识。我们身边没有见过小区业主们对物业人员呼来唤去,没有人大喊大叫“我交钱给你,你就得为我服务”,而是当物业人员帮忙时,一再致谢,过年过节还要给物业保安派红包。小区物业管理是一个缩影,人物同样形形色色,对社会管理有重大参考价值。企业过去“制度化”常挂嘴边,也企图变“人治”为“法治”,推动企业向“公众化”发展,也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企业的制度化,也是谋求理想化状态下的“公平公正”,以制度化解决人治产生的管理偏差及带来的不良后果。到后来,老板们发现,单靠制度与体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于是今天,企业大谈文化,文化是一个虚无的东西,比人治更为离谱,但是企业主们发现,这种虚无的东西恰恰是管理的精髓。由制度管人到文化育人塑人,企业是社会小单元,给国家管理者带来何种思考呢?

首先,法律制度由人制订,过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现在还是人的意志表现,将来也是。人无论多么客观,都有自己的个性立场,即便是大多数人表决的法律制度存在主观意识问题。法律制度放到社会,总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和不适应性,法治自身的矛盾也会一直存在。法律制度还受社会舆论、国家文化、政治环境的影响,还有时效性,如此种种,制订法律制度时就深深打上了人治的烙印,怎么能抹去人治?其次,法律的模糊概念和空间可能性,为人治提供了无限可能。法律本身就存在模糊性和可能性,比如杀人的性质也有不同,有故意杀人,有恶意杀人,有杀人未逐,有杀几人,有过失杀人,诸如此分类,法制本身就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法律主体意愿来判定。其三,法律必须由人来执行,人性决定法治的实现。无论法律制订得多么完美,多么公平公正,在执行者手中,永远会有偏差。犯同样的罪,在A市可能判十年,在B市可能判五年;在A法官看来,应该从轻判,在B法官看来,应该从重判。只要法律需要法官来判案,偏差与人治就会永远存在。举例来说,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严惩酒驾,这个法律由交警来执行,试想,如果A司机酒后经过路口被交警拦车,却被放过,因为A司机是交警他爸;B司机在同一地点喝酒,经过该路段,被该交警逮住抓去坐监。抓B司机是合理合法,但是放了交警他爸,一定被认为是循私。这种私心,我想人皆有之,若此条交规不用坐监,只是罚款,也许就不一样,是法律问题,还是人性问题?所有的法律执行都会是这样的结果,可执行,可不执行,可严格执行,可从轻执行,可睁一只眼可闭一只眼。领导打招呼说放了某某人,他是来贵地投资的财神爷,喝点酒没出什么事,你是交警,放不放?不放是合法,放了是渎职。这样的执行,孰是孰非?这就是无法避开,无法避免,无法不面对的人治。法律没有人治,似乎更是没意思了。其四,法律制度的多层次执行,使人治更加复杂化,明显化。世界各国制订法律、执行法律、监督法律是分开的,因此这种体系包括执行层、督查层、监管层,每个层次均有偏差可能,从而形成多层次的人为影响,彰显人治特征。由人制订,再由人执行,再由人去监督,还三权分立,看上去很完善,也蛮有意思在实际的社会管理事务中,人参与的越多,越是没有法治可言,一个人出了执行问题,另一个人接着出监督问题。一个犯法了,由公安部门去取证,这里可能产生假证、伪证,还有可能片面取证,选择性取证,还有可能销毁证据,冤假错案不发生还真是不合理,发生才是合理。法院凭证据判案,按理把证据录入机械就可以操作,可惜现在没有发明这样的机器。有法官的时代就是人治的体现,制度对人有依赖性。制度再好,执行的人决定法律制度的结果,制度化代替不了“人治”。法律制度给社会画下一框,社会的“装修工程”是人为的。无论有没有制度,无论制度好坏,管理的全过程有人在参与,制度化不过是“人治”的一种“合法化”。不否认制度化,法治化,是因为法律制度是国家管理的工具,记住法治是工具,不是万能,完全依赖制度等于无制度,社会管理成功与否,不是取决于法律制度的优越性,而是取决于人性与文化,也就是说,同样的法律制度,在美国也许执行得很好,在中国就行不通。法律制度,在清者面前它就是清;在浊者面前,它就是浊;在贪者面前,它就是贪;在正面前,它就是正。同样的道理,腐败亦不取决于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再完美,不能代替职能部门去执行工作任务。实践告诉我们,好官不是监督出来的。只要有人在操作执行制度,就没有一种制度可以跳出“人治”。 

多少年来,人们渴望“法治化”谋求全社会公平公正,以为法可以替“人”,法治可以“人治”,以法律制度改变社会,解决一切社会问题,不过看上很美,说起来动听,做起来很难,结果很糟糕。说到底,法律制度不是机械程式,所有的游戏规则不能设计后由机械操作,它就是死的,只有好的人性才能激活好的社会制度,所以法治根本离不开人治。人们常犯这样的毛病:企图法律代替道德用制度代替人品,法治来解决人性问题,注定是要失败的任何用制度化代替“人治”,夸大制度化的作用,忽视“人治”的作用,对社会来说都是有害无益的。

是人在治理社会,准确说是人利用法律制度在治理社会,法律制度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很多人这个没搞清楚,以为有法律制度,有法治精神,社会治理就不要好人了,坏人也可以治理很公平公正,这话听起来很逗。无论法律怎么建立,无论体制如何优越,均存在先天的不足和缺陷。法律制度的建立不等于社会管理,法律制度的执行才是管理,执行的关键在人,人才是法律制度的主体、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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